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團體分類規定

《上海市社會團體分類規定》是上海市關於社會團體分類的規定條例。

上海市社會團體分類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科學、有效的管理,實現其組織結構的合理與最佳化,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社團分類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範、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社團分類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嚴格實行歸口管理,杜絕政出多門、多頭管理,以促進社團規範、合理、有序發展。
第三條 按照社團的性質和任務,本市社團分為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聯合性四類。
(一)學術性社團主要是指專家、學者、科研工作者和相關科研機構自願加入,為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的普及,促進人才的成長和進步,促進科學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開展工作的社團組織。其主要功能是推動學科發展,促進原始性創新和科技成果的轉化,造就專門人才和技術創新人才,開展諮詢服務,推進科技產業和社會進步。
(二)行業性社團主要是指由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主要功能是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反映需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行業標準,進行行業統計,開展行業培訓,加強行業協調,促進行業自律;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三)專業性社團主要是指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加入,圍繞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開展活動,發揮專業人員、專業組織的專長為經濟、社會服務的社團組織。其主要功能是為單位會員提供專業化的服務,提高個人會員在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四)聯合性社團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領域的法人組織或個人為了橫向交流而自願組成的聯合體。其主要功能是對內聯合法人組織或個人,研究產業政策、協調行業關係,促進相關產業、行業或個人的交流和合作;對外代表他們與其他會員組織進行協商,以維護其利益和實現其訴求。
第四條 社團設立的基本標準
(一)學術性社團原則上參照《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二級學科設定。對符合學科標準的,一般以學會命名;對未達到學科標準的,則以研究會命名。
(二)行業性社團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設立。行業性社團應當具有全市的行業代表性。
(三)專業性社團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小類標準設定,其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原則上按小類以下標準設立。一般以協會命名。對一些具有產業、產品和市場優勢的經濟類專業性社團,確有必要設立或更名為行業性社團的,經上海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充分論證後設立或更名。
(四)聯合性社團分為聯合類社團和聯誼類社團兩種。聯合類社團根據相同或不同領域法人組織的需求設定,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門類標準設定,一般以聯合會、促進會、商會命名;聯誼類社團根據相同人群的需求設定,一般以聯誼會命名。
第五條 對目前尚未列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上海國際化大都市發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邊緣的、交叉的、跨行業的新型行業組織,經上海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充分論證後設立。
第六條 本規定用於指導和確定本市各類社團的登記、變更等事宜。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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