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程式

《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程式》在1992.11.06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程式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為了使稽核工作制度化,稽核行為規範化,制定本程式。
稽核程式分為稽核立項、稽核准備、稽核實施、稽核報告、稽核處理五個階段。
稽核立項階段
一、定項目。稽核行確定本次稽核的對象目的內容、要求和稽核期。
二、定方式。確定本次稽核所採取的稽核方式。
三、定人員。組成稽核組,指定稽核組長。
稽核准備階段
四、收集資料。稽核組收集與本次稽核有關的資料,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對被稽核單位的有關制度規定;被稽核單位的有關資料;有關部門掌握的被稽核單位的情況;民眾舉報的材料;前次人民銀行稽核和內部稽核的材料。
五、制定方案。在對資料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稽核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內容:對資料初步分析的意見;稽核提綱;時間安排和工作步驟;人員分工和主稽人。
六、審定方案。稽核方案制定以後,送稽核部門負責人審閱,轉呈總稽核審定。在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變動,應呈報總稽核同意。
七、稽核通知。稽核方案批准後,向被稽核單位發出稽核通知,並附稽核提綱。
稽核實施階段
八、進入現場。稽核組在稽核通知規定的日期進駐被稽核單位,交驗《稽核通知書》,出示稽核證。
九、聽取匯報。聽取被稽核單位負責人對本次稽核內容自查情況的匯報,被稽核單位應提供自查報告。
十、調用資料。調閱有關檔案、憑證、帳目和報表,對所調閱的資料,要辦理調、退手續,填寫“借、退資料清單”(一式二聯)
十一、稽核檢查。檢查被稽核單位業務庫的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查庫前要交驗查庫通知書,查庫後要做查庫記錄。
根據稽核提綱,檢查有關憑證、帳目、報表、檔案資料等,將需要認定事項的主要事實及來源,填入“作業記錄”。
對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分析、比較,並將認定事項的依據和結果填入作業記錄。
作業記錄應由稽核員和主稽人鑒字。
十二、調查取證。對需要取證的問題,要取得足夠的證據,調查應有筆錄;發函外調的要有復函;實物要有照片;原件要有複印件等。
十三、核實問題。對上述認定事實的有關資料進行核對,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稽核報告階段
十四、起草報告。稽核組對稽核實施階段認定的事項,依據金融法規確定性質,並進行分類,如實寫出稽核報告,稽核報告應由稽核組長簽字。《稽核報告書》主要內容應包括:稽核組工作情況;對被稽核單位業務工作成績的簡要估價;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對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五、徵求意見。對報告中所列事實部分,應傳送《稽核徵求意見書》,徵求被稽核單位意見,被稽核單位可在十日內書面向稽核組表示意見。
十六、送審報告。稽核報告送派出行稽核部門負責人審查後,轉報總稽核。
稽核處理階段
十七、發出決定。將總稽核簽發的《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送被稽核單位執行,並抄送其上級行及有關部門。《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應包括:查證的事實;被稽核單位對事實所持的態度;定性處理的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執行的時限及申請複查的時限。
涉及經濟處罰的,應隨《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傳送《金融稽核處罰通知書》(一式二聯)。
十八、反饋情況。被稽核單位應按照《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上規定的時限,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稽核行。
十九、申請複查。被稽核單位在收到《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後,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稽核行的上一級行提出書面複查申請。但原《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二十、受理複查。複查行應在收到複查申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複查,複查結束後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稽核單位和原稽核行執行。
二十一、整理檔案。稽核過程完畢後,由稽核部門建立本次稽核的檔案,檔案主要包括:稽核通知書、稽核方案、作業記錄、證明材料、稽核報告、自查報告、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以及被稽核單位對處理決定執行情況的報告等材料。
二十二、本程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程式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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