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

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

《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譯者為蔣月,由法律出版社於2008年9月1日出版發行。本書中一個法條包含五款以上是常態,內含十餘款的也常見,千字條文常見,數千字的條文也不少見。相信此書對了解英國婚姻家庭法及完善中國婚姻家庭法均有重要價值。

基本介紹

  • 書名: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
  • 譯者:蔣月 等
  • ISBN:9787503686474
  • 類別:圖書 > 法律 > 外國法律與港澳台法律
  • 頁數:452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9-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選擇了英國現行有效的主要婚姻家庭法法案、繼承法法案(Act)和有關制定法中與婚姻家庭直接相關的重要條款,內容涵蓋出生、結婚、離婚、子女撫養、兒童權利、民事結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財產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術服務、繼承、社會福利等英國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體例依法案制定時間先後順序而編排,既全面反映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又體現英國家庭法發展演變的基本脈絡。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四個顯著特點:第一,婚姻家庭法內容豐富,從親職教育、到舉行婚禮時間,對行為的規範細緻入微,不留“死角”。第二,婚姻家庭法是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結合。每一個法案,既有實體性調整規範,又包含有大量程式性規定。第三,不明確區分刑事法與民事法,婚姻家庭法包括許多“刑事法律規範”。凡違反制定法法定義務的,“家庭法”直接規定其構成刑事犯罪,並處以財產性懲罰,或處以監禁刑。許多未以婚姻法或者家庭法命名的法案中,有不少條款屬於婚姻家庭法律規範。第四,每個法案結構複雜,編排形式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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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蔣月,1962年生,浙江人。現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研究所主任。
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4年)、法學碩士(1987年);英國倫敦大學學院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04-2005)。先後執教於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1987-1990年)、廈門大學法學院《1990年至今)。兼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學術職務。主要研究興趣為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著有《人民調解制度的理論與實踐》(1994年)、《社會保障法概論》(1999年)、《夫妻的權利與義務》(2001年)、《婚姻家庭法前沿導論》(2007年)等著作。

目錄

1837年遺囑法
1853年證據法修正案
1882年已婚婦女財產法
1925年財產法
1925年遺產管理法
1933年青少年法
1935年法律改革(已婚婦女和侵權行為人)法
1948年國家扶助法
1949年結婚法
1950年扶養令法
1952年無遺囑遺產法
1958年婚姻訴訟(財產和負擔)法
1958年扶養令法
1960年(授權)結婚法
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法
1964年已婚婦女財產法
1965年婚姻訴訟法
1968年盜竊法
1968年民事證據法
1969年家庭法改革令
1970年法律改革令(附則)
1970年(註冊總長許可)結婚法
1970年婚姻訴訟和財產法
1971年扣押收入法
1973年婚姻訴訟法
1973年住所和婚姻訴訟法
1975年繼承法(家庭和被扶養人的供養)
1976年準正法
1976年收養法
1977年租賃法
1978年家事訴訟和治安法院法
1979年扣押令法
1980年治安法院法
1981年最高法院法
1982年司法管理法
1983年婚姻法
1984年誘拐兒童法
1984年婚姻和家庭訴訟法
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
1985年代孕協定法
1985年住宅法
1986年結婚(禁止結婚的血親等級)法
1986年破產法
1986年家庭法
1987年家庭法改革條例
1988年居住法
1989年兒童法
1990年人類受精和胚胎法
1990年法庭和法律服務法
1996年家庭法
1996年土地信託和受託人委任法
1996年住宅法
1996年教育法
1997年保護免受騷擾法
1997年警察法
1998年學校標準和框架法
1998年犯罪和騷亂法
1999年兒童保護法
2000年刑事法院(量刑)許可權法
2000年照護標準法
2000年照護人員和殘障兒童法
2001年人類克隆繁殖法
2002年土地登記法
2002年區分所有和租賃改革法
2002年收養與兒童法
2003年人類(已故父親)受精卵和胚胎法
2003年法院法
2003年性侵害法
2004年民事伴侶關係法
2004年家庭暴力與犯罪及受害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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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習他人的法律經驗,對於完善中國法律無疑具有重要價值。中國自清末以來,法律制度研習和借鑑的主要對象是歐洲大陸法系,對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研究較少。原因之一不能不93結於判例法研習的困難。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主要有判例法和制定法兩種形式。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中,制定法是專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表現為正式法案(Act);相對應地,判例法是法院裁定的指導性案件(leading cases)之判決中所確立的原則和規則。判例法歷史悠久、數量眾多,對於以英語作為外國語的任何一國學者來說,即使是僅涉及某一個領域的,也很難在數年內完全掌握。即使是制定法,其情形也不簡單。就婚姻家庭法而言,數百年來,英國立法機關通過了諸多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之法案,條文眾多,內容龐雜。2004年,我有幸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於前往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從事訪問研究時,就計畫收集英國的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的制定法文本、指導性判例,欲分階段地將其全面介紹到國內。然而,英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指導性判例數量太大,所需閱讀之文獻資料難以計數,短期內難以達成心愿。2005年回國後,我遂決定先譯介婚姻家庭法中的制定法(Statutes on Family Law)。此譯本是該翻譯計畫第一階段執行成果,耗時兩年余。
本書選譯了英國現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法案、繼承法法案(Act)和有關制定法中與婚姻家庭直接相關的重要條款。內容涵蓋出生、結婚、離婚、子女撫養、兒童權利、民事結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財產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術服務、繼承、家庭社會福利等英國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五個顯著特點:第一,無嚴格的程式法與實體法之分。英國的婚姻家庭法,是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結合,幾乎每一個制定法法案,既有實體性調整規範,又包含有大量程式性規定。以《1973年婚姻訴訟法》為例,該法不僅規範了婚姻訴訟程式,更多地規定了離婚的法定理由等實體性內容。第二,沒有明確區分刑事法與民事法,婚姻家庭法中包括許多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規範”。在英國婚姻家庭法中,找不到大陸法法系理念下“涇渭分明”的部門法界限。對於違反制定法法定義務或者職責要求的行為,婚姻家庭法直接規定刑事犯罪,或處以財產性懲罰,或處以剝奪自由之監禁刑。這一點與諸法合體的中國古代法風格倒有某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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