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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貨幣信貸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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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9日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貨幣信貸工作職責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貨幣信貸工作職責,做好各項貨幣信貸工作,保障貨幣政策全面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職責。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貨幣政策決策權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貨幣政策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共同負責。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以下簡稱分行,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負責貨幣信貸政策在轄區內的貫徹實施。第四條分行貨幣信貸工作的基本職責是:(一)監測貨幣供應量,分析貨幣信貸執行情況。負責分析轄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金融形勢;反饋貨幣信貸政策落實情況,反映貸款有效需求變化;為總行制定貨幣信貸政策提供依據。(二)貫徹實施信貸政策,加強信貸管理。落實總行發布的信貸政策,及時反映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結合當地信貸特點,提出信貸政策指導建議;加強信貸政策管理,維護正常信貸秩序。(三)運用部分貨幣政策工具,貫徹執行貨幣政策。根據總行授權,運用部分貨幣政策工具,對當地貨幣信用總量適時進行調控,貫徹執行全國統一的貨幣政策。(四)做好貨幣信貸各項基礎工作。第五條本職責適用於分行貨幣信貸、調查統計部門以及與貨幣信貸有關的會計、國庫、貨幣發行等部門工作。
第二章 監測貨幣供給總量
第七條 分行要建立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測制度,及時反映貨幣、信用總量的變化。監測金融機構資金頭寸變化,監測企業存款變化以及資金有效使用情況,研究貸款有效需求及信貸供求變化,跟蹤分析社會信用總量及構成(包括貸款、股票發行、債券發行、信用證、票據簽發等的變化,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比例)變化等。
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的上述分析和監測工作。
第八條 建立分行貨幣信貸情況通報會議制度。由分行行長或主管副行長組織召開、由各省市經濟綜合部門領導參加,加強與經濟管理部門的溝通,提高貨幣政策分析水平。分行要負責按季組織召開會議,重點分析判斷貨幣供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適應程度,按照總行授權解釋貨幣信貸政策要點,認真聽取對金融服務的意見。會後形成對轄區內金融形勢的分析報告,及時提出貨幣政策以及改進金融服務的建議和措施。報告要定期上報總行並抄報有關省市政府。
第九條 結合轄區內經濟金融運行特點,加強對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按時完成總行布置的各項專題調查任務。對每項貨幣信貸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跟蹤調查。
第三章 貫徹實施信貸政策
第十條 督促轄區內金融機構及時貫徹總行發布的信貸政策。在總行授權範圍內制定、發布實施細則,組織培訓學習和向社會的宣傳、解釋及諮詢。負責轄區內金融機構貫徹實施信貸政策的視窗指導。定期組織召開信貸聯席會,按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要求,結合當地經濟、金融實際,積極貫徹實施信貸政策。做好信貸政策實施情況的報告工作。原則上在總行發布重大信貸政策後,及時上報貫徹實施情況,並按要求上報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根據總行統一制定的信貸有效需求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該區域信貸情況的跟蹤監測。既要分析信貸投入的數量,還要注意分析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別是貸款資金周轉情況。
第十二條 努力促進信貸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信貸投入的結構變化要適應並推動地區產業經濟結構的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與負債的期限結構要合理匹配。注重通過擴大科技信貸投入,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全面發揮信貸在支持生產、消費、出口中的作用,支持有市場需求的產品與項目,防止不合理重複建設。
第十三條 引導金融機構改進信貸服務。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協調指定信貸項目的實施;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開展住房信貸、個人消費信貸、封閉貸款、小額信貸、中小企業信貸、銀團貸款等信貸業務;協調轄區內主辦銀行等信貸制度的實行。推動個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建立,促進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合作,指導轄區內金融機構在總行授權範圍內推行信貸創新。
第十四條 充分利用分行轄區管理的優勢,支持轄內各地區的經濟聯合。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和經濟主管部門的關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其經濟主管部門反饋溝通信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總體目標,協調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槓桿促進轄區內企業經濟聯合、協作,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建立和培育轄區良好的銀企關係和社會信用環境。
第十五條 加強信貸管理,維護正常信貸秩序。依法監督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信貸規章;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貸自主權;維護轄區信貸秩序,規範同業公平競爭;組織建立轄區內同業制裁製度;做好有關資產保全工作,協助轄區內金融機構依法保障債權安全。
第十六條 負責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信貸資金管理。主要是根據總行的要求和當地經濟、金融運行狀況,編制下達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信貸計畫,並報總行備案;監測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和外匯信貸資金運行情況,並按季上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管理部分貨幣政策工具
第十七條 分行依據總行的授權,負責再貸款、再貼現、準備金、利率、現金和貨幣市場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條 再貸款管理。分行負責的再貸款主要用於轄內金融機構日常頭寸清算需要、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等專項需要,以及經總行批准的其他用途。
(一)總行對分行再貸款實行限額管理。分行發放再貸款,應嚴格控制在總行下達的限額之內,一律以總行貨幣政策司開具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貸款額度通知書》為準,見單方可用款。分行要在對轄區內資金形勢認真分析、合理預測的基礎上,按總行有關程式逐級向上申報。
(二)對轄區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20天以內的資金需求,分行可在總行規定的額度範圍內具體負責發放與收回。
(三)對總行專項下達的再貸款限額,分行必須按總行有關檔案要求,專款專用,加強管理,負責發放與收回。
第十九條 再貼現管理。再貼現業務操作主要集中在分支行。分行再貼現業務操作要嚴格按總行有關規定,積極、穩妥開展,促進轄區內票據市場發展。
(一)總行對分行再貼現實行限額管理,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分行要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轄內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轉授權。
(二)分行要通過再貼現業務合理引導資金流向。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向的票據可優先獲得再貼現支持;通過再貼現促進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的發展,培育和促進票據市場的發展,規範企業間商業信用行為,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分行要加強票據風險管理。再貼現票據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第二十條 準備金管理。分行負責對轄區內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法人交存的存款準備金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總行不設在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由所在地分行進行管理和考核)。城鄉信用社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分行審批,當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的城鄉信用社個數分別超過其總個數的30%時,須報總行批准;分行可按總行有關規定授權中心支行批准城鄉信用社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
第二十一條 利率管理。人民銀行分行負責轄區內利率政策管理、監管及宣傳。
(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及時轉發總行的有關檔案,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檔案,及時傳達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秘密;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特別是利率浮動政策的執行情況;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三)宣傳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並按總行統一口徑進行解釋。
第二十二條 現金管理。分行負責轄區內貨幣流通調查、現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負責轄區內貨幣流通的調查研究,分析經濟及金融對貨幣流通的影響;分析、監測貨幣投放與回籠的變化情況,保證正常的現金支付,控制不合理現金投放,及時向總行報告有關情況。
(二)組織轄區內金融機構貫徹實施、執行國務院和總行制定的現金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平衡、協調總行下達給轄區的現金計畫,並組織落實;負責轄區內開戶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
(三)負責轄區內大額提現及日常現金監管,防範和打擊利用現金結算進行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貨幣市場管理。分行貨幣信貸部門承擔本轄區貨幣市場管理職能。
(一)辦理轄區內農村信用社聯社以及其他非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資金拆借的事前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內金融機構資金拆借的統計和調研分析工作;監測轄區內金融機構資金拆借比例和拆借限額;對轄區內金融機構資金拆借、債券分銷和債券交易活動實施動態管理。
(二)向監管部門反饋金融機構資金拆借和債券交易活動的有關情況,並會同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資金拆借和債券業務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和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資格進行初審。
(三)培育商業銀行與小金融機構之間建立相對穩定的資金融通關係,並規範其資金融通行為;為轄區內金融機構之間以及轄區內金融機構和跨省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和債券交易提供鑑證服務,幫助中小金融機構改善資產結構,正確引導其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和資金拆借活動;為轄內金融機構債券分銷、認購和交易提供諮詢服務。
第五章 做好貨幣信貸基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制定和貫徹實施貨幣信貸政策是一項系統工程。調查統計、會計結算、國庫、貨幣發行等構成貨幣政策的支持系統,人民銀行分(支)行相關工作是履行貨幣信貸政策職能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五條 調查統計工作的職責。分行統計研究處及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處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總行統計司布置的各項全國性調查統計工作,並把有關統計調查數據和分析報告直接上報總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還要抄報所屬分行;分行統計研究處及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處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工作的組織、管理、檢查和考核;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重慶營業管理部分別負責北京市、重慶市的調查統計業務;部分城市中心支行作為統計司的重點聯繫行,負責有關專題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經濟、金融信息收集。分行統計研究部門要根據監測轄區內貨幣信貸政策執行情況和金融運行的需要,收集轄區內主要經濟、金融數據。金融統計數據由所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採集、匯總後抄報;經濟數據通過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有關部門收集後抄報分行。
第二十七條 調查與分析。分行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部門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巨觀經濟分析、貨幣監測和專項調查等工作。及時跟蹤監測經濟、金融運行情況,反映出現的問題;分行統計研究處要對轄內經濟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根據當前經濟、金融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安排專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分行會計部門在貨幣信貸工作中的業務內容和職責。
(一)會計部門根據總行制訂的貨幣信貸業務的會計核算辦法制訂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營業部門根據貨幣信貸部門提供的有效檔案和審批單據具體辦理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再貸款、再貼現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具體辦理準備金存款的日常支付結算;根據統一規定的利率和計息方式核算人民銀行貨幣信貸業務的利息收支;營業部門有關貨幣信貸業務的賬目定期與貨幣信貸部門台賬或登記簿進行核對。
(三)會計營業部門通過編制會計報表向貨幣信貸部門提供會計信息,通過會計分析反映轄區內人民銀行貨幣信貸業務的資金狀況,反映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資金頭寸及信貸情況。
第二十九條 分行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根據貨幣政策要求,配合本行做好貨幣信貸工作。
第三十條 分行貨幣發行部門根據貨幣政策要求,加強對發行庫的管理,做好現金髮行、回籠、監測工作,滿足社會貨幣流動的正常需要。
第六章 建立貨幣信貸工作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分支行原則上要有一名副行長統管貨幣信貸工作,統一協調涉及貨幣信貸職責的部門,從組織上保證貨幣信貸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二條 按時完成各項貨幣信貸工作,提高貨幣政策的時效性。貨幣信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貨幣政策工具的操作規程,在授權範圍內適時、合理使用管理許可權。調查統計部門要按時完成數據的收集,確保金融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系統性和連續性,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調查研究專題工作,不斷提高調查研究分析工作的水平。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作。
第三十三條 各分支行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機構改革確定的職能,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分級分部門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級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限額、超範圍發放再貸款和再貼現。
(二)越權審批動用法定準備金的。
(三)對轄區內分支行違反規定審批、發放再貸款、再貼現監控不力、嚴重失職的。
(四)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對重大金融問題調查、處置和上報不及時,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按規定操作程式辦理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事務的。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糾正。
(一)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不按上級行規定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對有關政策不理解,擅自對外宣傳解釋的。
(四)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監督管理不嚴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職責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職責解釋權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