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促進協會

世界貿易促進協會(International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I.T.R.P.A,建立於2000年, 是非盈利性非政府間的國際經貿組織,是世界各國企業政府交流的平台,主要致力於全球貿易擴展和繁榮·總部在紐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貿易促進協會
  • 創建時間:2000年
  • 簡稱:I.T.R.P.A
  • 性質:非盈利性非政府間
會員,會員退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秘書長,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會員

凡從事國際貿易和生產企業及相關個人、事業、科研設計單位及大專院校,遵守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由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取得團體會員資格,發給會員證書。
第1條 會員享受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的行業活動;
(四) 享受協會提供的行業及專業情報信息和技術諮詢等服務的優先權;
(五) 有退會的自由。
第2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 熱心為國際貿易促進公平發展與競爭、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 反映有關行業發展的意見,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向協會交納會費。

會員退會

第1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2條 會員如二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通常情況下視為自動退會。
第3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後果,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4條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代表大會

第1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協會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其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中企業、事業單位的代表應占多數。
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 討論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 選舉及罷免理事;
(五)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2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3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年。

理事會

第1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2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3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4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5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6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7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國際貿易規則;
(二) 在本協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8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任期均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9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

第1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秘書長

第1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1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其他組織機構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2條 協會按照大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3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4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5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6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相關國際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7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8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9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相關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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