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由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8-09-26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號令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號令
【發布日期】1998-09-26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號令發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鐵路上海站地區的綜合管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區範圍)
本規定所稱鐵路上海站地區(以下稱地區),是指東起大統路西側人行道,西至恆豐路東側人行道(含恆豐路立交橋橋洞),南起天目西路北側人行道,北至中興路南側人行道範圍內的公共區域(包括鐵路上海站站前廣場)。
第三條(適用對象)
凡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地區內的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下同),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綜合管理機關)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地區管委會)負責審議地區綜合管理的總體方案,研究、部署地區綜合管理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地區綜合管理的重大問題。
閘北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地區管委會辦公室)受地區管委會和閘北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負責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和有關的組織、協調工作,督促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治安和交通管理機關)
上海市公安局負責地區治安和交通管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閘北區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和捷運公安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轄分工,具體負責地區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第六條(地區監察隊)
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監察隊(以下稱地區監察隊)具體負責地區的日常巡視和檢查,並受閘北區有關管理部門委託,對相關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委託處罰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移送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治安秩序管理)
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道路交通管理)
進入地區的車輛和行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和道路暢通。
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道路設施管理)
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包括人行天橋和地道,下同)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設攤、堆物;
(三)偷盜、挪動、毀損窨井蓋、路牌、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附屬設施;
(四)損壞、侵占道路,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綠化管理)
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園林管理委託,按照《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任意占用綠地,拆除或者毀損綠化設施;
(二)在樹旁和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採摘花卉,折損、刻劃樹木,借樹搭棚;
(四)踐踏綠地、花壇;
(五)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市容管理)
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黨維護市容美觀、環境和諧。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市容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
(二)吊掛、晾曬物品;
(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外牆、戶外廣告設施、霓虹燈、燈箱、招牌、宣傳牌、遮陽棚等設施未保持整潔、完好;
(四)影響市容觀瞻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環境衛生管理)
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廢棄物;
(二)任意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
(三)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流漏,或者裝卸貨物後未做到場地整潔;
(四)未按規定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義務;
(五)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毀損環境衛生設施;
(六)破壞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管理)
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黨保護地區環境,防止環境污染。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味的物質;
(二)在施工、運輸、裝卸過程中產生大量粉塵和揚塵;
(三)在施工或者商業、娛樂活動中使用有關設備、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環境的噪聲;
(四)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周圍環境。
第十四條(建築規劃管理)
進入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管理,保證相關的建設工程符合地區規劃。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規劃管理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三)擅自改變臨時建築的用途;
(四)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
第十五條(文明施工管理)
地區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在施工現場周圍設定符合統一標準的圍牆、圍欄以及明顯的工程指示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對交通、市容和環境的影響。
違反前款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有關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地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無證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倒賣發票、車票或者其他有價證券;
(三)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搬運行李;
(四)隨地躺臥、露宿;
(五)乞討、拾荒;
(六)求職待聘或者作出求職待聘的表示;
(七)招用外來流動人員或者從事外來流動人員的勞務中介活動。
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受閘北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並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移送公安、民政部門,按照《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有關人員予以收容遣送;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受閘北區勞動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有關活動的限制性規定)
在地區內從事下列活動,除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外,應當徵得地區管委會辦公室的同意:
(一)組織諮詢、展覽、宣傳等活動;
(二)張掛、張貼或者發放宣傳品、廣告品;
(三)為旅客搬運行李等勞務活動;
(四)設定客運、貨運站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影響地區管理秩序的其他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處罰程式)
地區監察隊以委託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地區監察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套用解釋機關)
閘北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二十一條(旅行日期)
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二十三、對《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的修改:
1、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從事諮詢、展覽、宣傳等活動;
(三)占用道路設攤、堆物;
(四)偷盜、挪動、毀損窖井蓋、路牌、交通隔離護欄等道路附屬設施;
(五)損壞、侵占道路設施的其他行為。
2、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對下列違法行為,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受閘北區市容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
(二)吊掛、晾曬物品;
(三)擅自張掛、張貼標語、橫幅等宣傳品、廣告品;
(四)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外牆、戶外廣告設施、霓虹燈、燈箱、招牌、宣傳牌、遮陽棚等設施未保持整潔、完好;
(五)影響市容觀瞻的其他行為。
3、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受閘北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並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受閘北區勞動部門委託,按照《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4、將第十七條修改為:
在地區內占用道路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根據《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地區管委會辦公室核發。
(一)組織諮詢、展覽、宣傳等活動;
(二)設定客運站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在地區內張掛、張貼標語、橫幅等宣傳品、廣告品的,應當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經工商、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將其審批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轉地區管委會辦公室,地區管委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後,移送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作出審批決定。
5、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
在地區內從事經營性旅客行李搬運等勞務活動的,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0個工作日內向地區管委會辦公室備案,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服務規範:
(一)明碼標價;
(二)統一著裝,佩帶標誌;
(三)閒置的搬運工具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存放。
違反前款規定的,地區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6、將原第十九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