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無線電運動協會是阜新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間社團體成立時間:2015年7月協會地址:阜新市開發區中華路157號業務主管單位:阜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業務範圍:開展無線電領域的技術推廣、研究培訓、活動指導、人才培養、科普宣傳、交流考察、自律規範、組織與倡導相關公益活動、承接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等(涉及許可證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阜新市無線電運動協會
- 創辦時間:2015年7月
- 創辦地點:阜新市
- 涉及項目:研究培訓、活動指導、人才培養、科普宣傳、交流考察、自律規範
歷史起源,管理團隊 成員,使用頻率,2015應急通訊演練,協會宗旨,管理細則,
歷史起源
在無線電領域裡,有著一群特殊的群體,被稱為“火腿族”,英文HAM。他們不是專門從事無線電工作的,卻掌握了一定電子技術學習、製作、使用無線電,以對無線電的學習、套用和掌握從而對其產生的樂趣,實現生活、學習和工作的簡單問題。
管理團隊 成員
主席: 李智BD2TFC
常務副主席:白玉明BH2RLL
秘書長:BH2QXN
成員:
BH2RTF、BH2RMN、BH2RTJ、BG2TMT、BH2RKZ、BGTMW、BG2VCR、BH2RRY、BH2TTX
BH2QXN、BG2VLI、BD2WOH 、BG2XHC、BH2RGG 、BH2RLH、BH2RGL BH2RGH 、
BD2WMJ、BH2REB、BG2SBO、BG2WMG、、BG2VLS、BG2VCK 、BG2WOK 、BG2TMT、
BG2WNK、BG2WML、BG2VCO、 BD2USQ、BG2VCJ、 BG2VCR、BG2WON 、 BG2QFW、
BG2UOP、 BG2VGB、BG2VHB、 BG2XDT、 BG2XGY BG2XHA、BG2XZP、BH2QFM、
BH2RLG 、BH2RMM 、BH2TM、BG2XIK、BG2TMS、BG2WOL、BG2VLJ、BH2RXB、
BH2RVP、BH2RTH、BH2RTI、
使用頻率
阜新中繼:U段439.300 -5 T88.5V段 144.550 -5 T88.5
阜新直頻:U段 439.100 V段 145.725
2015應急通訊演練
2015年5月5日 阜新市無線電管理局的指導下阜新市業餘無線電協會首次業餘無線電台應急通信演練。本次演練內容,以阜新市業餘無線電協會應急通信保障大隊為核心,結合阜新地區業餘電台應急通信志願者展開實戰應急通信演練。參與人數達20多人並有很多業餘電台愛好者自發前來觀摩助陣。參與演練人員自帶各式移動通信裝備,包括便攜短波電台、超短波電台、衛星電話、應急電源、各式各頻段天線等,在協會樓頂平台快速搭建臨時高樓多層次多多手段的無線電應急對外通信平台,包括可跨省遠距離通信的短波單邊帶、覆蓋上海主要區域的超短波通信和應急中繼台以及作為備份的國際商用衛星通信系統。
實戰演練結束後,協會還組織參演人員進行了數字無線電通信知識的學習,增強了業餘電台愛好者對新通信裝備和新技術的了解。通過本次演練業餘電台愛好者提高了應急通信的實戰技能,交流了無線電台通信的經驗和裝備配置,學習了新技術裝備的特點和優勢,增進了新老業餘電台愛好者的友誼。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加強無線電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學術研究,增進國內外交往,維護會員單位及全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動我國無線電事業的繁榮和發
管理細則
阜新市無線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阜新市無線電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細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阜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阜新市無線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無線電管理局)具體負責下列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編制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負責本市無線電頻譜資源、呼號的分配、指配並依法實施監管;
(二)編制本市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台(站)的布局規劃;組織實施本市重點無線電台(站)的電磁環境保護;負責本市無線電台(站)設定的行政審批並依法實施監管;
(三)負責本市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四)依法在本市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劃定電磁環境特殊保護區,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的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
(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有關省市間、軍地間無線電管理事宜。
第四條(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
市無線電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區域、行業及公眾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制定相應的技術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應當優先保障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無線電頻率需求。
第五條(無線電頻率使用的評估)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定期對本市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建立相應的通報機制,按年度發布綜合評估報告,並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完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使用效率。
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者應當主動配合綜合評估工作。
第六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的原則,重點組織編制下列涉及本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
(一)對電磁環境實行重點保護的固定無線電台(站),包括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導航台(站)、水上無線電導航台(站)、水上交通管理和調度台(站)、鐵路和軌道交通調度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台(站)、氣象觀測台(站)、大型衛星地球站、射電天文台、海岸電台、無線電監測和測向台(站)、一級幹線微波路由及接力站等;
(二)公用移動通信基站。
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第七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實施)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按照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要求,進行無線電台(站)的設定審批和使用管理。
納入布局規劃的固定無線電台(站),應當建立固定無線電台(站)運行報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就上一年度頻率使用、台(站)和設備運行、發展需求等情況向市無線電管理局報告。
第八條(固定無線電台站例會制度)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召開年度例會,對納入布局規劃的固定無線電台(站)的運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最佳化固定無線電台(站)的管理,提升運行安全等級。
第九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意見。
第十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修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組織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修編:
(一)因相應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確需修編布局規劃的;
(二)因本市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編布局規劃的;
(三)因無線電技術發展確需修編布局規劃的;
(四)經評估認為應當修編布局規劃的;
(五)其他經市政府同意的應當修編布局規劃的情形。
第十一條(無線電台站設定條件)
設定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
(二)擬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參數符合相關標準;
(三)有明確、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定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需要臨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所列條件的限制,但是應當及時報市無線電管理局備案。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立即停用並撤銷臨時設定的無線電台(站)。
第十二條(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申請)
為設定無線電台(站)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檔案(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概況、申請理由、業務用途、工作頻段、通信範圍、所需頻點數量、其他與使用頻率有關的內容);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無線網路設計方案。
申請使用臨時頻率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簡化辦理程式。
第十三條(無線電頻率的續用)
申請續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提交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表和申請檔案,申請檔案的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概況、在用系統狀況、所需頻點數量、其他與續用頻率有關的內容。
申請續用無線電頻率,涉及增加使用頻率、提高發射功率、擴大覆蓋範圍等變更事項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提出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
第十四條(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的審批)
市無線電管理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屬於本市審批且符合條件的,在20個工作日內指配頻率;對屬於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為3年,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特批的除外。頻率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須提前3個月辦理續用手續。
第十六條(無線電頻率指配的有效期限)
申請人在取得無線電頻率批覆檔案後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申請辦理無線電台(站)設定手續的,本次無線電頻率指配失效。
第十七條(申請設定無線電台站的基本材料)
申請設定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無線電台(站)設定申請表;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無線電頻率批覆檔案(根據規定不需要申請無線電頻率的除外);
(四)相應的技術資料申報表;
(五)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檢測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申請設定固定無線電台站的附加材料)
申請設定固定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提交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以及設定固定無線電台(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台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由市無線電管理局組織的現場驗收的驗收報告。
其中,申請設定衛星地球站的,還應當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的組網批覆複印件、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主站批覆複印件;申請設定雷達台(站)的,還應當提交申請單位主體資格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說明、與雷達台(站)建設及運行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報告、雷達設備技術說明書、雷達天線方向性圖、雷達服務區和協調區服務半徑的說明、有關國內協調或者國際協調材料;申請設定微波通信電台(站)的,還應當提交申請單位主體資格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說明、與微波通信電台(站)建設及運行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報告、有關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或者申請單位承諾對人體或者環境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材料、有關國內協調或者國際協調材料。
第十九條(無線電台站設定申請的特殊情形)
設定、使用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應當按照《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配置制式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按照規定申領無線電台執照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市無線電管理局備案。
申請設定通信範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境外無線電台(站)的,因其他特殊需要申請設定無線電台(站)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局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條(無線電頻率使用及台站設定申請的受理)
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定無線電台(站),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市無線電管理局不予受理,但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一條(不需要申請無線電台執照的情形)
設定、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不需要申領無線電台執照:
(一)公用移動通信系統的終端設備;
(二)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國家規定不需要申領執照的其他無線電台(站)。
第二十二條(無線電台執照的續期)
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市無線電管理局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續期手續。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續期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線電台執照原件;
(二)無線電台(站)設定申請表;
(三)相應的技術資料申報表;
(四)專用頻率的無線電頻率批覆檔案;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六)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年檢合格證明。
使用專用頻率的無線電台(站)發生地址變更或者設備變化的,申請無線電台執照續期時,除了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台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由市無線電管理局組織的現場驗收的驗收報告。
無線電台(站)在執照有效期內有違反國家和本市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重大違法紀錄的,不得續期。
第二十三條(無線電台執照的變更)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發射功率、天線高度、站址等無線電台執照核定的事項;確需變更核定事項的,應當按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市無線電管理局重新提出台(站)設定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換髮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四條(無線電台執照的停用和註銷)
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未續期的,持照者應當立即停用無線電台(站),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及時註銷該無線電台執照。
持照者應當自停用或者註銷之日起1個月內向市無線電管理局交回無線電台執照,並報告設備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
設定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應當符合基站資源共建共享的要求,並採用小型化、景觀化的建設方案。基站資源包括下列內容:
(一)已有鐵塔、桿路;
(二)新建鐵塔、桿路;
(三)管道、桿路、光纜等傳輸線路;
(四)基站支撐設施、天面、機房、室內分布系統、基站專用的傳輸線路、電源等其他基站配套設施。
經營單位在設定公用移動通信基站前,應當經市無線電管理局就共建共享徵詢各方意見並取得同意後方可設定。未經共建共享意見徵詢而擅自建造的,或者具備基站資源共建共享條件而不落實的,市無線電管理局不予核發無線電台執照,並責令整改。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每年組織專項檢查,對本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資源共建共享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建立相應的通報機制。
第二十六條(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市無線電管理局根據國家及本市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頻率占用費。
頻率占用費自頻率分配或者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計收。不足3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收,超過3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收。
頻率占用費應當在市無線電管理局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半年不繳的,市無線電管理局可以收回所指配的頻率,追繳其應當繳納的頻率占用費,註銷其無線電台執照,並不再受理其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定無線電台(站)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研製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
研製、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含無線電發射模組)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並根據國家規定標註型號核准代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無線電管理局可以提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型號核准證並撤銷型號核准代碼:
(一)在型號核准證有效期內,設備抽檢不合格的;
(二)經核准的生產廠商名稱、主要技術參數、技術性能及功能已更改但未重新辦理型號核准證的;
(三)轉讓、質押、出租、出借、塗改型號核准證的。
進行無線電設備實效發射試驗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市無線電管理局申請辦理臨時頻率使用和無線電台(站)設定手續。
第二十八條(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
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查驗其型號核准代碼,並建立進貨台賬。禁止銷售無型號核准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貨台賬,應當至少保存1年。
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無線電管理局等部門進行進貨台賬檢查以及設備抽檢。
第二十九條(境外無線電發射設備)
從境外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入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需要在本市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干擾的處理)
對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保護其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免受有害干擾,在接到有害干擾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報告人;因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期限的,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有害干擾報告,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立即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15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為了加強本市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阜新市無線電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細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阜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阜新市無線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無線電管理局)具體負責下列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編制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負責本市無線電頻譜資源、呼號的分配、指配並依法實施監管;
(二)編制本市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台(站)的布局規劃;組織實施本市重點無線電台(站)的電磁環境保護;負責本市無線電台(站)設定的行政審批並依法實施監管;
(三)負責本市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四)依法在本市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劃定電磁環境特殊保護區,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的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
(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有關省市間、軍地間無線電管理事宜。
第四條(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
市無線電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區域、行業及公眾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制定相應的技術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應當優先保障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無線電頻率需求。
第五條(無線電頻率使用的評估)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定期對本市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建立相應的通報機制,按年度發布綜合評估報告,並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完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使用效率。
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者應當主動配合綜合評估工作。
第六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的原則,重點組織編制下列涉及本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
(一)對電磁環境實行重點保護的固定無線電台(站),包括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導航台(站)、水上無線電導航台(站)、水上交通管理和調度台(站)、鐵路和軌道交通調度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台(站)、氣象觀測台(站)、大型衛星地球站、射電天文台、海岸電台、無線電監測和測向台(站)、一級幹線微波路由及接力站等;
(二)公用移動通信基站。
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第七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實施)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按照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要求,進行無線電台(站)的設定審批和使用管理。
納入布局規劃的固定無線電台(站),應當建立固定無線電台(站)運行報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就上一年度頻率使用、台(站)和設備運行、發展需求等情況向市無線電管理局報告。
第八條(固定無線電台站例會制度)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召開年度例會,對納入布局規劃的固定無線電台(站)的運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最佳化固定無線電台(站)的管理,提升運行安全等級。
第九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意見。
第十條(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修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組織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的修編:
(一)因相應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確需修編布局規劃的;
(二)因本市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編布局規劃的;
(三)因無線電技術發展確需修編布局規劃的;
(四)經評估認為應當修編布局規劃的;
(五)其他經市政府同意的應當修編布局規劃的情形。
第十一條(無線電台站設定條件)
設定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
(二)擬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參數符合相關標準;
(三)有明確、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固定無線電台(站)布局規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定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需要臨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所列條件的限制,但是應當及時報市無線電管理局備案。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立即停用並撤銷臨時設定的無線電台(站)。
第十二條(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申請)
為設定無線電台(站)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檔案(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概況、申請理由、業務用途、工作頻段、通信範圍、所需頻點數量、其他與使用頻率有關的內容);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無線網路設計方案。
申請使用臨時頻率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簡化辦理程式。
第十三條(無線電頻率的續用)
申請續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提交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表和申請檔案,申請檔案的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概況、在用系統狀況、所需頻點數量、其他與續用頻率有關的內容。
申請續用無線電頻率,涉及增加使用頻率、提高發射功率、擴大覆蓋範圍等變更事項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提出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
第十四條(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的審批)
市無線電管理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屬於本市審批且符合條件的,在20個工作日內指配頻率;對屬於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為3年,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特批的除外。頻率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須提前3個月辦理續用手續。
第十六條(無線電頻率指配的有效期限)
申請人在取得無線電頻率批覆檔案後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申請辦理無線電台(站)設定手續的,本次無線電頻率指配失效。
第十七條(申請設定無線電台站的基本材料)
申請設定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無線電台(站)設定申請表;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無線電頻率批覆檔案(根據規定不需要申請無線電頻率的除外);
(四)相應的技術資料申報表;
(五)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檢測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申請設定固定無線電台站的附加材料)
申請設定固定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提交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以及設定固定無線電台(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台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由市無線電管理局組織的現場驗收的驗收報告。
其中,申請設定衛星地球站的,還應當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的組網批覆複印件、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主站批覆複印件;申請設定雷達台(站)的,還應當提交申請單位主體資格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說明、與雷達台(站)建設及運行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報告、雷達設備技術說明書、雷達天線方向性圖、雷達服務區和協調區服務半徑的說明、有關國內協調或者國際協調材料;申請設定微波通信電台(站)的,還應當提交申請單位主體資格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說明、與微波通信電台(站)建設及運行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報告、有關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或者申請單位承諾對人體或者環境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材料、有關國內協調或者國際協調材料。
第十九條(無線電台站設定申請的特殊情形)
設定、使用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應當按照《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配置制式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按照規定申領無線電台執照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市無線電管理局備案。
申請設定通信範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境外無線電台(站)的,因其他特殊需要申請設定無線電台(站)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局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條(無線電頻率使用及台站設定申請的受理)
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定無線電台(站),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市無線電管理局不予受理,但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一條(不需要申請無線電台執照的情形)
設定、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不需要申領無線電台執照:
(一)公用移動通信系統的終端設備;
(二)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國家規定不需要申領執照的其他無線電台(站)。
第二十二條(無線電台執照的續期)
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市無線電管理局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續期手續。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續期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線電台執照原件;
(二)無線電台(站)設定申請表;
(三)相應的技術資料申報表;
(四)專用頻率的無線電頻率批覆檔案;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六)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年檢合格證明。
使用專用頻率的無線電台(站)發生地址變更或者設備變化的,申請無線電台執照續期時,除了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台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由市無線電管理局組織的現場驗收的驗收報告。
無線電台(站)在執照有效期內有違反國家和本市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重大違法紀錄的,不得續期。
第二十三條(無線電台執照的變更)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發射功率、天線高度、站址等無線電台執照核定的事項;確需變更核定事項的,應當按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市無線電管理局重新提出台(站)設定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換髮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四條(無線電台執照的停用和註銷)
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未續期的,持照者應當立即停用無線電台(站),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及時註銷該無線電台執照。
持照者應當自停用或者註銷之日起1個月內向市無線電管理局交回無線電台執照,並報告設備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
設定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應當符合基站資源共建共享的要求,並採用小型化、景觀化的建設方案。基站資源包括下列內容:
(一)已有鐵塔、桿路;
(二)新建鐵塔、桿路;
(三)管道、桿路、光纜等傳輸線路;
(四)基站支撐設施、天面、機房、室內分布系統、基站專用的傳輸線路、電源等其他基站配套設施。
經營單位在設定公用移動通信基站前,應當經市無線電管理局就共建共享徵詢各方意見並取得同意後方可設定。未經共建共享意見徵詢而擅自建造的,或者具備基站資源共建共享條件而不落實的,市無線電管理局不予核發無線電台執照,並責令整改。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每年組織專項檢查,對本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資源共建共享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建立相應的通報機制。
第二十六條(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市無線電管理局根據國家及本市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頻率占用費。
頻率占用費自頻率分配或者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計收。不足3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收,超過3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收。
頻率占用費應當在市無線電管理局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半年不繳的,市無線電管理局可以收回所指配的頻率,追繳其應當繳納的頻率占用費,註銷其無線電台執照,並不再受理其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定無線電台(站)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研製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
研製、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含無線電發射模組)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並根據國家規定標註型號核准代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無線電管理局可以提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型號核准證並撤銷型號核准代碼:
(一)在型號核准證有效期內,設備抽檢不合格的;
(二)經核准的生產廠商名稱、主要技術參數、技術性能及功能已更改但未重新辦理型號核准證的;
(三)轉讓、質押、出租、出借、塗改型號核准證的。
進行無線電設備實效發射試驗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市無線電管理局申請辦理臨時頻率使用和無線電台(站)設定手續。
第二十八條(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
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查驗其型號核准代碼,並建立進貨台賬。禁止銷售無型號核准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貨台賬,應當至少保存1年。
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無線電管理局等部門進行進貨台賬檢查以及設備抽檢。
第二十九條(境外無線電發射設備)
從境外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入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需要在本市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干擾的處理)
對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保護其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免受有害干擾,在接到有害干擾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報告人;因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期限的,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有害干擾報告,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立即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15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