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上海市外國專家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shàng hǎi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 職責:貫徹執行人力資源
- 屬性: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機構領導,內設機構,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上述規劃和政策。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境外人員在本市就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人才引進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配合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人才服務全國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五)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定和勞動關係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七)負責國(境)外智力、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擬訂吸引國(境)外智力的有關政策,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境)留學人員的派出和回國安置的協調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團組和人員的審核、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政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範圍、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十三)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趙祝平
副局長,市公務員局局長、黨組書記:陳皓
黨委副書記:紀維萱
巡視員:應鴻慶
巡視員:徐愛平
副局長:鄭樹忠
副局長:余成斌
副局長:張 嵐
市紀委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紀檢組長:馮 捷
副局長:費予清
副局長:張得志
副巡視員:楊子春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施家儀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黨委書記:卜 纓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重要政務活動、全局性重要行政會議等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督查、檔案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政務接待、聯絡工作,牽頭做好本局國內合作交流與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工作;協助局信息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局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保密和安全保衛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信訪辦公室
負責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的工作;負責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承辦相關行政事務;負責協調軍隊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相關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立法規則;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立法(法規、規章)草案起草、論證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指導服務和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以及執法資質管理和法律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與有關研究部門和機構的聯絡與合作,以及專家諮詢協調工作;負責和參與局內重大政策的套用性研究,牽頭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研究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幹部、局屬事業單位副處級或相當於副處級以上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免;負責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系統幹部監督工作,協調局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負責局系統人才工作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統戰工作;負責擬訂局系統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計畫和人員選派工作;負責局機關離休、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局屬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財務處
負責局系統部門預決算管理工作,統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各項資金,具體承擔財政國庫支付計畫審核、報批及監管工作;負責監管和指導局系統行政事業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擬訂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等內部控制規定;評估會計信用和預算信用狀況,監管銀行賬戶開設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以及財務人員從業資格的業務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和有關經濟統計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預算、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綜合計畫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畫的編制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有關規劃、計畫、統計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負責擬訂企業工資支付、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等政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負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發布企業工資指導價位等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指導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管理處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開發的規劃和政策,綜合推進本市人才發展環境的最佳化工作;負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及“兩新”組織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擬訂國內人才引進、解困和“農轉非”政策,擬訂外省市職工進戶政策;負責國家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派、調配和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內人才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負責“兩新”組織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人才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擬訂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管理政策。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參與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負責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就業促進規劃和政策;負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規劃、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特殊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享受促進就業優惠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民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擬訂失業保險政策,以及相關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工資處
負責擬訂本市公務員工資、地區附加津貼、崗位津貼補貼政策;負責擬訂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崗位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批市級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年度計畫;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政策;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對區(縣)和部、委、辦、局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相關政策業務培訓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負責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畫和相關規定;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參與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研究解決勞動、人事爭議的重大問題;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人員資質業務培訓、資質認定等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綜合分析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政策,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日常考核工作,組織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國家和地方各類專家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編制領軍人才培養計畫;負責擬訂博士後政策,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指導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和協調管理;負責擬訂上海人才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組織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政策和實施辦法,以及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和備案工作;負責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聘任、考核和獎懲政策,並監督檢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職業能力建設處
負責擬訂職業能力培訓相關規劃和政策;負責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以及協調推進工作;負責擬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補貼目錄和補貼標準,以及職業培訓補貼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的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政策,以及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研究和教材開發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開發、職業技能鑑定以及職業資格證書核發的管理工作;負責職業技能競賽、技能人才評選表彰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協調指導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軍官轉業安置處
負責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接受安置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駐滬部隊幹部家屬隨軍、隨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勞動關係處
負責擬訂勞動關係政策;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的協調推進工作;負責用人單位集體契約的受理審查和裁員報告受理工作;負責勞動關係三方的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關係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企業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實施協調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勞動保障監察管理處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規定、規範和實施辦法;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人才中介、職業中介和職業培訓機構監察檢查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勞動者維權工作、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事件處理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的年度審計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資格認定和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組織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城鎮養老保險處
負責擬訂城鎮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擬訂城鎮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增長政策;負責擬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銜接政策;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養老保險配套政策;負責城鎮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實施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的政策;負責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農村養老保險處
負責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擬訂農村改革的養老保險配套政策;負責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增長和一次性補助政策;負責擬訂農村無保障老人納入養老保障的政策;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實施的綜合管理;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政策;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工傷福利保險處
負責擬訂工傷保險政策,以及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城鎮生育保險政策,以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擬訂企業年金政策和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受理工作,以及對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指導、檢查工作;負責擬訂企業職工福利政策;負責擬訂企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政策;負責擬訂企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對企業對有毒有害、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的確認和審核工作;負責企業職工連續工齡的認定工作;負責擬訂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醫療保險處(醫療保險支付處)
負責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規劃,以及醫療保險改革方案、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起草;負責擬訂城鎮從業人員、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擬訂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的醫療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擬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銜接政策;負責擬訂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減負政策;負責擬訂從業人員中特殊對象、退休回滬人員醫療保障政策;負責指導有關參保人員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開發、管理工作;承擔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範、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以及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政策、規範和標準;負責協同衛生、物價等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負責擬訂大學生醫療保障政策和標準;負責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和標準,以及公務員醫療補助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原公費醫療人員中特殊對象、離休幹部及其他特殊人員醫療保障政策;負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醫療保險費用總額預算管理;負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負責擬訂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和結算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定點醫療監管處
負責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管理辦法;負責擬訂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政策、規範和工作計畫;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政策、規範和標準;負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工作;負責指導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和業務培訓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運營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工作,以及社會保險基金實物資產管理、變現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組織編制工作,以及基金預決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情況;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分析和預測、預警工作,預測重大政策調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影響,預測社會保險基金中長期收支情況;負責擬訂企業年金監督管理辦法和企業年金管理契約的備案受理工作,以及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作管理實施監督;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外國專家與留學人員工作處(國際合作處)
負責擬訂本市外國專家、留學人員、回國(來華)定居專家、港澳台專才有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相關人員的歸口管理,以及信息系統和分析工作;承辦國家外國專家局委託的本市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外國專家證》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具體承辦國家外國專家局布置給地方外國專家局的相關工作;負責國家和本市引進外國專家、留學人員等海外高層次人才專項資助經費的籌措、管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留學人員 來滬工作戶籍和《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審批,以及留學生人員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和管理本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工作。負責本市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推薦工作,組織指導留學人員服務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局駐海外聯絡處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出國(境)培訓的政策擬定、年度培訓項目計畫編制,以及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本市國(境)外人員的就業管理工作;承擔市外國人就業管理辦公室,台港澳人員就業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國(境)外交流團組的來訪接待和涉外交流合作項目的聯絡協調等外事工作;承擔局系統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任務的服務工作;負責上海國際人才交流會、上海市留學人員聯誼會的日常聯絡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紀委(監察室)
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開展政風行風建設及督查工作。
二十四、黨委(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領導黨務活動事宜;負責局黨委會議、黨委書記工作例會及其他全局性重要黨務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上級黨組織,局黨委會決定、決議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起草黨委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有關檔案;負責協助黨委做好局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民眾工作;負責制定局黨委中心組學習計畫,做好全局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黨委信息、文電、機要、檔案工作;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和黨員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黨員日常管理,以及黨員發展等工作;承辦上級黨組織和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事業單位
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一、負責制定本中心承擔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及機構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中心承擔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制度、經辦業務規程以及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徵收以及相關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和服務職責。
四、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的支付以及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做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
五、負責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金的預算、決算草案;開展相關基金的會計核算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情況;做好相關基金的精算工作。
……
上海市就業促進中心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勞動就業法律、法規、政策,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市就業服務工作,落實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措施。
二、負責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規劃布點、設施配備、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工作。負責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費和市級就業促進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編制、核撥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公共就業服務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管理和維護工作。
三、負責本市公共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工作,指導開展青年見習工作,規範失業登記和勞動力資源管理,開展勞動用工備案、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和勞動力資源調查,監測勞動力資源市場變化情況。
四、負責本市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編制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報告,負責本市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情況的統計分析及檢查監督。
……
上海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
一、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工作,對各類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遵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或集中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對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高額費用和就診次數異常的人員,以及參保人員異常零星報銷情形,或在外地就醫發生的異常醫療費用、就診情況的監督檢查或案件調查,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處理;實時監測異常就醫購藥情形的參保人的交易數據。
三、負責受理查處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投訴、舉報案件。
……
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人事考試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承擔人事考試、人才評價工作的發展方向、改革路徑、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二、負責在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發布各類人事考試的考務政策和信息,組織和管理各類考試的實施、相關證書的發放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的公務員錄用、調任和培訓等考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和競爭上崗等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