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

《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是為了加強對世界博覽會標誌的保護,保障世界博覽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世界博覽會標誌的備案申請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2月24日,國家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9號公布,自2005年1月24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商行政管理總局
  • 實施日期:2005年1月24日
  •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博覽會標誌的保護,保障世界博覽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世界博覽會標誌的備案申請,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負責世界博覽會標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世界博覽會標誌權利人申請標誌備案,可以直接向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四條
申請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書件:
(一)按照商標局規定書式填寫的備案申請書。
(二)世界博覽會標誌圖樣5份。圖樣應當清晰,便於貼上,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分別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
(三)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附代理人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標誌符合《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並公告。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申請人對商標局有關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複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為做好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工作,工商總局已備案61件世博會標誌,在45個類別商品或服務上要求註冊的229件商標全部審查完畢。
國務院公布的《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規定,工商機關負責上海世博會標誌備案和保護工作。
為此,工商總局專門制定了《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和《保護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行動方案》。近期,工商機關還將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種侵犯世博會標誌專有權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