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基本功能,信息產品,評估體系,公開招標,服務機制,會員意識,服務平台,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發布部門,發布日期,實施日期,
簡介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一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下設六部一室,分別是信息部、
市場部、交易部、發展部、技術部、結算部和總裁辦公室。
基本功能
“規範航運市場行為,調節航運市場價格,溝通
航運市場信息”。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上海航運交易所從事著: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航運公約的宣傳與推廣;航運政策的研究與建議;航運業務的溝通與交流;航運交易的經紀與鑑證;航運實務的諮詢與代理;航運文本的制定與示範;航運市場的規範與服務。
自1996年11月28日成立以來,在交通部、上海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的關心支持下,上海航運交易所一路尋覓、一路探索,年年都有進步,歲歲均有收穫。八年來的積累,使上海航運交易所主要取得了以下八大主要成果:
信息產品
通過不斷發掘信息源、構建信息網路、最佳化信息處理、創新信息傳播,上海航運交易所已初步建成九大板塊
信息渠道和分時段即時信息情報系列,具體包括:一書,中國航運發展報告(航運白皮書(中文版和英文版));兩刊,航運交易公報,航運動態月報;兩報告,季度航運熱點分析報告和年中(終)水運形勢分析報告;兩網站,
中華航運網和中華航運物流人才網;兩指數,
中國出口貨櫃運價指數和
中國沿海(散貨)運價指數。其中,中華航運網包含18個欄目、九大指數,每日更新80條中文信息和20條英文信息;航運交易公報和指數每周發行與發布;航運動態月報每月一期,包括近40張圖表和40餘條最新航訊;水運形勢分析報告分季度和半年度編髮,而中國航運發展報告則為每年發行一次的政府年報。從而構成了日、周、月、季、半年度和全年度全時段信息系列。
評估體系
為配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維護
航運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上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框架》的總體思路,上海航運交易所在
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的協助下,自2002年開始啟動了上海口岸航運及其輔助業資質信譽評估工作,制定了《國際海運及其輔助企業資信評估指標體系》,編制了評估軟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三年來,共有49家
班輪運輸企業和10家
船舶代理企業被評為資信良好的航運企業,在航運界引起了較大反響。目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
信用管理服務與評估工作已涵蓋上海國際航運業領域80%的大型國有企業和20%的中小企業,評估工作得到了交通部、市港口局、海關、國檢、海事、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認可,公證性毋庸置疑。
公開招標
2004年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部授權開展了“設立五家中外合資船舶運輸公司,從事我國國內港口之間的化工品運輸(CDT)”的招標。這是上海航運交易所自開市以來,首次開展招標業務。此次CDT招標項目,上海航運交易所是在交通部全過程的指導下,嚴格按照
招標程式與規範組織實施的,招標項目涉及的各項工作均圓滿完成,得到了
投標人和有關方面的充分肯定。此次招標共有24家中外企業組成的10 家
投標聯合體參與投標。參與競爭的投標聯合體中集聚了多家中外著名的化工品運輸船公司,有:世界排名第一、第二的思多而特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奧德
費爾有限公司;亞洲化工品運力規模最大的萬邦航運和東京MARINE;以及中國知名的液體化工品運輸公司的
大連遠洋運輸公司、南京揚洋等公司。此次CDT項目招標開創了中國
水路運輸特許經營權招標的先河,體現了我國政府
職能管理部門政務公開和管理規範的良好形象,為滿足我國化工行業發展對水路運輸的需求、改善我國化工品運輸船舶的技術結構、提升我國國內水路化工品
運輸質量和服務水平、確保水路運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同時,此次招標的圓滿成功,也是上海航運交易所發揮規範市場重要職能的具體體現和實踐“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具體行動,在理論研究和業務操作兩個層面為上海航運交易所進一步拓展招標業務打下了基礎。
服務機制
船舶買賣交易鑑證及服務一直是上海航運交易所致力於拓展的一項核心業務。2004年,上海航運交易所共收集發布
船舶買賣信息2000多條,完成
船舶交易鑑證125艘次,其中新增的業務涉及其他地區的船舶交易鑑證達50艘次;船舶中介服務成交5艘次,完成船舶評估6艘次。同時,上海航運交易所正努力建立船舶交易產業鏈,提供船舶買賣契約範本、船舶中介、驗船、評估及交易監理、代收代付船款等服務,通過規範、安全、合理的操作實踐,不斷提高工作經驗和服務水平,最終將上海航運交易所發展成為全國的、規範的、權威的船舶
產權交易市場。
打響了業內會展服務及高級培訓的品牌
目前上海航運交易所以會展服務為抓手,積極探索進一步發揮上海航運交易所溝通市場、促進交流的有效方式,進一步擴大上海航運交易所在業界的影響。僅2004年一年,上海航運交易所先後以協辦單位或支持單位的名義,參與了“中國航運2004國際研討會”等6個國際會議,“航運中心建設與
北外灘發展論壇”等5個國內會議。同時上海航運交易所把握業界最新發展態勢,召開了“中美海運協定與我國
國際航運發展”等4次大型培訓活動。此外,上海航運交易所還組織了會員單位境外考察等6次沙龍活動。這一系列的活動得到了業界人士的充分認可,在業內引起了良好反響。
聚集了一支高素質、有能力的人才隊伍
上海航運交易所積極推進人才集聚戰略,抓緊高層次人才和優秀年輕創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建立自身的人才高地;通過完善
人才流動政策,努力營造優秀人才集聚和脫穎而出的環境。一支高素質、有能力的人才隊伍為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展航運相關政策研究和諮詢提供了堅實地保障。
2004年,上海航運交易所承接了“2004年海運計畫”、“
內貿和外貿貨櫃同船運輸實施方案”等4項交通部研究課題,承接了“2010年上海建成
國際航運中心的階段性目標、主要瓶頸問題以及推進思路研究”和“進一步發揮長江‘黃金水道’作用,促進長江流域聯動發展”等上海市研究項目,同時還開展了多項自主研究項目。
此外,在航運資信評估、招標項目運作等方面,上海航運交易所現代航運服務人才優勢更是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會員意識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
政府職能轉變、改變管理模式,需要以信息掌握行業動態、以法規管理市場行為、以政策引導企業發展;企業轉變觀念,增強競爭意識,呼喚有規範的
航運市場、有透明的市場環境、有暢通的航運信息。上海航運交易所應運而生、順勢而為。在政府相關政策研究階段,上海航運交易所作為企業的喉舌,反映行業呼聲;並主動開展專項調研,為政府制訂政策提供決策參考。在政策實施階段,上海航運交易所積極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貫工作,並組織專家、學者舉辦各類講座。上海航運交易所作為各國政府與航運企業了解中國航運市場的重要渠道,通過“走出去、請進來”,引入國外的航運經驗與管理模式,引導國內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並不斷溝通政府與企業間的航運信息,使之對內成為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對外成為向世界展示中國
航運市場的視窗。
上海航運交易所客觀上在為政府、為市場服務的同時,始終貫徹“竭誠為港、航、貨、代單位服務”的宗旨,主觀上全心致力於為會員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政策研究,傾聽會員呼聲;信息採集,與會員共享;搭建平台,為會員開放;資信評估,為會員號脈;諮詢培訓,提高會員能力;交易鑑證,保障會員權益。
服務平台
1998年8月,在交通部和上海市的領導下,上海航運交易所積極配合口岸“大通關”改革試點,組建
上海國際航運服務中心,將涉及航運有關的港、航、貨、代企業及海關、國檢、邊防、金融保險、法律諮詢等單位引入上海航運交易所集中辦公,為廣大會員企業提供了“集中、便利、經濟、高效”的“一門式”、“一條龍”服務。2003年10月1日起,上海口岸試行“5+2天”工作制在上海國際航運服務中心正式啟動。目前,服務中心受理的出口報關量占上海口岸出口報關總量的70%,進口與報檢也分別占到30%,外省市在上海的報檢量100%在服務中心受理。自試行“5+2天”工作制以來,周六、周日兩天受理的業務量達到了總量的20%。
上海國際航運服務中心通過對
航運市場服務功能進行有效組合,提高了通關效率、降低了
運輸成本,吸引了上海周邊地區大批貨源來上海中轉,在改善口岸軟環境的同時,也樹立了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形象。
站在新起點,開拓新思路,落實新措施,實現新跨越。展望未來,以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中國航運市場健康發展為己任的上海航運交易所,將按照“融入大業、積極貢獻;拓展業務、提升服務;博採信息、深化研究;抓住要素、做實交易;集聚人才、最佳化環境”的總體工作思路,爭取在拓展現代航運服務領域,促進上海航運軟環境的不斷完善,提升上海航運文化底蘊,深化航運資信評估,搭建航運相關業務
公開招標平台,形成
艙單數據平台,強化
船舶交易鑑證,建立船舶交易產業鏈,推進我國
船員勞務市場交易平台的建設,以及探索航運電子商務等方面,實現新的突破,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中國
航運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並不懈奮鬥。
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維護航運交易秩序,促進水路貨物運輸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運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航運業務提供交易場所、設施、信息的事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航運交易所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航運交易所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證航運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組 織 機 構
第五條 航運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第六條 理事會是航運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和理事5~7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應當有2~3名會員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航運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
(二)審議航運交易所的工作計畫和工程報告;
(三)決定、處理航運交易所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聘任、解聘航運交易所總裁、副總裁;
(五)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必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同意。
第九條 航運交易所設總裁一人、副總裁若干人。總裁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總裁由總裁提名,理事會聘任。總裁是航運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運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取得會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和港口業務的企業及其他有關企業;
(二)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外國企業申請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取得會員資格,應當經航運交易所審查批准,並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入會手續。 會員退會,應當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 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臨時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三個月以上的為正式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為臨時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推薦會員理事和被推薦為會員理事;
(三)在場內進行交易;
(四)使用航運交易所提供的設施。
(五)獲取航運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臨時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如實向航運交易所提供本企業與航運交易有關的價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聞媒介及公眾泄露或者傳播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航運信息;
(五)在航運交易中接受航運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信息,不包括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會議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經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在航運交易所內從事交易的人員為
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須經航運交易所培訓。
第四章
交 易 管 理
第十七條 航運交易所的交易範圍:
(一)水路貨物運輸;
(二)港口業務;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允許
進場交易的其他航運業務。
第十八條 會員的
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從事
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除外。
第十九條 非會員企業可以委託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或者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代表本企業進場交易。
第二十條 會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或者利用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信息進行
場外交易;
(二)製造或者散布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擾亂交易秩序;
(三)超越經營範圍交易;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以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和以協商方式進行船舶買賣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向航運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國際
班輪運輸的會員應當將本企業的運價報航運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航運交易所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的標準由航運交易所提出方案,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航運交易所內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主決定。航運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導價格;在交易價格暴漲或者暴跌時,航運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價或者最低價,必要時可以宣布暫停交易。
第二十五條 航運交易所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會員發布航運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條 航運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航運交易所會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獲取利益,不得泄露內幕信息。
第二十七條 因突發事件導致航運交易所停市時,理事會應當及時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會員和
出市代表違反本規定、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航運交易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進場交易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第五章
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航運交易所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將運價報備案或者不執行報備案的運價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開航線,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接收不符合會員條件的企業入會的,隨意開除會員的,或者明知會員超經營範圍從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交易範圍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停市時不報告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給會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
交通部
發布日期
1996年10月03日
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