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人才開發協會

上海市靜安區人才開發協會是地區性的人才開發社會團體,是由靜安區域內中央部屬、市屬、區屬機關企業單位及新經濟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者所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靜安區人才開發協會
  • 所屬地區:上海市靜安區
  • 類型:人才開發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溝通人才信息、活躍人才市場、更新人才觀念、最佳化人才配置、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和跨區域的人才交流網路、推進整體性的人才資源開發、開展人才理論研究、宣傳人事工作政策,為人事制度改革服務。
協會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探索人才交流和智力流動的理論與實踐,交流工作經驗,推動人事管理體制改革,為經濟建設服務。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溝通人才信息、活躍人才市場、更新人才觀念、最佳化人才配置、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和跨區域的人才交流網路、推進整體性的人才資源開發、開展人才理論研究、宣傳人事工作政策,為人事制度改革服務。
第三條 協會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探索人才交流和智力流動的理論與實踐,交流工作經驗,推動人事管理體制改革,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靜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傳遞人才餘缺信息,牽線搭橋,建立和發展人才交流網路,溝通人才引進、輸出渠道,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充分發揮人才潛力,為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改革服務。
2、傳播人才政策,搞活人才管理,積極組織廣大會員對人才的開發、交流、培訓、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理論與實踐進行研究和探討,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
3、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促進組織人事幹部間的交往和友誼。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的團體和個人,提出申請後,報理事會正、副理事長,經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即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會員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審查、監督和參與討論決定協會重大事項的權利。
3、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4、有優先獲得協會編印的人才需求信息和有關資料的權利。
5、有介紹他人加入本協會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盡力掌握人才與智力市場動態,積極向協會提供人才與智力流動信息,工作情況和研究資料;
4、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能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審查理事會工作; 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目標和重要事項; 審議修改協會章程;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決定終止事宜;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理事會由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3名,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組成。
理事會的職責是: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審批吸納會員和解除會員資格;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每3-6個月召開一次,組織協調各項活動的開展。理事會任期每屆三年,理事改選,採取部分更選的方法。
第十二條 協會工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協會秘書處設在靜安區人才服務中心內。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政府資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為保證協會活動正常開展,團體會員每年交納會費人民幣600元,由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會費專款專用,每年收支情況,需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協會如需終止,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在妥善處理善後工作後,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向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協會會員大會通過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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