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計制度

上計制度是我國周代產生的一種會計報告的呈送和審理方式。也是我國古代皇帝考核地方官吏政績的方法。每年歲終,司會在對各部門會計報告審核的基礎上,編制出一個總的歲入、歲出報告,報給冢宰,由冢宰協助皇帝考核,並將結果呈送皇帝過目,由皇帝決定獎懲。這種由皇帝“受會” “受計”之舉,為後世帝王所仿效,而且還有進一步發展,逐步演變成一種固定的制度,稱為“上計制度”。戰國時期“七雄”均實行了 “上計制度”秦始皇繼承並發展了戰國的“上計制度”由柱下吏代替皇帝審查各郡縣呈送的有關財政收支、錢穀出入和戶籍、田地等經濟情況的報告,並將審查結果上報皇帝,這是有專職官吏審查上計報告的開始。漢代的“上計制度”較完善,是當時中央控制多國經濟收支的重要經濟制度。漢代把“上計制度”定為法律,叫 “上計律”各級財計部門所編制的會計報告叫“計簿”或上計簿,是我國中式會計報告的基本形態。

上計 秦漢時地方守、相向朝廷申報一歲治狀的制度。這一制度隨著集權制加強而形成,早在戰國時,魏、秦兩國即已實行。秦律的《倉律》中即提到有關縣裡上計的情況。 兩漢時,郡國守、相於歲終遣吏赴京師上計。漢律中有《上計律》,是處置上計事務的專門律條。西漢時從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計的人為丞或長史,東漢時有專職的上計掾、史。上計時地方向中央呈交計書,或稱為計簿,其內容為郡國一歲中的租賦、刑獄、選舉等情況。郡國上計,一般由皇帝或丞相親自接受計書,漢武帝劉徹曾在甘泉宮和其他地方受計。西漢末到東漢,多由大司徒受計。朝廷根據計簿對守、相進行考核,有功者受賞,有過者受罰。各地所上計書,最後集中到丞相府,由計相把這些計簿存檔保管。東漢時計簿歸尚書掌管。 漢代州刺史每年也須向中央上計。各縣於歲末向守、相上計簿,其性質和郡國向京師上計相似。乘計吏送計書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報的其他簿籍或貢奉物品也一併帶去,郡國向中央推舉的孝廉之類人才,也可相隨而行,秦漢時稱這種辦法為“計偕”。 地方官上計時常舞弊,武帝時上谷太守郝賢因上計欺謾不實免官。雖然犯者要受重懲,但弄虛作假仍不斷發生。漢宣帝劉詢曾指出當時地方所上的計簿,是虛假不實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強對計簿的查對和核實。元帝時,貢禹說有的守、相因有過而企圖逃避法律的裁製,上計時便委使善於作弊者起草計書。儘管漢代上計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對於從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仍起到較大的作用。 所謂上計,即由地方行政長官定期向上級呈上計文書,報告地方治理狀況。縣令長於年終將該縣戶口、墾田、錢穀、刑獄狀況等,編制為計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國。根據屬縣的計簿,郡守國相再編制郡的計簿,上報朝廷。朝廷據此評定地方行政長官的政績。這種考評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漢時已有較完備的制度。漢代並頒布有專門的法規《上計律》。可惜該律早已不存,而今僅見一律目(註:《周禮·春官·典路》:“大賓客亦如之”。註:“亦出路當陳之”。鄭司農云:“‘漢朝《上計律》:‘陳屬事於庭’。”)。
戰國、秦、漢時地方官府定期向中央呈報施政情況,作為官員考課依據的制度。戰國時群臣於年終須將賦稅收入寫於木券,呈送國君考核,稱為上計。漢代由縣令(長)將該縣的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等編為計簿,呈送郡國;郡守、國相再加彙編,用副本上計於中央的丞相。或由皇帝親自受計。上計時間通常在歲終之月。東漢時郡國上計形式上歸司徒總核,實則由尚書主持。縣級上計由縣丞代行;郡級由郡丞代行,東漢時改派地位較高的掾史,凡入京執行上計的人員稱為“上計吏”,或簡稱“計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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