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家庭法歷史研究》 是智慧財產權出版社於2009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時李喜蕊。本書以歷史學和社會學為研究視角,運用系統論的研究方法,全面系統地闡釋了英國家庭法的發展變革的歷史過程。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英國家庭法歷史研究》是對婚姻家庭法緩慢歷史變革原因的探尋,既彌補相關研究資料的不足,又能拓展我國婚姻家庭法學界的研究視野,填補了我國該領域研究之空白。
《英國家庭法歷史研究》可供法學專業學習者、研究者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李喜蕊,2004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從我國著名法學家、外國法律史專家葉秋華教授,2007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教於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任法律系副主任。先後在《江淮論壇》《遼寧大學學報》等核心學術期刊發表專業論文多篇。與人合著《華人在五洲》,參與編寫《外國法制史》等教材,研究方向為外國法律史。
本書全景式地描述了英國家庭法在英國社會歷史長河中的發展歷程,結合有關史料和判例,逐個剖析了每一階段英國家庭法變革的背景、特點及影響因素,重點分析了近代英國家庭法變革的滯後性,預測了現代英國家庭法變革的趨勢,總結了英國家庭法基本原則的流變趨勢和家庭法變革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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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論
- 本書研究緣起
- 本書的預期貢獻
- 本書的研究方法
- 幾個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家庭法研究
第一節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家庭法的法律文化背景
- 不斷征戰更迭的封建王國與初具規模的法律制度
- 日益加強的封建依附關係和不斷削弱的血緣宗族關係
- 基督教的傳播及其對法律制度和家庭制度的影響
第二節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家庭法基本制度
-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的家族制度
-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的結婚制度
-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的離婚制度
-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的夫妻關係
-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的親子關係
- 小結
第二章 中世紀英國家庭法研究
第一節 中世紀英國家庭法的法律文化背景
- 中央集權式封建制度的建立與普通法的形成
- 教俗分離與教會法院系統的建立與發展
第二節 中世紀英國家庭法的主要內容
- 中世紀英國的結婚制度
- 禁止離婚主義下的司法分居制度
- 夫妻一體主義下的夫妻關係
- 父權至上原則下的親子關係
第三節 中世紀英國家庭法評析
- 保守落後中孕育著近現代婚姻家庭觀念的萌芽
- 基督教會的婚姻觀是家庭法的主要思想淵源_
- 封建制度和基督教會雙重壓制下婦女、兒童地位的低下是家庭法的社會基礎
第三章 近代英國家庭法研究
第一節 近代英國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文化背景
- 宗教改革與宗教多元化的趨勢
- 資產階級革命與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勝利
- 工業革命與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
- 功利主義法思想與19世紀司法改革
第二節 近代英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
- 近代英國結婚制度的世俗化和規範化
- 國家法與習慣法並存的離婚制度
- 已婚婦女獨立財產權及其範圍的不斷擴大
- 公權力的介入與絕對父權的衰退
第三節 近代英國家庭法評析
- 近代英國家庭法改革的滯後性及其制約因素
- 近代英國家庭法孕育的趨勢及其決定性因素
第四章 現代英國家庭法研究
第一節 現代英國家庭法的法律文化背景
- 現代英國的經濟衰退與社會變革
- 家庭觀念變革與女權運動的蓬勃開展
- 世界兒童保護運動的發展
- 現代英國的社會立法和國際法傾向
第二節 現代英國家庭法的基本制度
- 日益寬容、自由的結婚制度
- 現代英國離婚制度的改革
- 夫妻別體主義的確立與夫妻實質平等的追求
- 兒童福利原則下的親子關係
第三節 現代英國家庭法評析
- 現代英國家庭法改革的經驗
- 現代英國家庭法的發展趨勢
總結與思考
- 英國家庭法變革的影響因素分析
- 英國家庭法基本原則的流變趨勢
- 英國家庭法法律淵源的總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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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是我的博士研究生李喜蕊的一部學術專著,也是她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幾經修改完成的一個成果。
古往今來,婚姻家庭作為人類的一種基本生活方式,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地區各民族之中,也很自然地成為各國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迄今所知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古東方《烏爾納姆法典》(約公元前22世紀),到當代世界各國發達的婚姻家庭立法,人類的婚姻家庭法經歷了特殊的艱難曲折歷程。儘管歷代統治者都對婚姻家庭法予以充分的關注,使其成為歷朝歷代法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然而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婚姻家庭法前進的步伐始終緩慢而沉重。至現代社會建立後的20世紀40年代,在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則方面,仍未能實現徹底的革命性變革,男尊女卑的家長制家庭關係殘餘始終纏繞不散。直至歷史發展到今天,在當代一些國家和地區,這種影響也依然存在。
如果說,受社會文明程度的局限,男尊女卑的家長制家庭關係在古代中世紀時期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然而在近代,當資產階級思想家吹響推崇人的尊嚴,要求人的權利平等與自由,處處講究對人的權利保護的號角,並成功地促成了以尊重個人意志自由、保護個人權利為本位的近代西方法制的建成時,體現在其他部門法中的這種精神與原則,卻在實質上沒有能夠在婚姻家庭法制中得以貫徹。無論是冠以“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法律全書”的《法國民法典》,還是頗有世界影響的後起之秀《德國民法典》,雖然形式上遮遮掩掩地似乎也給了婦女某些權利,但又在法典的另一處,同樣以法律的條文變相地將這些權利予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