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令全文
(條令第1~9章詳見“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上部)”)
第10~15章
第十章 值班
第一節 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條 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八十四條 機關值班員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的機關值班員,由各機關直接首長指定的人員輪流擔任。其一般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隊(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了解敵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檢查、督促部隊(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的人員。
作戰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
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規定執行;師級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與作戰值班合一時,值班員同時履行機關值班員一般職責和作戰值班員職責。
師以上機關業務部門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例規定執行;無條例規定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首長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營值班員
營值班員,由連長輪流擔任,受營首長領導,負責全營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報告,並根據營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六條連值班員
連值班員,由排長輪流擔任,受連首長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了解全連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連人員保持規定的戰鬥準備。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並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意外情況。
(八)負責全連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值日員、廚房值班員以及其他專業值班(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負責填寫《連隊要事日記》。
第一百八十七條連值日員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連值日員。連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並負責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專業值班、值日員
專業值班(值日)員的指派和職責: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執行。停機坪、庫房、醫療部門等各種專業值班人員的指派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艦(船)艇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並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者首長。
團(旅)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總參謀部制定式樣,軍區、軍兵種制發。
第三節 交接班和換班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併進行,每日組織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時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交接完畢後,雙方在值班簿上籤字。
連值班員交接班,由連首長組織;連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連值班員組織。
第一百九十二條 值班部隊(分隊),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後,接班部隊(分隊)首長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一百九十四條 擔任節假日值班的人員和部隊(分隊),值班結束,通常應當補假。
第十一章 警衛
第一百九十五條 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一百九十六條 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量,周密部署警衛任務。
(二)警衛任務通常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如駐地集中,團(營)可以組織衛兵隊。衛兵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團(營)首長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認真進行警衛勤務訓練,嚴格履行職責。分隊首長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並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以下事項:
(一)警衛目標、區域的性質、特點、範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聯絡信號。
(五)發生意外情況時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擔負哨所、營門、車(炮、機械)場、陣地、發射場、機場(庫)、碼頭等場所和武器、軍械、油料、毒劑等重要倉庫警衛任務的衛兵,必須配帶槍枝、彈藥。擔負其他場所警衛或者執行臨時警衛任務的衛兵,是否配帶槍枝、彈藥,由團以上單位首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條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兩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
第二百零一條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和士兵骨幹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衛兵隊的領班員受衛兵隊隊長領導)。其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必要時帶領衛兵換班,並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意外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二百零二條衛兵受領班員領導。衛兵一般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嚴禁無故將子彈上膛。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並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第二百零三條 衛兵對於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衛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執勤中,對所遇情況以及處置結果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百零四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領班員。
第二百零五條 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 衛兵隊隊長通常由排長擔任(人數少的衛兵隊,可以由班長擔任),受團值班首長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隊受營首長領導)。其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隊人員的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團值班首長(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十二章 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百零七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勤人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傷病員的管理教育,使他們保持良好的軍人形象和嚴格的作風紀律,維護軍隊的榮譽。
第二百零八條 公勤人員
(一)必須按照編制配備公勤人員,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使用單位考察推薦,首長批准,軍務部門辦理調入手續。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由政治機關審查後方可以調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員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應當統一編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單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課目訓練、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課餘時間和節假日),由首長指定的職能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四)公勤人員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並經主管首長批准外,都應當參加早操、操課等集體活動。
第二百零九條 單獨執行任務人員
第二百一十條 探親休假人員
(一)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於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並保持聯繫,保證部隊有緊急任務時能及時召回。
(三)單位首長應當向探親休假人員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軍人在探親休假期間應當服從當地縣(市)人民武裝部的管理;處理家庭和其他糾紛時,應當依法辦事,依靠軍隊組織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 傷病員
(一)軍人住醫院(衛生隊)前,士兵由連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派人護送到醫院。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二)傷病員住醫院(衛生隊)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負責。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出院(隊)時,醫院(衛生隊)應當對其住院(隊)期間的表現作出鑑定,並將傷病員出院(隊)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醫院(衛生隊)不得給出院(隊)傷病員批探親假。
(三)傷病員住醫院(衛生隊)期間,必須遵守院(隊)規,服從管理。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隊)期間的表現,出院時通常派人將其接回。
(四)出院(隊)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後的人員,必須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繞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療養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條令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出探親休假和單獨執行任務的人員,通常攜帶軍人通行證。
第十三章 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
第一節 日常戰備
第二百一十四條 部隊(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緊密結合形勢和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一十五條 部隊(分隊)應當建立健全戰備方案和保障措施,經常組織部屬熟悉其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編制、裝備和任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條 部隊(分隊)各類戰備物資,應當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分別放置,並做到定人、定物、定車、定位。平時消耗性的戰備物資應當及時補充;應急儲備的戰備物資應當定期更換,保質保量。上級配發的戰備器材不得隨意動用。後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個人運行和後留物品應當統一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註記清楚。
第二百二十條 部隊(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鬥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隊(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武器裝備;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隊(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二十一條 為鍛鍊提高部隊(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鬥準備狀況,通常連每月、營每季、團(旅)每半年進行一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部隊(分隊)的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 艦(船)艇部隊、航空兵部隊和飛彈部隊的戰鬥演練,按照本軍兵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裝備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 部隊(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和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鏽蝕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百二十四條 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教育。通過教育,增強官兵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團以上部隊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維修機具、儀表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修。
第二百二十六條 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二十七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連隊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後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車輛,按照規定組織日常保養、定時(定程)保養和換季保養等,每周應當有一次車、炮、機械場日,每次不少於半天(履帶車輛為一天)。車、炮、機械場日列入部隊(分隊)工作計畫,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車、炮、機械場日的主要工作是:
1、檢查、保養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車輛。
2、維護車、炮、機械場設備,整理車、炮、機械場內務。
3、進行必要的專業教育。
(三)各種艦(船)艇、飛機、飛彈和通信、防化、光學、電子以及軍需、衛生、油料、修理等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外,凡使用之後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應當及時擦拭保養。
(五)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六)發現裝備損壞(傷),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傷)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十五章 生產管理
第一節 財務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實物驗收、賬目公布、財務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條 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嚴格開支範圍和審批手續。各項經費收支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嚴禁為集體、個人謀取私利和進行其他非法經濟活動。不得出租、
出借銀行賬戶,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一伙食費和擴大夥食費開支範圍。
第二百四十八條 軍官(家屬)一般不得從基層一伙食單位購取食物,確需購買時,應當按價付款。
基層一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院等情況外,不得退夥。
上級人員和軍人家屬、親友來隊在基層單位就餐,按照規定交納一伙食費。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團(旅)生活服務中心,負責基層單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籌措、加工、供應和結算,指導基層單位的一伙食管理。
第三節 農副業生產管理
第二百五十條 團以下部隊應當因地制宜地發展以養殖、種植為主的農副業生產,辦好家屬工廠和
軍人服務社。
第二百五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養豬、種菜、辦小作坊等農副業生產,有條件的應當逐步達到肉菜自給或者基本自給。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生產收益主要用於改善一伙食,補助生活。基層單位的生產收入應當為基層單位所有。
第16~21章
第十六章 衛生
第一節 個人衛生和保健
第二百五十三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必須進行包括理髮、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複查、病史登記;進行衛生防病知識教育以及預防接種。
對來自疫區或者運輸途中發生傳染病的新兵,應當實施集體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迅速隔離並對被污染的環境和衣物進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條 經常進行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便後洗手,不吃(喝)不潔淨的食物(水),不暴飲暴食;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曬衣服被褥;不隨地吐痰和便溺,不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提倡戒菸。
第二百五十五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健康檢查,通常軍官每年一次,士兵每兩年一次,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查出有疾病的患者應當及時治療,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及時報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退出現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預防接種或者預防服藥。對來自疫區的軍人應當及時進行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必須迅速隔離治療。
第二百五十七條 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況報告直接首長,經批准後前往就醫,由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並根據病情開具病休證明。對急症病人,醫療部門必須隨時診治。
第二百五十八條 軍人應當學習和遵守各項衛生規章制度,接受衛生人員的監督指導。
第二百五十九條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防止疾病發生和蔓延。室內外衛生應當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周進行大掃除。
室內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污跡,無菸頭,無積塵。及時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定點的密閉式垃圾收容設施,做到垃圾不亂倒、不暴露、定期處理。
第二百六十條 定期檢查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水質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潔治。加強水源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五十米內設定廁所、畜圈、糞坑和堆積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條 廁所、畜圈符合衛生要求,每日清掃沖刷,保持清潔、無蛆。廁所有防蠅設備,密封貯糞池,糞便處理達到無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條 衛生檢查,通常班每日、連每周、營每月組織一次,團以上單位每季或者重大節日前組織檢查評比。
第十七章 營區及房地產管理
第一節 營區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條 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加強營區管理,教育部屬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講究文明,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安全和營區環境優美整潔,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條 營區治安
(一)嚴格門衛制度,營區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營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證。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營區。對確需進入營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允許後方可以進入營區,並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營區。
(三)僱請保姆和臨時工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以雇用。
(四)嚴禁打架鬥毆、酗酒、賭博、私藏違禁物品、侵占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以及其他不良行為。
(五)嚴禁在營區內使用氣槍、彈弓;不得在允許的時間、地點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販進入營區買賣或者在營門旁擺攤設點。
第二百六十五條 營區秩序
第二百六十六條 加強營區文化和
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豐富官兵業餘文化生活,逐步實現在營區內滿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條 統一規劃營區的綠化建設,劃區包乾負責。加強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樹木、踐踏草坪和其他損壞花草樹木、破壞綠化資源的行為。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重視營區的環境保護。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協同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眾共同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場地,應當合理布局,科學利用自然資源。
第二百六十九條 加強防火和消防知識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電源。集中居住的團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兼任消防任務,並進行必要的消防訓練。對各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防止挪用和損壞。
第二百七十條 營區管理以集中居住的營院為單位組織實施,儘可能將
軍事行政區和家屬居住區分開,實行劃區管理。
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應當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第二節 房地產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重視營區土地、營房、營具、場地、道路和水電、取暖、衛生、消防等設備以及營區林木等房地產的管理,教育部屬愛護房地產,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營房、營具、設備。未經具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機關批准,不得任意拆毀、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產不得擅自變賣、出租和轉讓。
第二百七十三條 營房、營具、設備必須落實維護保養制度,實行周期維修、責任管理,防止損壞、丟失,延長使用年限,確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地產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條 加強水、電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隊正常的用電、用水和取暖,節約使用水、電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條 部隊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認真清點、登記、交接房地產以及有關檔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對經批准暫住的非本單位人員使用的房地產,每年進行一次清理、登記,按照規定收繳有關費用。
第十八章 野營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 部隊(分隊)在野營前,應當認真做好準備,進行思想動員和政策紀律教育,同野營地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繫,了解當地社情,協商解決部隊所需糧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資器材。野營中,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遵守民眾紀律,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野營管理,原則上執行本條令各章的有關規定,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切實掌握部隊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結合任務和駐地社情、環境等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嚴格紀律,嚴密組織警戒警衛,確保人員和裝備安全。
(三)建立順暢的通信聯絡,必要時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設備,但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四)加強查鋪查哨,嚴格請銷假制度。
(五)輕武器通常隨身攜帶,也可以根據情況集中保管。車輛、火炮、機械應當進入臨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履帶車輛應當規定單獨進出道路。增設車場、炮場、機械場值日員,實行晝夜值班。
(六)炸藥、彈藥、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別放置在安全地方;軍需物資存放在通風和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存放場地應當設有消防設備、器材,並加強警戒。
(七)改善一伙食,注意飲食衛生。搞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必要時進行化驗、消毒,並派專人看管。
(八)臨時挖掘的廁所應當距廚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點倒垃圾。駐地應當經常打掃,並同民眾一起開展衛生防病活動。
(九)主動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時,還應當加強戰鬥準備,制定應付意外情況的措施。
(十)露營時,應當正確選擇和設定營地,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季節、氣象變化情況,採取防凍、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員傷亡和裝備損壞。
第二百七十九條 部隊(分隊)離開野營地時,應當清掃駐地,掩埋臨時廁所,消除危險物品,平復或者移交工事,清點物資,結算賬目,檢查遵守民眾紀律情況,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眾的意見,向有關單位和民眾道謝。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節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條 安全工作是部隊的一項經常性、綜合性工作,是加強部隊全面建設的重要方面。各級首長、機關以及全體軍人必須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 各級首長應當把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規劃部署,加強具體指導,使安全工作貫穿於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過程。
第二百八十二條 各級必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制定、改進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條 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依據職責分工,承擔安全責任,保證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百八十四條 加強安全教育,增強軍人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官兵中發生的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條 嚴格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武器和技術裝備的操作規程以及各項安全規定,適時進行作風紀律整頓和安全教育,促進安全工作的落實。
第二百八十六條 加強軍事訓練和安全常識教育,不斷提高官兵軍事素質,使全體人員正確、熟練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提高預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條 根據形勢、任務特點和季節變化,做好經常性的預防工作,重點預防車輛事故和季節性多發事故,加強槍枝彈藥管理,嚴防重大事故、案件的發生。
第二百八十八條 建立健全民眾性的安全組織,適時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活動,定期檢查評比,表揚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百八十九條 發生事故、案件必須如實及時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做到實事求是,賞罰嚴明。對避重就輕、弄虛作假、不及時報告以及隱情不報者,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百九十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注意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安全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二節 常見事故預防
第二百九十一條 預防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事故
第二百九十二條 預防工程作業事故
(一)施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軍官應當親臨施工現場,發現險情,果斷處理。交接班應當交清險情和應該注意的問題。
(二)進行爆破作業應當做到:
1、爆破作業前規定安全區域、警戒地點、信號,並提前派出警戒。
2、仔細檢查炸藥和火具的質量,做導火索燃速試驗。
3、在安全地點接續火具,嚴禁用牙咬和錘擊雷管。
4、裝藥時,嚴禁無關人員在場,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用力過猛,嚴禁用金屬器具搗固,嚴禁超量裝藥,嚴禁在作業面試導電雷管或者線路。
5、明確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點炮不得過多。用導火索引爆時,嚴格掌握點火時間和順序;電發火起爆時,由專人管理、使用點火機。放炮時指定專人聽記響炮數。
6、放炮二十分鐘後人員方可以進入作業區,坑道內爆破須等煙塵排盡方可以進入。對啞炮採取誘爆或者水沖法排除,嚴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第二百九十四條 預防失火事故
(一)健全消防組織,配齊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二)加強易燃、易爆物資和裝備、器材的管理,貯存、放置應當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庫房、車場嚴禁菸火。
(三)使用明火燈具時,放置位置應當避開易燃物體;人員就寢或者離開時應當將燈火熄滅。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點燈。
(四)火爐、火炕、火牆等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認真檢修,使用時經常檢查,並有專人看管。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或者剩餘發射藥引火。
(五)油庫、加油站等有揮髮油氣的場合,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六)電源線路、用電設備應當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七)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山地、草場等處應當注意防火。野炊應當選避風和安全地方,做到人離火滅。
第二十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三條 擁有軍旗的部隊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見附錄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徵和標誌。軍人必須愛護軍徽,維護軍徽的尊嚴。
第三百一十五條 軍徽通常用於帽徽、領花、臂章、獎狀、車輛、艦(船)艇、飛機、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等。使用軍徽應當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
第三百一十六條 禁止將軍徽用於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見附錄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軍歌可以於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部隊迎軍旗、校閱、佇列行進和集會。
(四)其他維護以及顯示軍隊威嚴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八條 軍歌不得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婚、喪、悼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四)其他不宜奏唱軍歌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九條 奏唱軍歌的要求,按照本條令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二十條 軍歌一般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如遇舉行接待外國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由軍隊主辦的國際性集會,可以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第二十一章 附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 本條令所指的部隊(分隊),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部隊(分隊)的主管人員,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的主管人員。
第三百二十二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在內。
第三百二十三條 各軍兵種可以根據本條令制定有關規章。
第三百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
武裝警察部隊的內務建設參照本條令執行。武警總部可以根據本條令制定適合武裝警察部隊特點的規章。
第三百二十五條 本條令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負責解釋。
第三百二十六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即行廢止。
附錄
附錄
附錄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
附錄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錄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錄四報告詞示例
附錄五帽徽、肩章、軍種(專業技術)符號和領花的佩帶與綴釘方法
附錄六著裝序號
附錄七連隊宿舍內物品放置示例
附錄八連隊要事日記式樣
附錄九外出證式樣
附錄十男女軍人參照髮型
相關法規
國防法
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