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經2

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
  • 名稱:假幣管理條例
  • 銀行令:第4號
  • 行長:周小川
法規簡介,總 則,

法規簡介

名稱:假幣管理條例
中國人民
〔2003〕第4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經2
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九日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假幣的收繳、鑑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鑑定機構鑑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本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鑑定機構,是指具有貨幣真偽鑑定技術與條件,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業務機構。
第四條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假幣收繳、鑑定實施監督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