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保險社團組織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保監會保險社團組織管理暫行辦法》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8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保險社團組織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1-08-14
  • 執行時間:2001-08-14
  • 發布文號:保監發〔2001〕152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保險社團組織管理暫行辦法
(保監發〔2001〕152號)
各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各保監辦:
現將《中國保監會保險社團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隨文所附《保險社團組織情況表》,請各保監辦於2001年8月底以前報中國保監會辦公室。
附屬檔案:保險社團組織基本情況表
二OO一年八月十四日
中國保監會保險社團組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社團組織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保險社團組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社團組織是指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保險行業自律性組織和保險學術研究組織。
第三條保險社團組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政策,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共同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保險監管機關是保險社團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全國性保險社團組織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主管。經省、市、自治區政府授權,區域性保險社團組織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主管。
第五條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社團組織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保險社團組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工作;
(二)負責指導保險社團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並對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進行審查;
(三)監督、指導保險社團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四)負責保險社團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工作;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保險社團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保險社團組織的清算事宜。
第二章成立登記
第六條申請成立保險社團組織,必須經過保險監管機關審查批准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
第七條籌備保險社團組織,發起人必須向保險監管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籌備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含會長或理事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秘書長等)的基本情況(個人簡歷、學識水平、業務能力、資格證書等)。
(三)章程草案。
(四)保險監管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保險監管機關自收到前條所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應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保險社團組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五)負責人(含會長或理事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秘書長等)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六)經費來源、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保險社團組織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應由理事會推薦並報保險監管機關審核同意後,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保險社團組織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
第三章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保險社團組織變更名稱、章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址等,應經保險監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再報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保險社團組織章程的修改,應事先徵求保險監督機關的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章程,須報保險監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報登記機關核准。
第十四條保險社團組織在保險監管機關備案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項發生5個工作日內報保險監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保險社團組織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由會員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的,該在職主要負責人調離原單位(或原推薦單位)和原崗位,保險社團組織應在其離崗後30日內召開全體理事會議,確定代理人選,並根據章程的規定確定新的擬任人選,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後,報社團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保險社團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經保險監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一)完成保險社團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保險社團組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在保險監管機關與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保險社團組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保險社團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組織機構和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保險社團組織的會長(理事長)原則上只能擔任一屆,每屆二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保險社團組織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一般由會員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
保險社團組織的秘書長原則上應為專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保險社團組織的秘書長由離、退休老同志擔任的,原則上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二十條保險社團組織應將其公章樣式、銀行賬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內設的各部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等報保險監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保險社團組織可吸收其活動地域範圍內的其他社團組織作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二條保險社團組織有3名以上中國共產黨員的,應當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其組織關係掛靠保險監管機關;有掛靠單位的,其組織關係可維持不變。
第二十三條保險社團組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保險社團組織的資產。
保險社團組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保險社團組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保險社團組織必須及時向保險監管機關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保險社團組織每年初應向保險監管機關報送其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本年度財務預算計畫。
第二十五條保險社團組織必須執行國家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保險社團組織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應事前向保險監管機關報告,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保險社團組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保險監管機關。
第二十七條保險社團組織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外交政策和外事紀律,開展國際研討、出國考察、外派培訓等重大活動,必須報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保險社團組織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險監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工作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本保險社團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的情況、依照本辦法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保險社團組織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騙取同意籌備的,或者自同意籌備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保險監管機關移交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保險社團組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監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移交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停業整頓、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直至予以取締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地域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規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保險社團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三十一條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保險社團組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保險社團組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的保險社團組織繼續以保險社團組織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保險監管機關移交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司法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保險社團組織,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依照本辦法予以規範。
本辦法頒布實施以前成立、業務主管單位不是保險監管機關的保險社團組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本辦法宣布實施之日起15日內向社團組織登記機關提出將主管單位變更為保險監管機關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規範合格後,再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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