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海區常德路370號
  • 性質:國家行政部門
  • 隸屬: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處理區政府日常行政事務。
(二)根據區政府領導要求,組織起草和審核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負責區政府各類文稿的起草、整理、匯總工作。
(三)研究審核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和街鎮向區政府請示的事項,並提出擬辦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四)負責區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的事項。組織協調和管理區政府系統的全區性大型會議(活動)。
(五)負責收集並及時向市政府、區政府領導報送區重要政務信息。負責與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和街鎮的聯繫,協調區領導處理各部門、單位和街鎮向區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六)督促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和街鎮貫徹執行市政府和區政府重要檔案、區政府會議決定事項以及區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的情況,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七)負責牽頭對區政府年度實事項目與重點工作進行預選徵集、職責分工及跟蹤督辦,為區政府領導做好決策服務工作。
(八)負責區政府系統承辦的市、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督促辦理。負責人大代表聯繫社區民眾反映問題的分辦工作及督辦反饋。
(九)負責區政府總值班工作,指導區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處理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十)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的電子政務工作。負責區政府辦公信息系統的建設、套用和管理工作。
(十一)主要負責承擔推進全區政務公開職能。具體承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工作要點,組織考核評議與監督檢查,具體承辦區政府的主動公開事宜,處理區政府的依申請公開事項,組織編制區政府的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年度報告等。
(十二)圍繞區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區政府領導的要求,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負責區政府諮詢智囊團的建設管理工作,發揮專家學者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諮詢建議、智力支持作用。
(十三)參與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對區政府及區各部門、單位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組織清理、彙編區政府規範性檔案。
(十四)負責重要外事工作會議、檔案、任務的組織、貫徹和執行。負責審理有關外事、涉外工作的請示匯報事宜,負責市區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報批協調工作。負責本區與外國駐滬領事館及機構的交往。
(十五)負責本區重要對外交往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並指導各相關單位實施本區對外友好交往項目,推進國際經濟文化交流活動的開展。
(十六)負責來區訪問的重要外賓接待工作。安排協調境外記者的採訪活動,配合開展外宣工作。
(十七)負責本區因公出國和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歸口管理。負責本區因公出國(境)年度計畫的制訂、審核並上報。受理本區因公出國(境)任務申請,負責出訪團組的審核報批及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辦理本區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護照(通行證)和簽證(簽注)手續,負責管理本區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護照(通行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團組行前教育和評估審計工作。
(十九)負責處理或協助處理本區有關涉外事項。審核上報本區舉行國際會議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區內境外人士的管理和對外表彰工作。
(二十)對靜安對外交流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二十一)貫徹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強本區與市外各地區之間在經濟和社會事業等領域進行合作交流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十二)研究擬訂本區對口支援、國內合作交流等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承擔區對口支援與合作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組織、協調、指導本區對口支援與國內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三)指導區有關部門開展國內合作交流工作,聯繫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發展跨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等領域的合作項目;組織有關單位對重點合作項目進行跟蹤、督促、協調和服務。負責區政府對口支援任務的組織和實施。
(二十四)負責對各地來區投資企業的聯繫、協調和服務,發揮區各地投資企業協會的作用,積極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工作。
(二十五)負責做好兄弟省市黨政代表團的來訪接待、區領導出訪考察及建立友好地區的有關工作。
(二十六)負責各地縣級人民政府在本區設立辦事機構的備案、聯繫、服務等工作。
(二十七)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效能建設有關職責。
(二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秘書科
根據領導要求,組織起草和審核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處理各類檔案,並提出擬辦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負責安排區政府常務會議;負責區政府辦公室檔案管理、機要通信等內部事務的處理。
2、綜合科
負責區政府領導日程安排、相關聯絡協調和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安排區政府專題會議;負責編髮《靜安動態》及報送本區重要政務信息;負責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指導和考核;負責區政府實事項目和重點工作的徵集預選。
3、政務公開科
主要負責承擔推進全區政務公開職能。具體承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工作要點,組織考核評議與監督檢查,具體承辦區政府的主動公開事宜,處理區政府的依申請公開事項,組織編制區政府的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年度報告等。
4、聯絡科
負責區政府重要會議(活動)的準備工作;負責市政府、上級機關及兄弟單位來訪調研任務的接待工作;負責區政府主要領導專題調研及活動安排的相關工作;審核區政府系統的全區性大型會議(活動)方案報區政府領導審批,並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5、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關黨建、紀檢、組織人事、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察任免、人事檔案、工資福利、人才引進、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有關政策關心、聯繫和服務離退休老幹部;協助上級組織部門做好黨費管理、出國(境)政審工作。
6、電子政務科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的電子政務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平台建設與套用、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負責區政府辦公信息系統的建設、套用和管理工作。
7、區政府督查室
負責區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市、區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會議決定以及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負責區政府實事項目、重點工作推進情況的跟蹤督辦;負責市政府下發的督查工作任務和輿情應對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負責市、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和人大代表聯繫社區民眾反映問題的督促辦理。
8、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科
主要承擔本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擬定本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年度工作安排並組織實施。開展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做好審批事項對應取消調整。指導各行政審批部門深化和落實行政審批標準化管理。指導、協調區行政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開展對規範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健全政務服務體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9、法律事務科
組織開展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風險研判。承擔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區政府擬簽署契約或者協定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區政府對各部門、街鎮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工作。組織全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等。
10、調研科
組織起草區政府工作報告、區政府主要領導在區委全會、區政府全會、各類專題會議等重要會議上的講話,以及區政府有關重要文稿;圍繞區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主要領導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建立健全信息網路,充分發揮內外部智力資源,加強決策諮詢服務。
11、外事科
負責本區對外友好城區交往工作;負責來區訪問外賓接待和區領導參加的外事活動;指導本區外事接待和民間對外交往工作;參與制訂全區外事及因公出訪計畫;負責本區因公出國和赴港澳地區的管理工作;辦理本區對外邀請手續及管理工作;協助安排境外記者的採訪活動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負責處理或協助處理本區重大的涉外事件;審核、審批或上報在本區舉行的重要國際會議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境外人士的管理及對外表彰工作。
12、對口支援科
負責本區對口支援與合作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研究制訂對口支援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區黨政代表團赴對口支援地區調研、考察交流等有關協調和保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地區來滬和組織有關單位赴對口支援地區開展經貿考察、展銷博覽、文化交流等活動的聯絡、協調、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基層幹部行政能力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等人力資源培訓班。
13、區域合作科
負責本辦和區域合作交流工作計畫、總結及有關匯報等材料的起草;負責本辦公文處理、綜合信息管理和日常管理;負責兄弟省市黨政代表團的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區黨政代表團赴友好地區出訪考察和區政府與各省市建立友好地區的相關工作;負責兄弟省市政府、企業駐本區辦事機構、商會、協會等指導、協調、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合作主題活動;負責兄弟省市縣級政府駐滬機構的登記備案工作。

現任領導

董海明: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主持區政府辦公室全面工作;分管秘書科、綜合科。
施鴻華: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機管局局長
負責區機管局工作;分管區機管局辦公室、區機管局財務科、區機管局資產管理科。
焦志勇: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研究室主任
負責區政府研究室工作;分管調研科。
曾紀忠: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總值班室主任
負責區總值班室工作。
李帆: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合作交流辦主任
負責區政府合作交流辦工作;分管對口支援科、區域合作科。
陳敏: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外辦主任
分管聯絡科。
陳華: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負責黨、工、團工作,協助分管幹部工作;分管組織人事科。
徐忠柱: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督查室主任
分管區政府督查室。
顧文虎: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務服務辦主任
分管政務公開科、電子政務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科、法律事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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