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無線電協會

上海市無線電協會地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復興中路585號207、209室,主要經營普及推廣無線電技術、開展交流研討活動、 提供諮詢服務 、 承擔委託事項 等,單位註冊資本1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無線電協會
  • 成立時間:2003年12月18日
  • 註冊登記機構:上海市民政局
  • 類型: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上海市無線電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18日,是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是由無線電管理研究、設計、生產及運用單位自願組成的本地區無線電業的專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同時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政府與企事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巨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促進無線電技術進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協會的業務範圍是:普及推廣無線電技術,開展交流研討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無線電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Radio Association,縮寫SHR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無線電管理、研究、設計、生產,及運用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政府與企事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巨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促進無線電技術進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協助政府部門制定無線電領域的研發、製造、套用、經營方面的技術規範標準和政府管理辦法;
(二)組織開展無線電領域的科研、套用方面的學術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推進無線電事業發展;
(三)組織專業的技術力量,提供無線電領域的研發、套用、改造方面的科技攻關服務;
(四)提供無線電領域全頻段的組網技術論證服務;
(五)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方面的諮詢及代為填報技術資料、辦理證照的服務;
(六)接受委託,承擔提供無線電科研及工程項目的評估評審和成果鑑定的服務;
(七)運行“上海無線電協會網站”,編輯發布無線電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提供無線電業務和設備產品的廣告登載服務;
(八)弘揚科學精神,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的培訓輔導和教材編寫的服務。普及無線電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九)收集、了解、研究和掌握社會對無線電領域所普遍關心重視的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解決問題的參考方案和依據;
(十)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普及推廣無線電技術,開展交流研討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在無線電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修改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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