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畏懼刑罰

相對畏懼刑罰而言。指刑罰的作用不在犯罪人心理上產生效應,致使刑罰不能制止或不能完全制止犯罪行為的發生。刑罰效力是巨大的,但不是無限的和萬能的。從心理學的角度,刑罰的效力只是對犯罪心理結構中某些因素起影響作用,而不能影響全部因素。受罰者產生自暴自棄或對抗情緒;罰不當罪和過時的懲罰,其社會效果和對受罰者的影響均不利。

例如對於以自我為中心的人生觀,對於達到難以克製程度的強烈欲望,對於行為人對挫折和壓抑的強烈反應,對缺憾的補償要求,仇恨心、報復心、嫉妒心,對於行為人的某些強烈的犯罪動機和犯意以至犯罪決意,對於某種程度的精神異常和變態心理等,則很難發生較大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人將不顧刑罰的嚴厲,仍可作為,只圖一逞,不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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