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鄂州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鄂州市委常委、鄂州市紀委書記,鄂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嚴冀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外文名:Ezhou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中共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主要職能: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監察改革,主要職責,工作任務,組織機構,內設機構,派駐機構,機構職責,現任領導,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委,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1、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3、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及街道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涉案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4、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
8、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區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建議;變更或撤銷全市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規定和決定。
9、會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區、街道黨委和政府、開發區工委、管委會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區、街道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市紀委、監察局機關科以下幹部及派駐各部門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副主任職務的任免;組織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工作任務

(一)圍繞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積極推進黨內政治生態建設。
(二)紮實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加強政治業務培訓,抓好轉隸融合,建立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中國共產黨鄂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鄂州市紀委監察委
(三)鞏固拓展糾正“四風”成果,深入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加大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整治力度,嚴防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反彈回潮。
(四)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嚴肅查處“三類人”,嚴肅查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腐敗問題,嚴肅查處民眾身邊腐敗問題,以反腐敗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五)全面加強紀律建設,深入開展“普紀”教育,實踐“四種形態”,強化紀律執行。
(六)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進一步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健全監督執紀監察全流程內控管理機制,嚴防“燈下黑”,努力打造讓黨放心、人民依賴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16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審查調查協調指揮室(追逃追贓室)、第一至第三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三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

派駐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4家派單獨駐機構和13家綜合派駐機構。四家單獨派駐機構分別是:派出市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派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13家綜合派駐機構分別是派駐市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派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派駐市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政法委紀檢監察組、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財政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對外聯絡協調工作。負責機關和派駐(出)機構財務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巨觀指導、規劃編制和統籌協調。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參與起草制定全市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的日常管理。綜合督查科、政策法規研究科分別承擔辦公室相關業務工作。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派駐(出)機構和市委巡察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各區(開發區)紀檢監察機構、市屬企業和市管正縣級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派駐(出)機構離退休幹部工作等。幹部科承擔組織部相關業務工作。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統籌謀劃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責的內外信息網。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開展職務違法犯罪預防工作等。教育預防科承擔宣傳部相關業務工作。
(四)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市委實施辦法、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腐敗和扶貧等有關專項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市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負責對機關各監督檢查室工作的綜合協調、政策指導和統籌督辦。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五)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或者授權管轄的黨的組織、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和下一級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按規定進行分流處置。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六)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統一受理市委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有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按規定提出分辦意見,進行分流處置。綜合負責問題線索處置情況的監督,對相關問題線索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審核。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負責線索處置和查辦案件在向市委報告的同時向省紀委監委報告。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辦理下級監委採取留置措施的審批手續。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組織對相關案件實施交辦、提級辦理和指定異地管轄。組織協調審查調查專題會議。負責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協調回復市管幹部黨風廉政情況等。線索管理科承擔案件監督管理室相關業務工作。
(七)審查調查協調指揮室(追逃追贓室)。歸口管理市紀委監委查辦案件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重大案件查辦工作進行組織指揮,對跨地區跨部門協作辦案工作進行協調,對有關行業領域或者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調查行動。負責審查調查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綜合研究。負責全市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三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含黨的關係在地方的中央、省在鄂州單位,下同)、地區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監督責任,對履職不力的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規定程式提出處理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規定程式移交審查調查室。經委主要領導同志批准,承辦部分案件的審查調查工作。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九)第一至第三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全市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十)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調查處理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審理市直單位處級或相當於處級幹部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統一受理下一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審理。按有關規定審核機關重大複雜信訪件的辦結情況。承辦市紀委監委作出的黨紀政務處分的執行和回訪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審理業務工作。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查案件、監察對象及其近親屬對市監委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複查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申訴複查科承擔案件審理室相關業務工作。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十二)信息技術保障室。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情報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劃指導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網上信息技術調查和電子取證固證等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技術取證、勘驗取證、文證審查、涉案款物檢驗鑑定等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機關信息技術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派駐(出)機構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派駐(出)機構科員及以下幹部的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等。

現任領導

書記

嚴冀鋼(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副書記

陳攀(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張文友(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明思哲(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紀委常委

許均章(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
胡志紅(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
嚴莉(市紀委常委)
金志剛(市紀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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