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重律

刑律名。指《大清律例· 刑律·雜犯》“不應為” 律文中關於“事理重者,杖八十”的規定。如《大清律例· 戶律· 倉庫》“轉解官物”第十三條例文規定:“州、縣起解銀,解役潛行小路不請撥護者,即未被失,亦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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