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研究

《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研究》是2008年發表的學術論文,作者是馮正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研究》
  • 外文名:Research on urban law in medieval Britain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外文題名
Research on urban law in medieval Britain (1066-1540)
論文作者
馮正好著
導師
徐浩指導
學科專業
世界史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城市 法制史 英國 中世紀
館藏號
D956.1
館藏目錄
2010\D956.1\3

內容簡介

隨著全球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史研究逐漸興起並且發展迅速。英國城市史的研究,不僅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儘管目前英國城市史的研究已經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和長足的進展,但是在研究範圍和研究主題上還需要擴展和深化。尤其是在關於城市的上層建築——城市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等方面還比較欠缺,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對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研究不僅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而且也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我國學術界對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研究目前非常不足。國外對此課題的某一具體問題的研究已經取得了豐富的研究成果。筆者嘗試在借鑑前人對城市法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中世紀英國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採用實證和史論結合等史學研究方法,綜合運用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的探討模式,從巨觀的角度對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共性和普遍特徵作較為系統、全面、客觀的考察,盡最大程度構建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歷史面貌,從而進一步深化我們對中世紀英國城市的法律制度及中世紀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認識與理解,推進我國學術界對英國城市史和法制史的研究。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全面闡述了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定義與產生髮展史。中世紀英國城市法是指在中世紀英國城市中適用的涉及城市手工業、商業、貿易、徵稅、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市民法律地位,包括城市特許狀、城市習慣、行會章程、城市法庭等在內的一整套的綜合性法律體系。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產生與中世紀英國城市爭取自治權的鬥爭是密不可分的,城市法的出現正是中世紀英國城市市民階級向封建領主爭取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結果,是中世紀英國城市爭取自治權和城市特權的產物。城市自治直接促進了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形成。自15世紀後期至16世紀早期,隨著英國近代統一民族國家的逐漸形成、都鐸王朝專制王權的建立、中世紀晚期的城市危機以及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所帶來的城市社會結構的變革和影響,中世紀英國城市的政治經濟發展逐漸納入了整個國家的社會發展之中,城市的各項自治權逐漸喪失,中世紀英國城市法也逐漸融入到英國普通法、衡平法及近代資本主義的法律體系之中。 第二章全面闡述了中世紀英國城市特許狀與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關係。中世紀英國城市特許狀是由國王或封建主頒發給城市和市民的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認可證書,用以承認城市的自治權利、規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權利。它是城市法的法理依據。它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則和制度,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城市法令,是城市法非常重要的內容。特許狀的出現是中世紀英國封建經濟發展和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根據特許狀性質差異,特許狀可分為“憲法特許狀”(constitutional charters)與“認可特許狀”(charters of ratification)。儘管在中世紀英國,各個城市的特許狀在具體細節上有很多差異,但是他們的基本結構非常相似。由於各地區各城市的當地環境條件不一樣,每份特許狀所授予的特權細節內容也千差萬別,但是特許狀的主要內容就是確認中世紀英國城市及其市民享有的各種政治經濟權利與自由。特許狀不僅促進了中世紀英國新興城市的誕生(尤其是自治城市的出現),而且促進了中世紀英國城市商品經濟的發展,並使中世紀英國的城市率先突破封建主義的牢籠而成為英國資本主義萌芽的載體,從而推動了英國社會從中世紀到近代資本主義的轉型。同時,特許狀的頒發使中世紀英國的城市走向了法制化的軌道,由此產生了一整套的城市法律體系,這為近代資本主義憲政制度的起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並對近代資本主義的法律體系產生了重大深遠的歷史影響。 第三章闡述了中世紀英國城市習慣與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關係。英國是個重視法律傳統的國家,遵從習慣,一直都是英國從古至今奉若至上的原則。在中世紀英國,城市的習慣也普遍地存在於每一個城鎮之中。中世紀英國的城市習慣既是對古代習慣法的繼承,也是在城市日常社會生活以及城市經濟活動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而來的。無論是城市早期流傳和形成的習慣,還是城市後來自發地產生出來的新習慣,它們都是中世紀英國城市法早期最富有特色的重要內容和表現形式。而且,隨著城市工商業的發展,城市市民社會生活和交往的更加活躍,城市習慣也在各個城市之間互相效仿、借鑑與沿用。中世紀英國城市習慣的內容非常豐富多彩,涉及到了城市社會、經濟、政治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城市習慣作為一種慣例,它從淵源、形式和內容上都有其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作為一種城市裡存在的並且被普遍遵守的既定習慣,它為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誕生奠定了基礎,成為城市法中最富有特色的內容和重要組成部分,最終促進了中世紀英國城市的發展和進步。 第四章重點剖析了中世紀英國行會章程與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關係。英國中世紀的行會很可能是在諾曼征服以後出現的,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行會自身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演變的過程。中世紀英國城市行會章程規定了城市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對中世紀英國城市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都產生了巨大深遠的歷史影響。行會章程是行會內部制定通過的法律規範,它規定了行會所有成員的權利義務,是行會內部組織管理的根本,同時也是行會作為一個經濟組織進行經濟生產活動的基礎。行會章程對所有行會成員均有法律約束力,城市裡凡屬城市政府管理之外的所有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均受行會章程的制約。因此,行會章程實際上成為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章全面透視了中世紀英國城市法的司法機構——城市法庭。中世紀英國城市法庭是中世紀英國自治城市和城市法的司法機構,是承擔中世紀英國自治城市獨立審判權的司法載體。它既是中世紀英國自治城市發展和城市法誕生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中世紀英國社會法律和司法多元化的現實要求。中世紀英國主要存在下列三類城市法庭:哈斯廷法庭(The Court of Husting)、市長法庭(The Mayor's Court)和治安官法庭(the Sheriffs' Court)。城市法庭主要由職業法官、陪審法官和法庭成員組成,其審判依據主要是城市法(在普通法形成後,有時候也依據普通法)。城市法庭在審理民事、刑事案件、訴訟制度、司法程式、審判方法和原則、罰金制度上都有自己的特點。作為一特定的社會歷史產物,中世紀英國城市法庭雖有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但是更為重要的是,它也具有重大的社會歷史價值,它在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和歷史影響是值得學術界共同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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