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鑑別及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鑑別及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簡介,內容,

簡介

據人民銀行網站訊息,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貨幣鑑別及假幣收繳、鑑定工作,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鑑別及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修改建議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內容

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鑑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鑑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號碼。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鑑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數據信息採集、存儲和套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覆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鑑定單位申請鑑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修改建議稿表示,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鑑定為真幣的,由鑑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 “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鑑定為假幣的,由鑑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鑑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鑑定為真幣的,由鑑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鑑定為假幣的,由鑑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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