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銀行業市場競爭行為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銀行業市場競爭行為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匯局,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發布文號: 銀髮[2002]354號

近期,一些銀行機構盲目追求擴張業務規模和增加市場份額,進行不規範、不正當的競爭。有的機構不計成本盲目壓價,以低於成本收費開展業務;有的機構從短期利益出發,放寬業務審查條件,降低授信標準爭攬業務;有的機構對外披露其他銀行機構存在的問題,惡意貶低競爭對手,在業務行銷中進行誤導客戶的不正當宣傳;有的機構在本單位業務作業系統中為其他銀行的交易設定障礙;還有少數機構超範圍經營業務、違規高息攬儲、向內部職工下達存款任務等。上述行為提高了銀行業的經營成本,增加了銀行的風險,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些行為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造成惡劣影響。
為規範銀行業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證銀行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銀行機構要合法合規經營,杜絕競爭中的違法違規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嚴格執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儲戶、單位存款的經辦人和關係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費用或饋贈物品;要堅決撤銷各種對存款進行單項考核和獎勵的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分解下達到職工個人,並以此作為對個人獎勵的依據;要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和業務收費標準,不得超出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範圍發放貸款。
要堅持合理收費。在向各類會計核算中心、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不得向其無償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計算機軟硬體系統和承擔相關費用,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客戶辦公場所內設立固定服務網點;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應嚴格執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在同非銀行機構發行聯名卡或者為合作發卡提供結算服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聯名機構或合作機構無償提供卡片和機具等相關投資(為特約單位安裝POS機除外);安裝的POS機及讀卡器,不得具有排他性。
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有關規定開展業務,不得任意降低授信標準爭攬客戶、開展授信行銷或提供授信承諾,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的授信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限制比例。
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規定,在競爭中堅持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認真履行銀行業的有關同業約定和承諾,不得以低於成本價格擴大市場份額,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銀行機構的公平競爭,不得參與公用事業等單位實施的限制競爭的活動。
各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辦理金融業務。
二、各銀行機構對糾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工作要實行行長負責制;要組織本系統各級分支機構對自身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規章的行為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將本行清理不正當競爭行為情況和整改結果於2002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中國人民銀行。
三、各地區的銀行同業協會要主動、積極履行職責,切實發揮自律、監督作用。各地區的銀行同業協會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銀行同業公約和自律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經勸告仍不糾正的,應採取必要的行動。中國人民銀行將把銀行業協會對各銀行機構執業行為的評價作為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機構資產質量、經營效益的監管,強化對不良貸款和損益真實性的考核評價,對經營粗放而管理薄弱的銀行機構要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要及時查處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落實銀行機構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舉報制度,各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客戶和社會公眾發現銀行機構有惡性競爭、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行為,都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舉報。中國人民銀行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機構負責人和當事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和銀行業協會。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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