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

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是國內唯一經國家各部委聯合批准設立的直屬人才服務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
  • 批准:國家各部委聯合批准
  • 性質:直屬人才服務機構
  • 基本現狀:人才過剩,骨幹人才緊缺
中心簡介,中心文化,中心使命,中心愿景,獎學金制度,總則,名額分配,評審,發放、管理與監督,附 則,助學金制度,

中心簡介

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是國內唯一經國家各部委聯合批准設立的直屬人才服務機構。根據當前國內人才發展的基本現狀,一般人才過剩,骨幹人才緊缺,頂尖人才稀有,創新人才缺失,秉承人才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注重人才的開發於培養,全方位,多層次打造可持續發展的人才培養體系。本中心始終把“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加強理論與實踐指導,培養創新能力,作為人才規劃的核心宗旨。中心內有黨支部統一領導,九大科室協作執行,落實人才科學發展觀,更好的服務於人才可持續發展。

中心文化

誠信 服從 學習 傳承

中心使命

倡導全民終身學習,提高國民素養,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中心愿景

幫助每箇中國人搭建可持續發展的學習平台,共享國內最權威的人才資料庫。

獎學金制度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制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獎學金由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四條 中心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中心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5.參與中心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的學習,經考試成績合格者,予以提出申請。

名額分配

第六條 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根據學院核定的當年獎學金的總人數,(參與理論與實踐課程學習人數中選取)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中心財政部審批小組予以審批。
第七條 每年6月30日前,中心將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學院各部門和系部至年級領導小組。

評審

第八條 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獲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至人才中心獎學金審批中心,每年10月底之前,審批小組核實後予以公布。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人才中心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誠信檔案。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附 則

第十五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獎學金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定等因素。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心檔案室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助學金制度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中心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中心助學金由人才中心與社會團體公益組織共同出資設立。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中心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另外,根據2010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繼續提高企業退休員基本養老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擴大大中專學校家庭困難學生資助範圍、提高資助標準。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參與中心組織實踐課程學習。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4月底前,中心各科室根據中心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中心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中心負責科室。
第八條
每年七月底前,中心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高校相關部門。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中心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中心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心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中心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中心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但不可同時享受。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係報至人才中心相關科室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本辦法由中國人才可持續發展指導中心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心檔案室備案。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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