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4]121號
【發布日期】1984-07-30
【生效日期】1984-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4]121號
【發布日期】1984-07-30
【生效日期】1984-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無線電收發信區暫行管理規定
(1984年7月30日吉市政發〔1984〕121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設定使用無線電台和大中城市劃分無線電收發信區的規定,為落實吉林市無線電收發信區規劃,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吉林市東北距市區四公里處以唐房為中心劃一個發信區,占地約二十平方公里;在吉林市以東距市區二公里處以下達屯為中心劃一個收信區,約占地九平方公里;龍潭區、昌邑區、船營區為居民集中區,各區之間地帶為緩衝區。
第三條今後新建的各類型的大、中型固定台(站),都應建在新的收發信區內。功率小和對通信環境要求不高的小型電台經批准可設在緩衝區和居民集中區。設在居民集中區發射機的發射功率不得超過一百瓦,設在緩衝區發射機的發射功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瓦,原設在居民區或緩衝區的無線電台功率超出者應按以上規定調整。
對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電台(站),如導航、電視、軍事、消防、公安、實驗等,根據實際需要可越區設定,但事先必須經過批准。
凡在本市區建立的微波站,天線高度應按城市規劃部門要求,高出市內最高建築物十米以上。
對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電台(站),如導航、電視、軍事、消防、公安、實驗等,根據實際需要可越區設定,但事先必須經過批准。
凡在本市區建立的微波站,天線高度應按城市規劃部門要求,高出市內最高建築物十米以上。
第四條為確保電台的正常工作,電台周圍的有關單位應按照要求加以保護。發生矛盾時,原則上照顧電台工作,由有關方面協商解決。
設在無線電發信區的電台(站)的一般保護是:從電台天線技術區邊緣起,在一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米範圍內不得建築層群:在一千米範圍內建設物高度不得超過技術區邊緣的仰角三度;在二公里範圍內不得興建擁有大量煙塵、腐蝕性氣體和污水的工廠。必須增加保護內容和提高保護要求的,應由主管單位提出意見,徵得無線電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孤店子機場按國發[1982]38號檔案《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執行。
今後對已建和未建的有特殊淨空要求的台(站),要根據實際情況徵得無線電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並予以保護。
設在無線電發信區的電台(站)的一般保護是:從電台天線技術區邊緣起,在一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米範圍內不得建築層群:在一千米範圍內建設物高度不得超過技術區邊緣的仰角三度;在二公里範圍內不得興建擁有大量煙塵、腐蝕性氣體和污水的工廠。必須增加保護內容和提高保護要求的,應由主管單位提出意見,徵得無線電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孤店子機場按國發[1982]38號檔案《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執行。
今後對已建和未建的有特殊淨空要求的台(站),要根據實際情況徵得無線電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並予以保護。
第五條收信區和設在居民集中區的固定收信台(站)保護技術要求:
長、中波發信台到達收信台技術區邊緣,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100毫伏/米。
短波發信台技術區到收信台技術區邊緣最小距離(不定向天線)為:
發信機功率KW 0.2-5 10 25 120 120以上
最小距離(KM) 4 8 14 20 20以上
長、中波發信台到達收信台技術區邊緣,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100毫伏/米。
短波發信台技術區到收信台技術區邊緣最小距離(不定向天線)為:
發信機功率KW 0.2-5 10 25 120 120以上
最小距離(KM) 4 8 14 20 20以上
第六條發信以技術區邊緣到輸電線、架空通信線的最小距離為:
最 小 距 離(米) 天線名稱 到架空通 到電壓1千伏 到1千伏以信線路 以下的輸電線 上的輸電線 1、中長波 按電氣設備裝設 天線發射電 500 規範的規定在該 同左 力在150 距離應允許在天 千瓦以下 線設備地區進行修理工作 2、同上輸 出電力超過 1000 同上 同上 150千瓦 3、短波天 線發射方向 不小於300 同上 不小於300 4、同上在 50 同上 50 其它方向 5、短波弱 向天線或無 200 同上 200 方向性天線
第七條收信台技術區邊緣距種干擾源的最小距離:
干擾源名稱 最小距離(KM) 有高頻感應加熱的工廠 2.0 有高頻介質加熱的工廠 1.0 有高頻器械的醫院、電療器械、手術器械 1.0 工業、企業、拖拉機站、汽車修理廠、 3.0 大型汽車停車場及有×光設備的醫院 電氣化鐵路和電車道 2.0 汽車行駛繁忙公路 1.0 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線 1.0 非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線 0.2 高壓輸電線(在一切方向)60KV 1.0 高壓輸電線(在一切方向)220KV 2.0 高壓變電站(在一切方向)500KV 3.0 高壓變電站(一次變電200-500KV) 2.0
第八條在收信區內不得設定影響收信的高頻設備和產生干擾的電氣設備,如非設不可的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新建60KV以上的高壓輸電線不準穿越收信區。
居民集中區保護要求是:中長波發射台到達居民集中區邊緣的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200毫伏/米。
短波發信台技術區的邊緣與居民集中區邊緣的最小距離(不定向天線)為:
發射電力KW 0.1-5 10 25 120 120以上
最小距離KM 2 4 7 10 10以上
居民集中區保護要求是:中長波發射台到達居民集中區邊緣的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200毫伏/米。
短波發信台技術區的邊緣與居民集中區邊緣的最小距離(不定向天線)為:
發射電力KW 0.1-5 10 25 120 120以上
最小距離KM 2 4 7 10 10以上
第九條新建各類型固定無線電台(站),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無線電管理規則》的通知(國發〔1978〕122號)辦理設台手續,經批准後方可設定。
經批准的無線電台(站)的台址變更、功率增大、天線加高、場地增大時應重新辦理申請。增、減設備或增加通信對象時應及時報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
經批准的無線電台(站)的台址變更、功率增大、天線加高、場地增大時應重新辦理申請。增、減設備或增加通信對象時應及時報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條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對固定台(站)布局、設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線電收發信區和固定台(站)工作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給予協助,共同搞好無線電收發信區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