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保監發〔2013〕101號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共32條,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
為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制度,我會制定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提高保險監管制度建設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保險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和中國保監會規章,履行保險監管職責,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反覆適用的檔案。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規範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管理。中國保監會對派出機構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本辦法所稱起草部門,是指中國保監會機關各部門或者派出機構各處室。本辦法所稱法制部門,是指中國保監會法規部或者派出機構法制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以及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職權與職責相統一的原則。
派出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除中國保監會有明確規定或者授權的以外,派出機構一般不得就中國保監會已經規定的事項再作出規定。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嚴謹,內容明確具體,文字準確規範。
規範性檔案之間應當協調一致,避免針對同一問題作出不同規定。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確定,一般使用“辦法”、“通知”等名稱,但不得稱為“規定”。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核、公布、解釋、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其主管業務範圍內規範性檔案的立項和起草工作。規範性檔案內容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主管業務範圍相關的,由相關部門協商確定牽頭部門,相關部門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後,決定是否立項。
派出機構的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立項的統籌指導。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各方意見。
起草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或者召開聽證會等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相關主體權利義務、擬確立制度的內容和程式、實施日期等內容。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列舉因該檔案施行而失效或者廢止的檔案的名稱、文號。
第十四條 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會簽法制部門。需要會簽其他部門的,應當在其他部門會簽完畢後送法制部門。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送法制部門會簽時,應當送交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起草說明。
起草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目的和依據、徵求意見的基本情況、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與現行制度的關係以及對保險業發展和保險監管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第十六條 法制部門對會簽的規範性檔案,從以下方面進行法律審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以及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二)是否屬於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法定職責範圍;
(三)是否就重大問題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本辦法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法制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律審核,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法制部門在法律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門進行說明、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會同起草部門進行修改。
前款規定的說明、補充資料以及修改的時間,不計入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審核期限內。
第十九條 法制部門審核完畢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審核無異議,或者經協商與起草部門達成一致意見的,予以會簽;
(二)與起草部門不能就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合法性等問題協調一致的,提出審核會簽意見,由起草部門報請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簽發。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重要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對保險業發展和保險監管影響重大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起草部門提請中國保監會主席辦公會或者派出機構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後簽發。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名稱中有“試行”、“暫行”字樣的規範性檔案,必須規定施行期限。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起草部門具體負責。解釋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會簽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及時了解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並進行分析、評估。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定期清理,由法制部門負責組織,並及時公布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名稱錄。
第二十六條 派出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法制部門上報上一年度本單位制定、修改以及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名稱錄。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加強對派出機構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審查,可以對派出機構規範性檔案的合法合規性以及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有權要求派出機構對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並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派出機構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下列規範性檔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程式:
(一)因應對突發重大災害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
(二)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與其他單位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規章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一)規定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保密、保衛、外事等內部事務的;
(二)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
(三)對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轉發,且未增加規範內容的;
(四)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屬於不予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的;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不可以反覆適用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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