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是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範組織處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而制定的法規。

2021年2月23日,《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9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內容解答,

規定全文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範組織處理工舉牛兵主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監督要求,嚴肅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等問題,督促領導幹部不忘初心、盼嫌贈牢記使命,始終做到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幹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第四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二)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三)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四)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
對以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組織處理職責。
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說訂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第七立戲捆條 領導幹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違背“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錯誤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參加宗教活動、信奉邪教的;
(三)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四)面對大是大非問題、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不敢鬥爭、不料淚勸願擔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五)工作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職或者疏於管理,出現重大失誤錯誤或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嚴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為,敷衍塞責、庸懶散拖,長期完不成任務或者嚴重貽誤工作的;
(七)背棄黨的初心使命,民眾意識淡薄,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推諉扯皮,在涉及民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問題上辦事不公、作風不正,甚至損害、侵占民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八)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脫離實際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舉債,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顧大局鬧無原則糾紛、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在選人用人工作中跑風漏氣、說情干預、任人唯親、突擊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賄選、違規用人、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一)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破匙棵祝壞所在地方或者單位政治生態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十三)不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產生不良後果,嚴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領導幹部出國(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
(十四)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他人,製造或者散布謠言,阻撓、壓制檢舉控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戒嚷凳肯的;
(十六)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七)其他應當受到組織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併使用。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為推動發展出現無意過失,後果影響不是特別嚴重的,以及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第十條 組織處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調查核實。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應擔負的責任進行調查核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與領導幹部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執紀執法等機關已有認定結果的,可以不再進行調查。
(二)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幹部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
(三)研究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組織處理決定。對雙重管理的領導幹部,主管方應當就組織處理意見事先徵求協管方意見。
(四)宣布實施。組織(人事)部門向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書面通知或者宣布組織處理決定,向提出組織處理建議的機關、單位通報處理情況,在1個月內辦理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調整職務、職級、工資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對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組織處理,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的,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對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長,安排適當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組織處理決定後,向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幹部本人以及所在單位。領導幹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予以辦理並作出答覆,情況複雜的不超過3個月。
申訴期間,不停止組織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對領導幹部組織處理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楚、責任界定不準確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委(黨組)可以責令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組織處理決定材料和糾正材料歸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根據工作需要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反省問題,積極整改提高。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日常管理和關心關愛,了解掌握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引導工作。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組織處理是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規定》是做好組織處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對指導和規範組織處理工作,推進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有機銜接,構建更加完備的幹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把組織處理工作放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大局中把握,提高執行制度規定的能力水平,精準科學做好組織處理工作,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執行《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內容解答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組織處理是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近年來,許多黨內法規都對組織處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堅持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在組織處理工作方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從實踐看,組織處理在方式、程式、要求等方面還缺少統一規定,工作還不夠規範。為進一步加強組織處理工作,推進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有機銜接,構建更加完備的幹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黨中央加強頂層設計,將制定組織處理制度納入了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研究起草了《規定》。《規定》是第一部專門就組織處理作出全面規定的黨內法規,為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提供有力保障。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答:制定《規定》主要有4個方面考慮:一是鮮明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嚴的主基調,突出政治監督要求,堅決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的幹部。二是突出重點,以領導幹部為主,著眼解決幹部隊伍存在的突出問題。三是堅持精準科學、規範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確,便於執行。四是注重製度銜接,與有關法律法規相協調。
《規定》共十九條,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組織處理的指導思想、方式、原則、適用對象等。二是明確了組織處理的適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的情形。三是對組織處理的程式、影響期、申訴、糾正等作了規定。四是對組織處理文書材料製作保管,受到組織處理幹部的後續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規定。
問:《規定》對組織處理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確,請介紹一下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組織處理是我們黨長期使用的一種幹部管理監督措施,在一些法規檔案中都有體現,但一直未對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對包括哪些具體方式的認識也不盡相同。《規定》認真總結組織處理工作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相銜接,將組織處理界定為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幹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其中,“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概括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問題情形,“崗位、職務、職級調整”體現了組織處理的職務相關性,“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涵蓋了組織處理方式。誡勉和引咎辭職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主要考慮是,誡勉在有關規定中明確為日常管理監督方式,引咎辭職有領導幹部主動擔責涵義。這兩種方式雖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據其他相關法規執行。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有哪些?
答:《規定》適用對象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執行。《規定》明確了組織處理的16種情形及兜底情形,將政治監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問題,體現鮮明導向,涵蓋了幹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潔自律等方面。同時,貫徹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精神,明確規定對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的失誤過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問:組織處理的職責分工和程式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黨管幹部原則,《規定》明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組織處理職責。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在組織處理程式方面,《規定》明確對領導幹部進行組織處理,按照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決定、宣布實施4個環節進行。堅持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等原則,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幹部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研究決定。
問: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後,對重新擔任領導職務、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以及評優評先等有哪些影響?
答:《規定》明確,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後重新擔任領導職務、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響期: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問:《規定》在組織處理申訴、糾正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組織處理關係到幹部的切身利益,《規定》注重對幹部權利的保障,設定了專門的申訴糾正程式。《規定》明確,領導幹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組織處理決定後,向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領導幹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予以辦理並作出答覆。對組織處理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楚、責任界定不準確的,黨組織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問:請您談談如何抓好《規定》的貫徹執行?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黨中央對貫徹執行《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把組織處理工作放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大局中把握,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堅決調整處理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幹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發揮專責部門作用,不斷完善工作制度機制,提高政策的執行能力和水平。有關機關、單位要立足職責、加強協作,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貫徹執行《規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精準科學,做到查核問題準確全面、界定責任客觀公正、處理方式輕重得當,使對幹部的處理經得起檢驗。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對受到組織處理的幹部加強教育管理,督促認真反省、積極改正,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予以使用。
(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顧大局鬧無原則糾紛、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在選人用人工作中跑風漏氣、說情干預、任人唯親、突擊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賄選、違規用人、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一)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破壞所在地方或者單位政治生態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十三)不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產生不良後果,嚴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領導幹部出國(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
(十四)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他人,製造或者散布謠言,阻撓、壓制檢舉控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十六)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七)其他應當受到組織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併使用。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為推動發展出現無意過失,後果影響不是特別嚴重的,以及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第十條 組織處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調查核實。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應擔負的責任進行調查核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與領導幹部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執紀執法等機關已有認定結果的,可以不再進行調查。
(二)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幹部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
(三)研究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組織處理決定。對雙重管理的領導幹部,主管方應當就組織處理意見事先徵求協管方意見。
(四)宣布實施。組織(人事)部門向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書面通知或者宣布組織處理決定,向提出組織處理建議的機關、單位通報處理情況,在1個月內辦理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調整職務、職級、工資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對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組織處理,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的,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對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長,安排適當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組織處理決定後,向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幹部本人以及所在單位。領導幹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予以辦理並作出答覆,情況複雜的不超過3個月。
申訴期間,不停止組織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對領導幹部組織處理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楚、責任界定不準確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委(黨組)可以責令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組織處理決定材料和糾正材料歸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根據工作需要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反省問題,積極整改提高。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日常管理和關心關愛,了解掌握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引導工作。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組織處理是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規定》是做好組織處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對指導和規範組織處理工作,推進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有機銜接,構建更加完備的幹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把組織處理工作放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大局中把握,提高執行制度規定的能力水平,精準科學做好組織處理工作,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執行《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內容解答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組織處理是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近年來,許多黨內法規都對組織處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堅持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在組織處理工作方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從實踐看,組織處理在方式、程式、要求等方面還缺少統一規定,工作還不夠規範。為進一步加強組織處理工作,推進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有機銜接,構建更加完備的幹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黨中央加強頂層設計,將制定組織處理制度納入了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研究起草了《規定》。《規定》是第一部專門就組織處理作出全面規定的黨內法規,為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提供有力保障。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答:制定《規定》主要有4個方面考慮:一是鮮明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嚴的主基調,突出政治監督要求,堅決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的幹部。二是突出重點,以領導幹部為主,著眼解決幹部隊伍存在的突出問題。三是堅持精準科學、規範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確,便於執行。四是注重製度銜接,與有關法律法規相協調。
《規定》共十九條,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組織處理的指導思想、方式、原則、適用對象等。二是明確了組織處理的適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的情形。三是對組織處理的程式、影響期、申訴、糾正等作了規定。四是對組織處理文書材料製作保管,受到組織處理幹部的後續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規定。
問:《規定》對組織處理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確,請介紹一下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組織處理是我們黨長期使用的一種幹部管理監督措施,在一些法規檔案中都有體現,但一直未對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對包括哪些具體方式的認識也不盡相同。《規定》認真總結組織處理工作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相銜接,將組織處理界定為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幹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其中,“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概括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問題情形,“崗位、職務、職級調整”體現了組織處理的職務相關性,“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涵蓋了組織處理方式。誡勉和引咎辭職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主要考慮是,誡勉在有關規定中明確為日常管理監督方式,引咎辭職有領導幹部主動擔責涵義。這兩種方式雖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據其他相關法規執行。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有哪些?
答:《規定》適用對象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執行。《規定》明確了組織處理的16種情形及兜底情形,將政治監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問題,體現鮮明導向,涵蓋了幹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潔自律等方面。同時,貫徹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精神,明確規定對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的失誤過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問:組織處理的職責分工和程式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黨管幹部原則,《規定》明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組織處理職責。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在組織處理程式方面,《規定》明確對領導幹部進行組織處理,按照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決定、宣布實施4個環節進行。堅持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等原則,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幹部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研究決定。
問: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後,對重新擔任領導職務、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以及評優評先等有哪些影響?
答:《規定》明確,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後重新擔任領導職務、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響期: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問:《規定》在組織處理申訴、糾正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組織處理關係到幹部的切身利益,《規定》注重對幹部權利的保障,設定了專門的申訴糾正程式。《規定》明確,領導幹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組織處理決定後,向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領導幹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予以辦理並作出答覆。對組織處理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楚、責任界定不準確的,黨組織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問:請您談談如何抓好《規定》的貫徹執行?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黨中央對貫徹執行《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把組織處理工作放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大局中把握,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堅決調整處理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幹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發揮專責部門作用,不斷完善工作制度機制,提高政策的執行能力和水平。有關機關、單位要立足職責、加強協作,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貫徹執行《規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精準科學,做到查核問題準確全面、界定責任客觀公正、處理方式輕重得當,使對幹部的處理經得起檢驗。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對受到組織處理的幹部加強教育管理,督促認真反省、積極改正,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予以使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