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通信方式,電台分布,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章程,總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協會簡介
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是上海地區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民眾性社會團體組織,是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團體成員。本協會在上海市體育局和上海市體育總會領導下,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市級社團組織,英文譯名:Shanghai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是聯繫國內、國際廣大無線電愛好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管理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機構,她是代表上海地區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唯一合法組織。
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於1988年8月成立以來,培養了大批業餘無線電台、無線電測向骨幹,積極領導和推動了上海地區業餘無線電運動的開展。協會每年組織上海地區的青少年學生進行集體業餘電台的《業餘電台操作證書》考核和個人業餘電台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的《業餘電台操作證書》的培訓考核。上海現有BY集體業餘電台九十多座,BA、BD、BG的個人業餘電台六千多座。
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每年組織上海市業餘電台錦標賽、上海市無線電測向錦標賽和上海市定向運動錦標賽,多年來,已有幾萬名青少年學生和成人參加了競賽,並在全國的無線電比賽中名列前茅;協會負責上海地區業餘無線電的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指派業餘無線電競賽裁判員;協會組織上海地區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和國內外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技術交流、發展友誼。
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是上海地區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溫馨的家園。凡愛好無線電者、有志鑽研無線電的人,都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並接受無線電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即可申請手持移動台、車載電台及家用固定電台,進行全市、全國乃至全球的業餘無線電通信活動。
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
通信方式
業餘無線電常用的通信方式有:無線電報、無線電傳、無線電話(包括 SSB 、 FM 、 AM 話)、無線電計算機數據、 SSTV 慢掃描圖象傳送及衛星通信等。
電台分布
我市各區、縣少科站、青少年活動中心相繼開設了集體業餘電台,部分高校、重點中學也開設了業餘電台,有萬多名學生和國外無線電愛好者進行了通訊聯絡,交換了通信地址和聯絡卡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十五歲以上公民可以申請設立個人業餘無線電收信台,十八歲以上公民可以申請設立個人業餘無線電收發信台,其合法的無線電活動受到國家保護。我市現有個人業餘電台和集體業餘電台七百幾十部,遍布全市各個區縣。
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章程
總則
(2011年10月30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縮寫: S R S A 。
第二條 本協會是上海市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民眾性社會團體,是上海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採用自願入會方法,入會會員即為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會員,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本市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和無線電運動工作者,指導本市業餘無線電活動,推動其普及與水平的提高;受相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對本市業餘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管理工作;為社會提供救災應急通信服務;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發展本市的業餘無線電運動。協會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體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所是上海市虹口區廣中路 444 號,郵編 200083 。
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組織、指導、推廣全市業餘無線電台,無線電測向活動及器材研製與開發;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在全市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中,廣泛開展業餘無線電運動,重點是在青少年中普及無線電、電子科學技術知識,廣泛發展業餘無線電通信和無線電測向活動,提高無線電運動水平;
(二)培訓業餘無線電運動的教練員、輔導員、業餘電台操作者、運動員和裁判員;
(三)在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委託下負責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等級操作證書的考核與發放;
(四)接受市無線電管理局相關業餘無線電事宜的委託;
(五)組織業餘電台應急通信保障小組,時刻準備為社會服務;
(六)組織無線電運動競賽、表演和展覽會,選拔和訓練上海市代表隊;
(七)研究、改進、試製生產、經銷和推廣業餘無線電活動的各種器材設備和運動訓練器材;
(八)加強與國內外業餘無線電團體和愛好者之間的友好聯繫和技術交流,舉辦和參加國內外無線電技術競賽和友好交流活動;
(九)監督檢查全市業餘無線電台。對違反相關法規及制度者,根據國家體育部門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檔案精神,會同有關部門做出必要的處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業餘無線電活動。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熱愛業餘無線電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經委員會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發給會員證;
(三)團體會員經委員會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年滿十八歲的會員在本協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講座、參加等級考核、取得等級證書,申請開設個人業餘電台和各項競賽及技術交流等各項活動,優先取得和享用本會的各種圖書資料、活動場地、器材和設備等合法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凡會員積極參加業餘無線電活動,對發展業餘無線電運動有貢獻者;在無線電、電子技術的理論研究和製作中有革新創造發明者;在比賽中取得優良成績者;在改革訓練方法、培養優秀人才方面有突出貢獻者;有受本協會表揚和獎勵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遵守無線電相關法規,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維護協會的團結;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工作;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主動按規定交納會費,及時完成驗證、換證手續;
(五)如實填寫個人資料,及時提供變動信息;
(六)努力學習無線電、電子技術的理論和製作,積極研究改進器材設備和訓練方法。努力提高業餘電台遠距離通信和無線電測向水平。
(七)、單位團體會員每年12月底前應向協會遞交年度工作報告(組織機構、會員狀況、主要活動及會員服務項目)和新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二條 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個人業餘電台操作證書,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電台註銷手續並交回電台執照;
(二)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其名下會員證和個人業餘無線電台操作證書自動失效,報無線電管理機構註銷其業餘電台呼號;
(三)已退會會員允許再次申請加入本協會,並按新會員申請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取消會籍:
(一)個人會員被追究刑事責任者,會籍自然取消。團體會員法人資格終止時,會籍自然取消;
(二)會員有利用業餘電台惡意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行為的,經協會委員會授權秘書處取消其會籍;
(三)會員有私自利用上海市無線電運動協會名義招搖撞騙行為的,經協會委員會授權秘書處取消其會籍,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取消會籍的同時其會員證、操作證自動失效,並報無線電管理機構註銷其業餘電台呼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協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協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者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 2/3 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均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開和主持協會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結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者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 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