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無線電收發信區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市無線電收發信區管理暫行規定是一份地方法規,發布於1980-12-15,即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無線電收發信區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0-12-15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12-15
【生效日期】1980-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上海市無線電收發信區管理暫行規定
(1980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設定使用無線電台和大城市劃分無線電收發信區的規定,為合理安排無線電台、站的布局,加強管理,防止干擾,充分發揮無線電設備的效能,以利加強戰備和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現結合上海地區的情況,對一九六三年劃定的無線電收發信區作了調整,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調整,本市劃為北郊、西郊、東郊三個收信區、西郊、南郊、東郊三個發信區,真如、共青苗圃兩個電台保護區,以及市區中山環路以內作為一個居民集中區;各區之間以及工業區、城鎮之間的地帶為緩衝區(見附圖)。一般應保持收信區邊緣距發信區、工業區邊緣在四公里以上,距居民集中區邊緣二公里以上。發信區邊緣距工業區、居民集中區邊緣在二公里以上。關於虹橋地區現有電台,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逐步予以調整、遷出。
第三條新建的各類長、中、短波無線電台和衛星地面站等,都應按本規定建在收發信區內。只有電路少、功率小、對通信環境要求不高的小型電台,經批准後,可以設在緩衝區和居民集中區。設在居民集中區內的發信機,最大功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瓦;設在緩衝區內的發信機,最大功率不得超過二百五十瓦。如功率超過上述規定,但對設定地點有特殊要求的電台,如導航、實驗、電視和軍事、公安等部門的電台,以及超短波、微波、雷達站等,經批准後,可以越區設定,但應不影響周圍已建電台的工作。
第四條為確保電台的正常工作,市規劃管理部門及電台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應按電台環境保護要求予以保護,在發生矛盾時,原則上應照顧電台工作,由有關方面協商解決。
設在收發信區和電台保護區的電台一般保護要求是,以電台天線技術區邊緣起,在一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米範圍內不得建造房屋群;在一千米範圍內的建築物高度,應不超過技術區邊緣的仰角二點五度;在二公里範圍內不得興建擁有大量菸灰、腐蝕性氣體和污水的工廠。個別電台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保護內容和提高保護要求的,應由主管單位提出意見,徵得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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