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政府對中央承諾、擔負、履行賦稅義務的制度,也是中央政府用來對地方政府實行財政監督和政績考課的制度。 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長,每年要把自己管轄地區的戶口、墾田、賦稅等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上報國君,並把木券剖分為二,國君持右券,臣下持左券。到了年終,官吏必須到國君那兒去報核。國君根據右券親自考核,或由右丞相協助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升、降、賞、罰。“上計”制度的建立,更意味著中央對地方財政控制的加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計制
- 用途:年終考核地方官員政績
- 年代:戰國、秦、漢
- 釋義:群臣須卒歲時將賦稅收入寫於木卷
戰國、秦、漢時年終考核地方官員政績的制度。戰國時,群臣須於卒歲時將賦稅收入寫於木卷,呈送國君考核,稱為“上計”。秦代,當歲末年初時,丞相、御史二府須對各郡守、各公府掾吏考核完畢,“上計”於皇帝。漢代,由縣令將該縣的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等編為計簿,呈送郡國;郡守、相國再加彙編,用副本“上計”於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