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上海航運交易所外國企業入會條件規定》是交通部1997年6月4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1997-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1997-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交通部關於上海航運交易所外國企業入會條件規定第一條為了規範對外國企業(公司)加入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根據《上海航運交易所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國企業(公司)申請成為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交所)會員,應當提供下列檔案:
(一)在中國境內設有固定的辦事機構(辦事處、代表處等)的:
1、入會申請書;
2、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關於辦事機構的批准文書影印件;
3、辦事機構負責人(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二)在中國境內沒有固定的辦事機構(辦事處、代表處等)的:
1、入會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3、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4、銀行資信證明;
5、航交所要求的其它檔案。
(一)在中國境內設有固定的辦事機構(辦事處、代表處等)的:
1、入會申請書;
2、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關於辦事機構的批准文書影印件;
3、辦事機構負責人(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二)在中國境內沒有固定的辦事機構(辦事處、代表處等)的:
1、入會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3、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4、銀行資信證明;
5、航交所要求的其它檔案。
第三條航交所應當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並答覆申請人。
第四條申請人應當在接到航交所批准其入會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航交所繳納會費,正式取得會員資格。
第五條外國會員在航交所的活動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及航交所的規定,並接受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航交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註冊的企業(公司)申請成為航交所會員,適用本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