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水產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FISHERIES TRADE ASSOCIATION
- 地區:上海
- 成立時間:2001年5月
機構發展,領導成員,章程,
機構發展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制定行業規劃,規範行業行為,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會員權益,保障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業內外交流,拓展上海水產經濟。
主要業務:行業調查、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推介、諮詢服務、信息交流、溝通產學研聯繫等。
主辦《上海水產行情》(月刊)和上海水產行業協會網站。
協會根據水產行業實際和會員單位需求,分類開展專題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一個交流合作的平台,以規範和提高上海水產行業的整體水平,體現協會服務、自律的職能;協會主辦及承辦專業的會議和展覽會、組織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推介會員單位的產品;積極推動會員單位名優產品品牌創建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及水產批發市場的建設。同時,協助政府部門舉辦專業培訓,開展行業統計等其它各項服務。
領導成員
會 長:湯期慶
秘書長:范守霖
聯繫人:郝博浪
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水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GHAI FISHERIES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為SF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組建,為本市水產捕撈、水產養殖、流通、加工、休閒漁業、觀賞魚、水族、水產飼料、魚藥、漁業設備製造等同業企業以及其它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以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組織團結水產同行,促進行業內和行業間的交流與交往,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拓展上海水產經濟,為促進上海都市水產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位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水產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水產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辦好網站和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組織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四)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起草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調研、業內外合作交流、提供信息、諮詢、培訓。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經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自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它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經理事會批准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如離開所在單位,視為自動免職,理事單位應及時更換理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熱愛本會工作;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五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 嚴格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發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為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於2006年11月30日滬社服務局社團[2006]196號文批覆。
地 址:上海市昆明路596號208室 (近荊州路)
郵 編:2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