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通知,2005年5月27日以銀髮〔2005〕129號在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發布,自2005年9月2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5年9月21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銀髮 〔2005〕 129號 
通知發文,通知正文,發文附屬檔案,內容解讀,政策更新,

通知發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
銀髮 〔2005〕 12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人民銀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對涉及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的有關檔案規定進行了適當修改。現就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通知正文

一、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計、結息規定
(一)金融機構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準備金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郵政匯兌資金在人民銀行貸方餘額執行超額準備金利率,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金融機構存款的計、結息規定
(一)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按結息日掛牌活期利率計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以現行的居民儲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檔次和利率水平為標準,統一個人存款單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檔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定活兩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種類的計、結息規則,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農村信用社以縣聯社為單位),以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限檔次存款利率上限為原則,自行制定並提前告知客戶。
三、存貸款利率換算和計息公式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三)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四)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執行。由於部分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基層機構計算機尚未普及,其執行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的時間最遲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體執行時間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決定,並敦促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機構積極創造條件儘早實施。
五、其他有關規定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和《通知存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中有關計、結息條款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發文附屬檔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的附屬檔案:存款利息計算方法舉例

內容解讀

活期存款按季結息
個人活期存款由原“按年度結息”調整為“按季度結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次日付息。這種結息方法,相當於活期存款利息多了幾次“利滾利”的機會;。
個人存款按結息日掛牌活期利率計息; 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計息期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不同計息方法收益不同
央行規定了兩種計息方式,一種是積數計息,將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按存款實際發生的天數累積計息;另一種是逐筆計息,按整年整月計息,如果遇到有零頭,零頭部分按日計息。採用哪種方式計息,可以由銀行自主選擇。
下放 了6種存款計結息方式的決定權
《通知》指出,“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定活兩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種類的計、結息規則”,以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限檔次存款利率上限為原則,由各金融機構法人“自行制定並提前告知客戶”

政策更新

2015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出台降息和降準措施,同時,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因此,該詞條中(即銀髮〔2005〕129號)原文中的第二條(三)款中有關存款利率以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限檔次存款利率上限為原則“由各金融機構法人“自行制定的政策相應更新。
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官網發布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定存款利率浮動上限,並抓緊完善利率的市場化形成和調控機制,加強央行對利率體系的調控和監督指導,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中國人民銀行僅對活期存款和一年以內(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保留基準利率1.5倍的上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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