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覽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世界博覽會為規範世界博覽會標誌的使用,加強對世博會標誌的管理,維護世博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世界博覽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博覽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 頒發者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 內容:共十八條
  • 時間: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基本信息,簡介,

基本信息

世界博覽會為規範世界博覽會標誌(以下簡稱“世博會標誌”)的使用,加強對世博會標誌的管理,維護世博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世博局”)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世界博覽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世界博覽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簡介

世界博覽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會徽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會徽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世界博覽會標誌(以下簡稱“世博會標誌”)的使用,加強對世博會標誌的管理,維護世博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世博局”)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世博會標誌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之世博會標誌是指:
(一)上海世博會申辦機構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下同)、徽記或者其他標誌;
(二)上海世博會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或者其他標誌;
(三)上海世博會的名稱、會徽、會旗、吉祥物、會歌、主題詞、口號;
(四)國際展覽局的局旗。
第三條 標誌的地位和使用原則
世博會標誌是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以下簡稱“上海世博會”)的象徵。任何個人或組織都應愛護和尊重世博會標誌,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世博會標誌。
使用人應維護世博會形象,正確使用世博會標誌。可申請使用的世博會標誌的範圍詳見《可供申請使用的世博會標誌清單》(附屬檔案一),任何對世博會標誌的使用,均應遵守世博局確定的使用規範。
第四條 管理原則
為積極發揮世博會標誌的作用,促進其規範使用,世博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世博會標誌。
第五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世博會標誌的使用包括世博會標誌的商業目的使用和非商業目的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不需經權利人許可的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商業目的使用定義
本辦法所稱商業目的使用世博會標誌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博會標誌:
(一)將世博會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世博會標誌用於服務業中;
(三)將世博會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世博會標誌的商品;
(五)製造或者銷售世博會標誌;
(六)將世博會標誌作為字號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可能造成市場誤認、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認為行為人與世博會標誌權利人之間存在許可使用關係而使用世博會標誌的其他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業目的使用包含以潛在商業目的使用世博會標誌的情形。
第七條 非商業目的使用定義
除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範圍以外,社會公眾對世博會標誌的使用為非商業目的使用。
第八條 受理機構
世博局設立世博會標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由其負責受理世博會標誌使用申請、接受侵權舉報等世博會標誌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申請資料
欲使用世博會標誌的個人或組織應當以書面方式向管理辦公室提出使用申請。申請資料應包括:
(一)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世博會標誌使用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二;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世博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使用方案填寫要求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使用方案”一欄,應說明申請事項的背景情況、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收益用途(如有)等情況。若申請人在申請事項中同時使用其他標誌的,應在使用方案中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提交方式
任何申請均須以書面方式提交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的聯繫方式如附屬檔案三所示。
管理辦公室認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全或需要補充提供其他資料的,由管理辦公室通知申請人限期補齊。
管理辦公室負責解答有關申請程式的相關諮詢。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
管理辦公室將符合要求的申請檔案進行登記、編號,並根據申請人的使用方案流轉至世博局有關部門作相應處理,同時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三條 對申請的回覆
管理辦公室應在受理通知書發出後的七個工作日內根據具體處理申請部門的意見回復申請人(如系郵件,以投郵時間為準)。回復包括以下情形:
(一)初步接受申請;
(二)拒絕申請,並說明理由;
(三)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
由於申請人在申請檔案中填具信息不實、不清或不全造成無法回復或回復困難的,不受本條關於回復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條 對申請的後續處理
對於初步接受申請的情形,由具體負責處理該申請的世博局有關部門與申請人就使用的具體事宜進一步聯絡。
對於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的情形,由具體負責處理該申請的世博局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按要求提供的資料後繼續處理申請,視實際情況與申請人溝通。此種溝通不受第十三條關於回復期限的限制。
第十五條 侵權舉報
任何個人或組織發現有侵犯世博會標誌的情況,均可通過本辦法附屬檔案三所列的聯繫方式向管理辦公室舉報。
第十六條 維權舉措
對侵犯世博會標誌專有權的行為,世博局將依照《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辦法的解釋
本辦法由世博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施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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