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研究制定並於2017年12月29日發布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保監會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7〕94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培訓中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精算師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完善標準制定工作程式,提高保險業標準化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促進保險業標準化健康發展,提高保險業標準化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深化保險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結合保險標準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保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相關工作與管理流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四條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保險標準管理體系,健全統一協調、運行高效、政府與市場共治的保險標準化工作體制。
第五條保險標準化工作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統一歸口管理。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保險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標委”)在保監會組織領導下,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金標委”)的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保險標準化發展規劃制定、保險標準體系的建立與維護,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等工作。
第六條保險社會團體負責協調團體成員,制定和修訂保險團體標準。團體標準由保險社會團體自主制定和發布,對團體標準的管理不設行政許可。成熟穩定的團體標準可按照行業標準立項程式申請上升為行業標準。
保監會組織保標委負責團體標準的總體協調,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範、引導和監督,確保團體標準之間及與保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互銜接和統一。
第七條保監會是保險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領導和組織保標委開展保險業標準化工作,批准、發布行業標準,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實施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保標委是保險行業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在保監會統一領導下,負責歸口管理保險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主要職責是制定行業標準化工作政策、規劃,組織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複審,組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宣貫,對團體標準制定機構給予業務指導。
第九條保標委秘書處為保標委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組織安排保標委會議,貫徹落實保標委會議精神,組織協調各保險機構開展行業標準立項、制修訂、徵求意見、審查、報批及實施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保險社會團體為團體標準的管理者,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批准、發布團體標準,對團體標準進行複審,開展團體標準宣貫。
第十一條保險機構作為保險業標準化工作的主體,主要職責是向保標委提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立項申請,向保險社會團體提出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承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的起草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
第十二條保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式包括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報批、發布實施、備案、複審等階段,團體標準制定程式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在立項階段,保標委主要對標準項目建議進行審查、匯總、協調。對於國家標準,按國家標準委程式申請立項;對於行業標準,由保監會最終下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
第十四條在起草階段,標準起草單位編寫保險標準,具體包括成立標準制修訂項目組、擬定工作計畫、開展調查研究、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等環節。
第十五條在徵求意見階段,標準起草單位向相關單位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完成標準送審稿。如需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重大修改,還應進行第二次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在審查階段,保標委先行對行業標準送審稿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後,確定採用會審或函審形式。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委組織審查,行業標準由保標委組織審查。審查(會審或函審)結束後,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標準報批稿。
第十七條保險國家標準報批稿按程式提交國家標準委審批,取得國家標準編號。保險行業標準報批稿按程式提交金標委審批,取得行業標準編號。
第十八條保險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委發布;保險行業標準由保監會發布。
第十九條行業標準發布後三十日內,標準起草單位應以書面和電子格式同時將“標準發布公文”、“行業標準備案登記表”、“金融行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等材料提交秘書處,秘書處審核通過後報金標委備案。
第二十條標準實施一定時期後,保標委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對現行標準進行複審,確認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轉化。標準的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一條保險社會團體應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規範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式。團體標準應向保標委備案。保險社會團體應將各自的團體標準化組織機構建設、發展規劃、團體標準制修訂計畫、年度團體標準化工作總結等情況報送保監會和保標委。
第二十二條保標委應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採用國際標準,推進保險國內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第二十三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保監會組織保標委負責向全行業推廣實施,團體標準由保險社會團體組織本團體成員相關保險機構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保險機構應積極貫徹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向保標委上報執行情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採用團體標準。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標準實施程式包括制定實施計畫、做好實施準備工作、標準實施和自我總結檢查。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應制定實施計畫,包括標準的實施方式、內容、步驟、負責人員、起止時間、預期目標等。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應做好標準實施準備,包括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對實施標準進行組織協調;向有關人員宣傳、講解標準;進行物質準備,為實施標準創造物質條件;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推動標準實施。
第二十七條保險機構應按照基礎類、業務類、管理類、信息技術類、數據類及其他類等6大類標準的不同特點,在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各個環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在標準實施後,保險機構應定期對標準實施效果進行總結檢查,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積極向保監會、保標委或標準制定機構提出建議。保險機構應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第二十九條保監會對保險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各保險社會團體對所負責發布的團體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第三十條保險標準資料主要包括各種現行有效的標準文本,國內外標準化期刊、出版物、專著,國家、行業及團體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關國際標準、技術法規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中、外文本等。
保標委和保險社會團體負責建立標準電子化信息庫,向全行業提供服務,強制性保險國家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推動推薦性保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逐步向全社會免費公開標準文本,鼓勵團體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保標委和保險社會團體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開;保險機構對已蒐集到的資料,應及時進行整理、分類、登記、編目,實現電子化存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三十一條新標準發布後,保標委和社會團體應按需要組織對保險主體進行推廣培訓。相關從業人員應熟悉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了解標準化基本知識,並熟練掌握管轄範圍內的各類標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發揮標準化對保險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保障作用,促進保險標準化工作高效協調、規範有序開展,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立足保險業標準化工作實際和發展任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服務大局、立足長遠,統籌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以建立政府與市場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保險標準管理體系為出發點,以建立健全統一協調、運行高效、政府與市場共治的保險業標準化工作體制為導向,對保險標準化工作涉及的各個環節和程式進行規範與要求,進一步理順機制,劃清政府與市場類標準的邊界,明確標準化各參與方的工作職責與範圍,為推進保險標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標準套用實施提供了堅強制度保障。
《管理辦法》包括保險標準化工作模式、保險標準化機構職責、保險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程式、保險標準的實施與管理等內容。明確了保險行業標準、保險團體標準各自的管理機制、組織模式及制修訂程式;明確了監管機關、保標委、行業社團組織、市場主體等標準化參與方在標準化工作中的職責;規範了各類保險標準實施的一般程式與標準管理的方法。
《管理辦法》對進一步提高保險業標準化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將推動保險業標準化工作管理水平邁上新台階。下一步,保監會將推動全行業各單位和機構認真學習領會,抓好貫徹落實,積極承擔起在保險標準制修訂、套用實施等環節的責任,充分發揮保險標準對建設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基礎支撐和規範引領作用,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