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為會員提供服務,並代表行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提供政策建議,制訂行業標準,承擔行業指導與協調職能;提供行業資訊、培訓交流和諮詢管理服務;組織各類專業展會、行業論壇、跨行業對接合作及國際交流考察活動等。
組織機構
協會按行業設立五金專業委員會、交電專業工作委員會、化工專業委員會及北京金益友聯展覽有限公司。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行業發展部、信息部、國際合作部、財務部。
理事成員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第六屆領導機構名單
理事長朱仁和
秘書長周德益
副理事長(17人,排名不分先後):
1、天津裕華經濟貿易總公司姚之湖
2、天津市達潤五金機械有限公司蔡新成
3、天津北方五金機電城有限公司呂勇嘉
4、上海晶通化學品有限公司俞青
5、丹納赫工具(上海)有限公司魏勇
6、上海東升焊接集團有限公司胡成平
7、無錫市偉達五金交電公司方向明
8、張家港天達工具有限公司宋達華
9、杭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王玉龍
10、佛山市德聯小鯊魚五金機電有限公司湯榮基
11、鷹之印五金工具(廣州)有限公司林眾偉
12、成都萬貫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華
13、北京市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馬春強
14、上海五金商業行業協會李偉民
15、浙江省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朱會林
16、義烏市五金家電行業協會王新田
17、上海約納森工具製造有限公司錢建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Hardware Electric and Chemical Products Commercia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NHECPCA。本團體於1991年7月22日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五金交電化工商品生產、流通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我國
憲法、
法律和
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緊緊圍繞國家
經濟建設這箇中心,以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開展五金交電化工行業中介服務活動,加速我國五金交電化工行業
市場化建設和
國際化進程,促進我國五金交電化工行業的繁榮與發展。堅持為行業和企業的利益服務,引導會員
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指導與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引導會員企業認真學習、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品流通的方針政策,維護企業
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做大做強。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搞好行業自律。
(二)蒐集行業科技信息、經濟信息和產業政策,建立行業信息庫,依照有關規定建設行業網站,辦好
協會會刊,編寫出版業內專業書刊。為會員提供
諮詢、
培訓和
市場調查研究等各種服務。
(三)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宣傳行業內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的企業。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和行業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代表行業參與國家
反傾銷、
反補貼、
保障措施工作,協助政府維護我國五金交電化工產業經濟安全和市場平穩發展。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五)通過各種渠道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互訪、考察、交流以及參加國際性展覽和會議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牽線搭橋,引導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建立與國外同業公會和國際行業組織的聯繫與合作,擴大協會在國際行業領域內的影響。
(六)引導行業加速培育和建設具有商品門類特色的
產銷基地和專業市場,推動新型業態的發展。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或合作舉辦各類專業
展覽會、
博覽會,通過
專業化、
市場化、
國際化運作,加速培育和創立國際品牌展會,聯合、合作主辦境外中國商品專業展覽會。
(八)做好會員之間、會員與行業之間的指導與協調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從事五金交電化工生產、經營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單位、團體及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個人會員除外),且具備一定的規模或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秘書處審查,符合入會資格的報秘書長
審批;
(三)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銅牌標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五)有信息資源優先享用權;
(六)有要求協會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貫徹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所需信息;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
會員如一年不繳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應視情況予以勸告;如二年不繳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七)聘任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
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單位組成。常務理事會由
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
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採用
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
秘書處。秘書處是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協會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面向行業和社會招聘,實行
勞動契約聘用制。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按專業和需要設立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在秘書處協調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獨立開展行業工作,可在協會授權下,以協會名稱開展行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熱心協會和行業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協會機構設定、領導成員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
(四)決定本團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團體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
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
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
撥款或者社會
捐贈、
資助的,必須接受
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
工資和
保險、
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
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
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
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
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