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按《大清律例· 刑律·雜犯》規定, 凡是犯有“不應為” 罪情節較重者,應杖八十,故謂之“不應重杖”。參見“不應為”。
刑律名。按《大清律例· 刑律·雜犯》規定, 凡是犯有“不應為” 罪情節較重者,應杖八十,故謂之“不應重杖”。參見“不應為”1。 ...
刑律名。又稱“不應重杖”,指犯不應為罪情節較重處杖八十者。參見“不應為”1。 ...... 刑律名。又稱“不應重杖”,指犯不應為罪情節較重處杖八十者...
刑律名。指《大清律例· 刑律·雜犯》“不應為” 律文中關於“事理重者,杖八十”的規定。如《大清律例· 戶律· 倉庫》“轉解官物”第十三條例文規定:...
不應為指做了法律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事理上不許可做的事,謂之“不應為” 罪...... 其情節較輕處笞四十者,謂之“不應笞罪”;其情節較重處杖八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