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頒布,為了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安心服役出台的有關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 批准機構:國務院、中央軍委
簡介,目錄,

簡介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99〕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總部: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中 央 軍 委 辦 公 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錄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一、為了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軍人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三、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依照本辦法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
四、各級後勤(聯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軍人退役後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六、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和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組成。
七、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資收入1%的數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補助。
八、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軍人退役醫療補助,由其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逐月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利息每年計算一次,計入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利率,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十、軍官、文職幹部晉升為軍職或者享受軍職待遇的,不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連同利息一併退還本人。
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後致殘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退還個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十一、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退出現役時,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資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結清。
十二、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服役期間不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數的計算公式計付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
十三、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髮給本人;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入軍人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勞動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十四、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入伍時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結餘部分轉入接收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並逐級上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十五、軍人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可以依法繼承。
十六、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十七、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運營、預決算管理和會計核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基金利息等收益全部納入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
十八、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 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騙取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的;
(二) 不按照規定轉移和接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
(三) 貪污挪用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 虛報冒領、不按照規定計發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的;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妨害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工作的。
二十、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人員和退出現役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士官的醫療待遇政策,由軍隊有關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二、本辦法由勞動保障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