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標準化協會(簡稱市標協),英文譯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Standardization,成立於1981年4月,是從事全市標準化工作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市標協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培訓中心、諮詢中心、企業服務中心等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標準化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 簡稱:市標協
- 成立時間:1981年4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相關榮譽,聯繫方式,
協會簡介
市標協具有專業性、民眾性、綜合性的特點。多年來,協會堅持以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經濟為宗旨,依託各行各業,團結和組織上海市標準化工作者,努力創新、紮實工作,積極搭建政府和企業間的平台,著力推進本市各行各業的標準化工作,為促進上海經濟發展服務,現已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多方位從事標準化學術研究、標準制(修)訂、標準化培訓、科普宣傳、技術交流、編輯出版、線上網站、合作交往、公益性社會服務等業務的綜合性社會團體。
市標協設有組織、科普學術、教育培訓、技術諮詢等工作委員會,並擁有紡織、汽車、機電、輕工、化工、船舶、儀電、航空、宇航、有色、能源、信息、情報、包裝、糧油、花卉苗木、蔬菜、飼料、種植、水產、醫藥和服務等22個標準化專業分支機構,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50餘家,個人會員1000餘名。
市標協下屬的技術諮詢和企業服務中心是專門從事標準化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合作、標準化水平評價的部門,擁有一支涉及各專業領域的高級標準化專家隊伍,可承擔各領域的標準化業務服務。
市標協下屬的培訓中心是專門從事標準宣貫、標準化人才培訓的部門,集權威性、政策性、技術性為一體,擁有一支優秀的標準化教師隊伍,至今,已對數十萬人開展了標準化人員崗位培訓、各類標準的宣貫培訓及標準化工程師資格考試培訓,學員遍及華東乃至中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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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上海市標準化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市標協)是上海市標準化工作者自願組織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並依法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黨和政府聯繫標準化工作者的紐帶,又是發展標準化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市標協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上海市標準化工作者,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國內外標準化學術交流活動,普及標準化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標準化科學技術水平和標準化工作者的素質,推廣套用標準化成果,提高產業技術的基礎水平,為加速上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市標協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的組成部分,掛靠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上受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標準化協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團局)的指導。
第二章 任 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四條 主要工作任務
(一)開展國內外標準化理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學科考察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標準化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
(三)開發標準化信息資源,組織和提供標準化諮詢服務;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標準化科技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標準化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標準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接受委託,承擔標準化科技項目的論證和評估,組織標準化科技成果鑑定,對標準化工作者的技術水平提出評價性意見等;
(六)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與標準化有關的業務工作;
(七)編輯出版標準化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科技資料等;
(八)同其他標準化團體和專家進行聯繫和合作,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九)評選或推薦標準化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獎勵協會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十)組織企業制定“聯合企業標準”;
(十一)興辦技術經濟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 業務範圍:學術研討、科普活動、人員培訓、“四技”服務、出版刊物。
第六條 活動原則
(一)按照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市標協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會員分一般會員、高級會員、榮譽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條件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承認市標協的章程;
(三)事標準化工作,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標準化工作二年以上;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從事標準化工作四年以上,並具有較豐富的標準化工作經驗的。
第十一條 高級會員的條件
從事標準化技術和管理工作,對標準化科學技術研究有較深的造詣,並具有高級(標準化)工程師技術職務,熱心市標協工作。
第十條 榮譽會員的條件
在標準化領域中享有較高聲望,對標準化科學技術研究和民眾性標準化實踐活動有一定貢獻的會員;長期從事標準化管理工作和積極支持上海市標協工作,對市標協的建設和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
由申請人向市標協或市標協專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一名會員介紹,由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並由市標協發給會員證,即為市標協個人會員。榮譽會員由各專業委員會或由市標協秘書處提出,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市標協發給榮譽會員證,即為市標協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入會條件和程式
(一)團體會員的條件
承認市標協章程,支持市標協工作,在上海地區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二)團體會員入會程式
由申請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市標協提出書面申請,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由市標協發給團體會員證,即為市標協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參與市標協的有關活動。
團體會員單位中的工作人員自願加入市標協時,按本章程第三章第十、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市標協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三) 有優先獲得市標協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 有對市標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市標協的章程和決議;
(二) 維護市標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市標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市標協組織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市標協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有優惠取得市標協的有關資料的權利;
(五)有對市標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七條 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市標協的章程和決議;
(二) 維護市標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市標協交辦的工作;
(四) 協助市標協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籍管理及日常聯繫,由市標協秘書處負責。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市標協,並交回會員證。凡無特殊理由,會員一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市標協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二十一條 市標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變動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標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新的理事會;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五) 決定市標協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人數應不少於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市標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產生候選人,候選人須徵得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上採用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必須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當選者得票必須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理事人選須報市科協批准。
(二)理事人選應由學術上有成就、能參加市標協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科技管理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市標協工作的標準化工作者出任。
(三) 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女理事應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市社團局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制定市標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領導市標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應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
第三十條 市標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會中產生。
第三十三條 市標協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以及顧問若干人。市標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是市標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二) 具有較高的標準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市標協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後聘任。市標協設秘書處,為秘書長領導下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標協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聘任。
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由有關方面協商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專業委員會活動應取得其掛靠單位的支持。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消應由理事會作出決定,報上海市科協審查同意,報市社團局審核備案。
經市社團局同意設立的專業委員會,由市標協統一刻制其印章。撤消的專業委員會,由市標協收回其印章。
第三十七條 市標協的專業委員會是市標協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市標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根據《市標協對分支機構管理規定》,市標協的專業委員會不得另立章程,不設理事會、秘書處,但可制定工作制度,經市社團局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市標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等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市標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市標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市科協和市社團局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市標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市標協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市標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標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規定須接受換屆或離職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市標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市標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標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提出終止活動的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市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市標協終止前,須在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向市科協、市社團局提交有關終止檔案,依法辦理終止手續。
第四十九條 市標協經市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市標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協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局核准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相關榮譽
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 AAAAA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四星級學會
上海市先進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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