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又下發了《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簡稱“281號文”),涉及支付創新業務、收單業務、代收業務、支付業務系統接口等方面。“281號文”強調收單業務廣告內容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費率自由定義”、“商戶滾動切換”、“一機多商戶”、“T+0”、“D+0”、“即時到賬”、“刷單”、“套現”等涉嫌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者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文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281號)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網聯清算有限公司:
近年來,我國支付業務創新不斷發展,支付服務環境日趨完善,對提高支付效率、便利社會生產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加強支付業務管理,促進支付創新,推動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支付創新業務應事前報告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應當對相關業務的合規性和安全性進行全面評估,並於業務開展前30日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全國性銀行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其他銀行、支付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報告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擬推出產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基本業務流程、支付指令傳輸路徑、資金清算及結算方式,合作機構名稱及業務開展情況、合作方式,業務規則、技術標準、客戶權益保護措施、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業務試點開展時間及區域,收費項目及標準,潛在市場影響,相關契約及協定模板等。
二、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各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切實增強社會責任意識,遵循依法合規、安全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穩妥推廣支付業務,共同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持續發展。不得濫用本機構及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務競爭;不得採用低價傾銷、交叉補貼等不當手段拓展市場;不得誇大宣傳、散布虛假信息,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業信譽。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動態調整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重要舉報事項,將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納入重要舉報事項範疇,進一步加大自律懲戒力度。
三、加強收單業務受理終端管理
收單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受理終端管理制度,明確受理終端選型、採購、布放、密鑰管理、參數設定、程式灌裝、日常維護、交易監測和巡檢等各環節管理措施;自主完成受理終端採購、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對終端密鑰及相關參數實行專人管理。
收單機構及其外包服務機構不得通過任何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者方式發布銷售銀行卡受理終端、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或者收款碼的廣告。在推廣業務時,收單機構及其外包服務機構應當圍繞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進行真實、合理的廣告宣傳,準確披露收單機構名稱及聯繫方式,廣告內容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費率自由定義”、“商戶滾動切換”、“一機多商戶”、“T+O”、“D+O”、“即時到賬”、“刷單”、“套現”等涉嫌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者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文字。
收單機構應當遵循“誰入網、誰負責”的原則,對通過其加入清算網路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或者收款碼承擔管理責任,嚴格規範與外包服務機構的業務合作。
四、規範小微商戶收單業務管理
對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免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實體特約商戶(小微商戶),收單機構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審核商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檔案和輔助證明材料為其提供收單服務。輔助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場所租賃協定或者產權證明、集中經營場所管理方出具的證明檔案等反映小微商戶真實從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活動的材料。
收單機構為上述小微商戶提供收單服務的,不得為其開通受理終端磁條交易功能。收單機構應當結合小微商戶的風險等級,動態調整其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和交易限額,以同一個身份證件在同一家收單機構辦理的全部小微商戶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額上限為日累計1000元、月累計1萬元。
清算機構應當配套建立小微商戶收單業務規則和管理系統,細化小微商戶準入、商戶註冊數量、交易限額和交易監測等風險管理措施。
五、加強代收業務管理
銀行、支付機構等代收服務機構根據收款人的委託協定,定期向付款人開戶機構(包括銀行和支付機構)傳送支付指令,提請付款人開戶機構不經交易驗證直接扣劃付款人賬戶資金的,應當執行下列要求:
付款人開戶機構應當事先或者在首筆交易時取得付款人授權,明確收款人名稱、支付款項的用途、扣款時間、授權期限、交易限額、異議處理和交易關閉方式等事項,並在後續交易時及時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代收服務機構應當要求收款人事先與付款人簽訂收款協定,並在代收交易處理中驗證協定關係。代收服務機構應當真實、完整傳輸交易金額、交易時間、收款人名稱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並採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濫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交易接口。
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在核准業務範圍內提供代收業務的交易轉接和資金清算服務的,可通過與成員機構制定業務規則或者簽訂協定等方式,約定代收服務機構和付款人開戶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清算機構應當嚴格規範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監測機制,並及時處置違規交易。
上述代收業務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固定收款人定期發起的支付業務,其他支付業務應由付款人開戶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易驗證,不得由收款人代為驗證。
六、加強支付業務系統接口管理
各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建立支付業務系統接口統一管理制度,明確牽頭部門,嚴格業務審批,加強接入單位審核、使用範圍、交易信息和資金安全等管理。同時,加大交易監測力度,確保接入單位將支付業務系統接口用於協定約定的範圍和用途,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業務系統接口被用於違法違規用途。各銀行、支付機構之間不得相互開放和轉接支付業務系統接口,預付卡發卡機構為其受理機構開放支付業務系統接口的,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嚴禁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支持或者變相支持無證機構經營支付業務。
七、嚴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
各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涉及跨行清算業務時,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機構間直連處理跨行清算的支付產品或者服務;對存量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儘快遷移到合法的清算機構處理。
八、強化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將本通知執行情況納入業務檢查重點,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銀行、支付機構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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