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生科學會

中國人生科學會是由從事人生科學研究,熱愛、支持、贊成人生科學研究事業的專家學者及社會有識之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組織全國廣大人生科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會科學工作者及一切熱心於人生科學研究事業的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研究當代人生和做人問題,探討人生目標、人生道路、人生矛盾、人生管理以及人生困惑的種種問題,普及高尚做人的科學人生知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生科學會
  • 外文名: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
  • 會訓:以人為本厚德載物奉獻人生
  • 地址:該會的地址在北京市
  • 會長:解思忠
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組織機構

會長
解思忠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國資委原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北京大學國民素質研究中心主任、博導
副會長兼法定代表人 張儒 中央民族大學原副校長、新聞學碩導
副會長
陳勇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院長、教授
魏丕植 國史研究編修館副館長、教授
關山越
顏吾佴 北京交通大學黨委副書記
康建國 北京知識銀行黨組書記
劉建湖 中國商業地產聯盟常務副會長
姚重璞 中華供銷總社局長
能憲 中國藝術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任仲夏 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
孫瑜 中國社科院老幹部局副局長
鄭秀國中央電視台新聞製片人
孔太 中國未來醫學會副會長、健康管理促進聯盟副主席
范曉偉中國藝術家協會秘書長、聯合國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副主席
秘書長 關山越(兼)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人生科學學會
英文譯名: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中國人生科學學科釋義
人生科學是由我國學者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創建的,以中國五千年傳統文化中儒家思想為基礎,綜合吸收了新時期相關學科的精華,以人生為研究對象的新興學科。它的職能是:研究人生現象,揭示人生規律,探索人生理論,指導人生實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幫助每個人實現人生觀念的現代化,人生方式的科學化,人生行為的道德化,人生事業的工程化。使生活在知識經濟時代的人們,正確地認識人生,科學地設計人生,開拓地創造人生,有效地駕馭人生,無私地奉獻人生,合理地享受人生。讓每箇中華兒女都能獲得健康、美好、幸福的人生。
第三條 該會宗旨
該會高舉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國家教育方針為指導方針,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引領下,組織全國廣大人生科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會科學工作者及一切熱心於人生科學研究事業的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研究當代人生和做人問題,探討人生目標、人生道路、人生矛盾、人生管理以及人生困惑的種種問題,普及高尚做人的科學人生知識,開展各種層次的人生教育、生命教育、素質教育和健康教育等,極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綜合素質,為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為培養和造就千百萬高素質的優秀中華兒女,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該會性質
該會是由從事人生科學研究,熱愛、支持、贊成人生科學研究事業的專家學者及社會有識之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
第五條 指導思想和辦會原則
(一)該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以國家教育方針為指導方針。
(二)該會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科學辦會和人才興會的辦會方針。
(三)該會堅持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原則,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發揚民主作風,反對個人獨斷專行。
(四)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工作作
(五)在科研工作中貫徹理論與實踐、繼承與創新、基礎理論研究與開發套用研究、個人研究與集體研究、現實研究與超前研究、歷史研究與現實研究相結合的科研方法和工作方法。
(六)在學科建設與學會建設工作中,繼承優秀傳統文化,鼓勵自主創新,樹立起研究人生、造福社會的好學風、好會風、好作風,創建科研和學會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
第六條 該會會訓
以人為本 厚德載物 奉獻人生 振興中華
第七條 該會發展模式
該會的發展模式是“民辦官助,官管民營,官學民企四位一體;一制多體,一體多制,科貿文媒多業並舉。”要確保以人生科學學術研究為中心,建立人才和經濟兩個支撐點,追求學術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種效益。形成以人生科研為重點,人生教育為基礎,合理創收為支撐的綜合工程體系。
第八條 本會提倡發揚的基本精神:
(一)在進行科學研究,探索人生規律時,要發揚“追求真理,實事求是”的精神。
(二)在開展工作,實施工作目標時,要發揚“開拓創新,爭創一流”的精神。
(三)在日常生活中,要發揚“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
(四)在遇到挫折、失敗、困難或打擊時,要發揚“堅忍不拔,知難而進”的精神。
(五)在處理內部的意見分歧或矛盾時,要發揚“互諒互讓,求同存異”的精神。
(六)在處理工作需要與個人利益關係時,要發揚“先公後私,無私奉獻”的精神。
(七)在培養人生科研人才工作中,要發揚“扶持後生,甘做人梯”的精神。
(八)在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和國家及有關部門的關係時,要發揚“顧全大局,為國分憂”的精神。
第九條 該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該會的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業務範圍的確定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的業務範圍十分廣泛。在21世紀知識經濟時代,必須對人生進行寬領域、多視角、多層次、綜合性的研究,努力實現人生科學發展的學科化、學位化和學院化;在人生科學事業發展方面,實現事業化、產業化、中國化和全球化。要選擇那些與當代人生或做人問題關係最密切、較密切或最迫切的課題或項目,進行研究或開發。在確定實施某些課題或組建某種機構時,既要注意這些課題、項目或機構與人生關係的疏密程度,又要注意這些課題、項目或機構與相關學科、相關學會的學科邊界和利益界限。要做到學科發展不越界,實施項目不侵權,實現互利雙嬴或互利多贏。
第十二條 業務範圍
(一)學術研究。對中國當代人生理論與人生實踐中的各種人生現象、人生問題、人生管理、人生教育及人生史、人生術、人生論等問題進行基礎性、套用性和開發性研究。支持和鼓勵專家學者著書立說,多出科研成果。
(二)媒體創建。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傳播科學的人生知識和做人知識,糾正錯誤的人生觀念和人生方式。積極創造條件,創辦人生報刊雜誌、出版社等。
(三)國內學術交流。為研究探討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人生現象和人生理論,交流各地區、各學派、各專家學者的科研成果,學會定期或不定期要舉辦各種不同類型和規模的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座談會、論壇等。
(四)國際學術交流。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宣傳具有中國特色的人生科學,把中國人生科學建成新世紀的一個重要學科,推向世界。
(五)創建科研實體。創建“中國人生大學”、“中國人生科學院”、“中國國際人生研究院”、“中國國際人生科學研究與培訓中心”及在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人生科學研究室、所、研究基地,加快人生科學的學院化、產業化、全球化步伐。
(六)組織建設與發展。積極創造條件,指導和協助各省、市在各地建立各級人生科學學會,將人生和人生科學的研究同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起來,同培訓人才結合起來,促進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我國社會的進步。
(七)建立健全各種人生教育、人生諮詢、人生娛樂、人生健康等機構。開展人生教育、生命教育、素質教育、健康教育等各種培訓工作。開展豐富多彩、民眾喜聞樂見的寓教於樂的各種文化藝術活動,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的人生質量。
(八)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開展人生諮詢服務活動,依法創辦相關經貿實體,堅持合法經營,為學會提供穩定的經濟支持,為社會創造財富。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種類:
團體會員、團體理事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等四種。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該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該會章程;
(二)志願加入該會;
(三)熱心於人生科學研究事業;
(四)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人生業績和社會威望,對人生科學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遞交入會申請
(二)由兩名會員做介紹人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會員權利
(一)會員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該會的活動
(三)獲得該會為其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該會的決議
(二)維護該會的榮譽、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該會提供有關調研資料和科研成果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包括團體會員、理事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5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該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議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該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願為該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八)在社會某領域有一定威望。
第三十一條 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三十三條 該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時,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四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掛靠單位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建立黨組織:根據國家民政部檔案精神,駐會黨員人數和條件具備的要建立黨組織,以加強對學會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個人、團體會費;
(二) 社會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及培訓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學會經營實體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八)建立人生科學研究基金。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上報上級批准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包括個人會員理事會員、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要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管理學會,使學會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學會證照、公章、檔案、賬目為公有資產,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管、使用或帶回家中。
第四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該會領導親屬不得在本會做財務工作,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宣布。
第四十四條 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修改該會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九條 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該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該章程經本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該章程的解釋權屬該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該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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