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年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印發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通知簡述,通知全文,通知解讀,

通知簡述

為完善信用卡業務市場化機制,滿足社會公眾日益豐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務質量,促進信用卡市場健康、持續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順應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結合當前信用卡產業發展的新形勢,以改進信用卡服務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統籌兼顧業務創新需求和防範市場風險,科學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從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減少信用卡息費規則相關行政干預、最佳化信用卡預借現金服務、規範信用卡交易信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旨在引導發卡機構建立健全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的信用卡產品與服務體系,促進信用卡產業轉型升級。
《通知》取消了現行統一規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標準,實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區間管理,提升發卡機構信用卡利率定價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同時,發卡機構可自主確定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溢繳款利息標準等,進一步拓展創新空間。
《通知》取消了關於透支消費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標準以及附加條件的現行規定,由發卡機構基於商業原則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確定;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定約定違約金;取消超限費,並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對服務費用計收利息。
《通知》最佳化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管理機制,清晰界定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等預借現金業務類型,配套制定改進服務、規範管理相關要求。持卡人通過ATM辦理預借現金提取業務的每卡每日累計限額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人民幣1萬元。允許向本人銀行結算賬戶、本人支付賬戶辦理現金轉賬、現金充值,發卡機構應基於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相關業務。
此外,《通知》著重強調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從明確發卡機構信息披露責任、改進非本人交易處理和持卡人損失補償等方面強化持卡人權益保障機制。
推動信用卡產業發展對滿足居民日常消費支付和個人消費信貸需求具有重要作用。《通知》作為完善信用卡業務監管政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充分競爭,推動信用卡服務創新升級,對鼓勵消費、擴大內需和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積極作用。

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為完善信用卡業務市場化機制,提高信用卡服務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利率標準
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二、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
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三、違約金和服務費用
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定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四、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
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其中,現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過櫃面和自動櫃員機(ATM)等自助機具,以現鈔形式獲得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現金轉賬,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銀行結算賬戶;現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
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持卡人通過櫃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定約定;發卡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並與持卡人協定約定每卡每日限額。發卡機構不得將持卡人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或支付賬戶。
五、交易信息
銀行卡清算機構應會同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嚴格按照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進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業務規則和技術標準。各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應真實反映、準確標識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等業務類型,完整傳輸交易信息,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過程中的一致性,便利發卡機構識別與判斷風險,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義務
(一)發卡機構應通過本機構網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請條件、產品功能、收費項目與標準、安全用卡知識和信用卡標準協定與章程等內容,並及時進行更新。
(二)發卡機構應在信用卡協定中以顯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標準和計結息方式、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的詳細情形和收取標準等與持卡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並確認接受。其中,對於信用卡利率標準,應註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並按照已簽訂的協定償還相關款項。
七、非本人授權交易的處理
持卡人提出偽卡交易和賬戶盜用等非本人授權交易時,發卡機構應及時引導持卡人留存證據,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差錯爭議處理,並定期向持卡人反饋處理進度。鼓勵發卡機構通過商業保險合作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依法對持卡人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切實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八、利率信息報送
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相關標準的,應提前60天向人民銀行報告。信用卡利率納入人民銀行利率監測報備系統按月進行填報(詳見附屬檔案),應於每月9日前完成對上月數據的報送工作,起始報送時間為2017年2月9日前,填報2017年1月相關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國性銀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報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九、信用卡業務自律管理
充分發揮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作用,對信用卡利率確定和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按照信用卡業務相關監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規定,建立健全信用卡發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戶服務等自律機制,制定信用卡協定與章程推薦範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市場有序發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卡業務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

通知解讀

《通知》出台的背景
從1985年我國第一張信用卡誕生以來,信用卡產業在“金卡工程”等國家政策的推動下,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15年底,全國信用卡在用發卡數量總計3.9億張,信用卡期末應償信貸餘額為3.1萬億元,占國內居民人民幣短期消費貸款比重約75%,對擴大消費、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信用卡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從制度上進行改革、引導和規範。一是現有監管制度對信用卡利率、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和滯納金等信用卡產品的核心內容規定過於細緻和固化,不利於信用卡產品和服務的多元化發展,不利於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二是隨著消費金融創新升級和個人經濟活動的日益豐富,持卡人對信用卡透支消費、預借現金等服務提出了更加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三是近年來,持卡人糾紛和信用卡息費爭議時有發生,持卡人權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銀行高度重視信用卡產業發展,結合當前信用卡市場的新形勢,以改進信用卡服務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科學把握、統籌兼顧業務創新需求和防範市場風險,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導發卡機構建立健全差異化經營戰略,促進信用卡產業轉型升級。
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的原因和具體措施
在信用卡產業發展初期,政府規定統一固定利率,有利於形成標準化、規範化信用卡產品和服務,對推動信用卡產業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信用卡市場內、外部環境變化,現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價缺乏靈活性和差異性,難以滿足持卡人對循環信用服務的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二是固定單一利率束縛了發卡機構信用卡資產業務的精細化發展,不利於有效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不利於信用卡產業從“跑馬圈地”向“精耕細作”轉型升級;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與存貸款利率之間未建立聯動關係,信用卡對鼓勵消費、擴大內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對此,人民銀行積極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審慎、穩妥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發展。考慮到近年來信用卡市場逐漸成熟,風險管理體系日趨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價已為利率市場化作出嘗試並積累了一定經驗,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的條件基本成熟,人民銀行充分聽取有關各方意見,確立了分步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的總體思路。在借鑑國外成熟信用卡市場利率水平、調研國內市場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透支利率上限為現行透支利率標準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萬分之五的基礎上下浮30%。同時,配套放開信用卡透支計結息方式、對溢繳款是否計息及其利率標準等相關政策限制,以進一步完善利率市場化機制。
對信用卡透支利率設定上限和下限的原因
對信用卡利率設定上限和下限,待時機成熟再全面實施市場定價,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實施分步走、漸進式改革,有利於發卡機構在過渡期內進一步積累定價數據和經驗,引導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價機制;二是目前各發卡機構信用卡風控能力和定價能力參差不齊,進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導,有利於避免個別發卡機構盲目降價打價格戰,導致不公平競爭和高風險客戶過度舉債,從而增加信用風險,引發市場局部混亂;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機制有待加強的情況下,設定透支利率上限有利於防止個別發卡機構不合理收取過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積極推動發卡機構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價和經營管理機制,結合信用卡市場發展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穩步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進程。
取消對免息還款期及最低還款額的限制原因
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徵和核心服務。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餘額的10%,並統一規定持卡人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使發卡機構對不同層次的客戶缺乏差異服務的彈性和空間,不利於發卡機構自主創新和改進服務。《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賦予發卡機構更多自主決策空間,由發卡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策略和持卡人風險等級靈活組合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為持卡人提供多樣化選擇,形成錯位競爭、優勢互補的市場格局。
《通知》引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並禁止收取超限費
“滯納金”的概念帶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不適宜用於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立足於公平原則和契約關係,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定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同時,鑒於目前發卡機構已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對超過授信額度交易的自動控制,且通過對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達到覆蓋成本和風險的目的,因此禁止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費,以規範發卡機構服務收費。
《通知》對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改進方面
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具有無交易背景的特點,是發卡機構為便利持卡人日常資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務。鑒於發卡機構掌握持卡人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等信息,對該類業務的風險控制主要依賴於發卡機構。《通知》兼顧改進服務和防範風險,對預借現金業務制定了基本要求。
一是明確界定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類型。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將預借現金業務分為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三種類型,並對每種業務類型進行了明確界定。
二是完善預借現金業務限額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現需求和風險防範需要,將持卡人通過ATM辦理信用卡現金提取業務的限額,由現行每卡每日累計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人民幣1萬元。對於其他預借現金業務限額,由發卡機構根據經營策略、持卡人風險等級和限額設定需求,與持卡人通過協定自主約定。
三是提出風險管理要求。規定現金轉賬、現金充值的收款賬戶應分別為本人銀行結算賬戶、本人支付賬戶,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間的轉賬,並強調了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滿足持卡人合理需求、為發卡機構預留創新空間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減少風險損失。要求發卡機構在合作機構真實反映、準確標識相關交易信息的基礎上,基於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並充分發揮利率等價格槓桿的作用追求風險和收益的最優平衡,以達到鼓勵創新和規範發展的目的。
《通知》對信用卡持卡人的影響
總體而言,《通知》有利於為持卡人提供個性化、差異化服務,豐富持卡人選擇,改進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體驗。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放開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等方面限制、規範預借現金業務等相關政策,將進一步促進發卡機構建立多樣化、差異化和個性化的信用卡產品與服務體系,為持卡人帶來更多選擇。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據個人偏好、資信狀況和還款習慣等,選擇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等相關信用卡產品;持卡人通過ATM辦理信用卡現金提取的限額提高了,可適應其臨時或緊急用現需求。同時,《通知》取消超限費,並規定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減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通知》體現對持卡人的權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權。要求發卡機構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請條件、收費項目與標準以及信用卡標準協定與章程等內容,以顯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協定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並確認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選擇權。要求發卡機構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實意願,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時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
三是保護持卡人資金安全。要求發卡機構應妥善處理偽卡交易和賬戶盜用等非本人授權交易,及時引導持卡人留存證據,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差錯爭議處理,並定期向持卡人反饋處理進度。鼓勵發卡機構通過商業保險合作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依法對持卡人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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