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是指在國際私法案件中,有幾個國家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選擇起訴的管轄法院對被告應訴有諸多困難,而且如在其他法院訴訟比在原告選擇的法院中處理更為合理時的原告選擇管轄法院可能駁回原告之訴。通常,在一起國際私法案件中,有法院管轄權的國家越多,則可供原告選擇的法院也越多,也就可爭取更有利的地位。但在原告處於可選擇有利法院的主動優勢時:(1)可能造成被吿應訴時的多種困難;(2)衡量種種事實和相關因素,在其他法院進行訴訟比在原告所選定的法院進行訴訟,更為合宜。從而原告所選定的管轄法院,即可成為不方便法院。參見“不方便法院原則”。
不方便法院,有時也稱為“非便利法院”或“非適宜法院 ”[“inappropriate (inconvenient) court”]。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該原則,在實踐中,如果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轄權,但由於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當事人,主要案件事實與我國沒有任何聯繫,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且判決結果需要到外國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轄權,可以適用該原則放棄行使司法管轄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方便法院
- 外文名:Forum non conveniens
- 別名:非便利法院”或“非適宜法院
- 提出時間: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