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國務院同意設立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中國保險投資基金,是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對接國家重大戰略和市場需求,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建設,帶動社會有效投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打造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新引擎的重要舉措。
設立目的,方案內容,總體思路,基金定位,組織形式,基金規模,投資範圍,基金管理,退出機制,監督管理,
設立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精神,進一步發揮保險資金在國家投資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設立有限合夥制的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方案內容
總體思路
一是堅持適應保險資金配置規律和實際需要,有效解決現實問題,用好用活保險資金,促進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二是堅持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適應國家巨觀政策需要,利用保險資金優勢,創新資金運用方式,發揮投資對穩增長的關鍵作用,支持國家重大戰略。三是堅持市場化專業化運作,遵循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律,按照市場化機制,自主投資、自負盈虧,強化專業運作,明確風險責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基金定位
基金是主要由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發揮保險行業長期資金優勢的戰略性、主動性、綜合性投資平台。一是作為直接投資基金,滿足國家經濟戰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產生的市場需求。二是作為母基金,對接國內外各類投資基金,特別是有政府參與、投資領域類似的其他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原則,堅持商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落實國家經濟發展戰略,擴大重大項目資本金來源和直接融資規模,提升資金運用效率。
組織形式
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設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保投資公司)。中保投資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中保投資公司以社會資本為主,股權分散,不形成控股股東,遵守合夥企業法關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由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擔任。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場規則。
基金規模
基金總規模預計為3000億元。首期1000億元,存續期限5—10年,投資期後可發起設立後續基金。初期從整合現有保險資金投資項目入手,新項目融資實行分期募集。基金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機構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實現退出。
基金主要向保險機構募集,保險機構出資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募集採用認繳制,認繳資金根據實際投資進度實繳到位。基金募集遵循市場化原則,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並提示風險,投資者自主判斷投資價值和風險,自行決策出資。基金根據投資需要,可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向有關金融機構融資。
投資範圍
基金投資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權、優先股、債權、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股權基金、併購基金、夾層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
基金根據合夥企業法設立,組建合伙人大會和投資顧問委員會,健全運行機制。中保投資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市場化方式組建管理團隊,或聘請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並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
基金投資具體項目,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原則進行選擇和決策,交易結構和收益安排應當既有利於支持國家重大項目建設,也有利於調動參與主體積極性,防範投資風險。基金可設立專項子基金,開展特定領域投資,提高管理運行效率。基金與子基金之間應合理配置管理資源,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
退出機制
基金以股權方式投資的,採取公開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轉讓、股權回購、股權置換等方式退出;以債權方式投資的,應當明確投資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資協定約定到期退出;以優先股或夾層基金等方式投資的,應明確股權回購、股權轉讓等退出方式。基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市場化原則,與項目方約定發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資產安全。
監督管理
保監會牽頭組織籌建基金,制定相關規則,依法對基金設立、運營等進行監督管理,防範基金運作風險,並在償付能力監管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建立基金與國家巨觀管理部門的項目信息溝通機制,主要提供服務,不得干預基金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