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上海市青浦區機構改革設定的新部門,為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隸屬: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發展戰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區級專項規劃的立項管理,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結構調整、發展速度和總量平衡的預期目標及調控政策。配合上級部門協調推進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有關工作。研究起草涉及發展改革工作領域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二)研究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組織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加強國民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和監控,針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三)統籌協調、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的重大問題,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配合協調推進社會發展改革。參與研究、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方案,協調推進專項改革,協調解決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經濟體制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對接自貿試驗區的重要改革事項以及可複製可推廣工作。統籌協調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研究最佳化營商環境重大問題。
(四)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區級政府性資金和涉及重大項目的專項規劃。配合組織提出年度重大項目計畫草案,組織編制區級建設財力和政府性建設基金投資計畫。負責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概算核定、核准、備案工作,負責審核並上報由上級部門審批(審核)的投資項目,負責做好區級政府性資金項目的統籌協調,組織編制區政府實事工程計畫,匯總和儲備區域重要政府性投資備選項目。對各類政府性投資項目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牽頭協調對年度政府性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開展監督管理。
(五)組織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戰略,推進區域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產業發展導向和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產業發展,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有關重大項目的實施和專項資金的統籌平衡,銜接平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配合研究提出產業布局及各類開發園區的設立、調整和產業導向的意見,協調推進有關新產業項目的實施。協調推進特殊監管區域的建設與發展。
(六)研究提出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對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資金及區級公司資金等用於建設項目的資金平衡協調提出意見。協調指導區級融資平台公司的投融資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區級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債務管理,指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參與直接融資、間接融資有關工作,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轉報和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牽頭協調推進區級創業投資的發展,參與研究區域財稅政策。
(七)負責重大價格改革與政策協調,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的變動,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的價格政策措施和價格改革的建議,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分工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負責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管理,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負責價格認定工作。
(八)研究分析街鎮經濟社會發展改革情況,提出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有關政策,統籌協調涉及區、街鎮的相關重要事項,指導街鎮的經濟社會發展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城鎮布局的政策意見,推進城鎮建設,研究提出並指導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體制、機制和重大政策建議。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研究社會發展的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平衡人口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民政等社會事業和社會管理的發展政策,綜合協調推進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和重點項目,提出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參與協調解決基礎設施有關重大問題,參與研究住房發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政策並協調推進落實。
(十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組織編制能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能源發展及結構調整的政策,綜合平衡能源發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和統籌平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計畫,配合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統籌發展循環經濟、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規劃,研究提出相關政策,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發展機制等有關工作,綜合協調節能工作,牽頭推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十三)配合研究提出促進就業、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配合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配合擬訂人口綜合調控政策,配合協調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四)負責協調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配合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協調推進信用信息資源的記錄、共享、披露和使用,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行業,指導推進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推進誠信文化建設,配合推動跨省市信用體系建設。
(十五)統籌金融產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服務和促進金融機構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吸引各類金融機構在轄區內集聚發展,提升各類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配合推進金融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發展普惠金融、綠色金融,促進各類金融業態發展,配合推進企業場外市場掛牌,配合推進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併購重組。承擔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的日常管理、促進發展、屬地風險防控等相關工作。協調建立區域金融機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接機制和合作平台。配合推進區域金融合作交流與協調發展。
(十六)配合對轄區內各類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範圍開展日常管理、屬地風險防控、統計等工作,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金融運行狀況。配合防範和打擊各類涉及金融的違法違規行為,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區域內金融穩定與安全。指導開展金融風險防範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上海市青浦區經濟委員會在能源方面的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能源管理,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以及加強能源綜合平衡和巨觀調控等職責。上海市青浦區經濟委員會負責成品油等能源的日常運行、監控等職責。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青浦區經濟委員會進一步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能源管理和對口銜接市能源管理相關工作。
2.與上海市青浦區經濟委員會、上海市青浦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牽頭並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培育的統籌協調。上海市青浦區經濟委員會負責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業化推進和項目組織等工作。上海市青浦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科技創新推進工作。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青浦區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青浦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完善信息共享反饋機制,做好工作銜接,並進一步發揮部門優勢、統籌資源配置,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和發展。
3.與上海市青浦區商務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1)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許可權內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上海市青浦區商務委員會負責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契約章程等事項的審批和審核轉報、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非金融類)的備案管理工作。(2)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天然氣等能源戰略物資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畫,提出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上海市青浦區商務委員會負責擬訂儲備糧棉糖等戰略物資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畫。上海市青浦區商務委員會負責收儲、輪換,根據相關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照程式組織實施。
4.與上海市青浦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農業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統籌安排,基本建設類農業投資項目的審批。上海市青浦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都市綠色現代農業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高標準農田建設、村莊改造等農業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審批不涉及基本建設程式的農業投資項目。
5.與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價格改革、價格調控、政府定價、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諮詢解釋、督促落實和後評估工作。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價格投訴、舉報以及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諮詢解釋工作,負責反價格壟斷和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6.與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生態環境及節能減排資金、政策的統籌協調。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環境減排相關工作及有關政策制定、碳指標的核定和考核等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日常運轉工作和內外聯繫、綜合協調,承擔公文處理、機要、保密、會務、接待、應急、督查、信訪、史志、檔案、信息、政務公開、信息化、財務、資產、後勤、安全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建、意識形態等黨務工作,協助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出國(境)和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承擔區委財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組織開展經濟領域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推進重大經濟工作的全面規劃、經濟工作經驗的總結推廣和創新等經濟領域重大事項。組織研究並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思路建議,編制並下達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負責國民經濟的平衡和調控,組織開展經濟社會形勢監測分析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調研工作,針對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結構調整、發展速度和總量平衡的預期目標及調控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研究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城市發展戰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指導各部門和各街鎮中長期規劃編制工作,組織編制重大區域性規劃和重大綜合性規劃,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區域和各專項規劃。研究提出並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戰略和政策措施。
(四)體制改革科。研究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重大問題,擬訂經濟體制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工作安排,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和措施,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統籌協調對接自貿區試驗區的重要改革事項以及可複製可推廣工作,參與協調其他專項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街鎮發展改革情況,指導各街鎮發展改革工作,統籌協調涉及區、街鎮的相關重要事項。負責制定營商環境建設方案及年度計畫,研究提出深化營商環境改革相關政策建議,統籌各街鎮各部門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推進完善服務企業的體制機制、公共服務平台、視窗服務功能等,協調營商環境建設的重大問題。
(五)產業發展科。組織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戰略和發展導向,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規劃和協調推進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發展規劃、重大問題和重大政策,推進產業重點區域和重大項目建設,統籌協調新興產業發展,協調推進新產業項目,推進區域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研究提出產業布局意見,開展服務業企業監測。研究解決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生態環保、水務和綠化市容等方面的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節能、循環經濟方面規劃和政策並協調推進落實,負責節能的綜合協調、專項考核等工作。協調推進特殊監管區域的建設與發展。承擔國防經濟動員相關工作任務。
(六)社會發展科。研究提出社會發展、人口發展的戰略和總體規劃,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和社會建設、人口綜合調控和服務管理的政策及年度計畫並推進落實,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及政策。配合協調人才政策與公共服務政策落實。配合協調解決有關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負責協調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研究提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戰略和總體思路,組織編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研究擬訂重大政策,指導推進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建設。
(七)投資管理科。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管理區政府性投資項目庫,負責政府性資金用於建設方面資金的平衡調度,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制定重大項目資金平衡方案,組織編制並協調推進政府實事工程計畫,協調指導區級公司投融資工作,負責指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負責許可權範圍內項目的審批、概算核定、核准、備案或審核轉報工作。負責交通運輸、住房發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意見。研究提出能源、資源的發展規劃、戰略和相關政策,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協調推進電力設施建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建設。組織擬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城鎮布局的政策意見,推進城鎮建設。
(八)綜合監管科。負責各類政府投資項目的推進和事中事後監管,協調配合對企業在區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項目開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共享公開事中事後監管中形成的項目異常名錄和失信企業名單,並實施聯合懲戒,開展各類事項事中事後監管體制機制的政策研究。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部門預算資金的績效管理,協調配合對區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管理,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九)金融發展科。組織編制實施金融服務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促進金融業發展、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政策建議和工作措施,聯繫區內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區內金融人才服務工作,協助推進區域金融合作交流與協調發展。配合推進企業場外市場掛牌、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併購重組等工作,協助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配合對轄區內各類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範圍開展日常管理、屬地風險防控、統計等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風險防範等工作。承擔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的日常管理、促進發展、屬地風險防控等相關工作。承擔轄區內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的指導協調、信息匯總等工作。
(十)價格管理科。負責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價格的監測、分析和綜合調控,研究提出價格政策措施和價格改革的建議,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商品、服務、公用事業等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修訂政府定價目錄。負責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負責重點農副產品和有關生產資料價格的跟蹤、監測、預測,承擔上級下達的各項價格成本調查任務。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統計工作,負責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工作。
(十一)政策法規科。協調推進依法行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參與和協調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和廢止工作,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相關工作,做好價格認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