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08年8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08年8月18日
  • 公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 施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發布令,全文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開範圍,第三章 公開程式和方式,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第五章 附則,

發布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年第3號
主席  吳定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保險政府信息,提高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保險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政府信息(以下簡稱政府信息),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損害保險行業形象或者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 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是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協調、推進、監督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是中國保監會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指定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辦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單位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擬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
(六)中國保監會依法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範圍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單位職能、地址、聯繫方式、部門設定、辦事程式;
(二)保險類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保險業發展規劃、信訪投訴基本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布的保險統計數據;
(四)保險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
(五)行政處罰結果;
(六)經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備案的保險產品目錄;
(七)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重要人事任免;
(八)工作人員錄用計畫以及實施情況;
(九)保險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以及應對情況;
(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十一)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以及實施情況;
(十二)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三)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十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情況,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執業證件信息;
(十五)其他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中國保監會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定擬公開的各項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納入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據此內容實施主動公開。
第十條 除依照前條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程式和方式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依法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在公開以前,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條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受理部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期答覆,應當經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依法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和監察局負責對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單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依法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不準確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予以更正。
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核實,政府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無需更正、無權更正或者難以證明確有錯誤不應更正的,除無法聯絡申請人的情形以外,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依照下列途徑舉報:
(一)認為中國保監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舉報;
(二)認為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向中國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或者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監察部門舉報。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或者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收到舉報,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對政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謹慎審查後,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或者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未按照前款規定審查或者報送政府信息的,由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或者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有關規定對該部門主要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接受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家監察機關對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中國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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