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最佳化人才環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來滬工作或者創業,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創業的人員,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員;外國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國專業人才;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專業人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台灣地區專業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體範圍及條件等事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條(部門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申請受理、核定等綜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海外人才居住證的製作、發放等相關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關、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證件一般規定
第四條(證件功能和類別)
海外人才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生活並享受相關待遇的證明。
海外人才居住證分為主證和隨員證。符合條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請主證,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或者高中在讀的子女可以申請隨員證。
第五條(載明基本信息)
海外人才居住證載明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證件類型及號碼、近期照片、簽發日期、簽發單位、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1至5年和10年。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學位、專業類別、工作資歷、有效身份證件、來華工作(就業)許可、聘用(勞動)契約有效期、應聘職務等條件,確定海外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張江科學城和虹橋商務區等區域工作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以直接辦理長期(最長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證。
第三章 證件申辦
第七條(申請)
需要辦理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辦理申請。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海外人才居住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等符合人才認定標準的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憑證;
(五)有效的健康狀況憑證;
(六)聘用(勞動)契約;
(七)工作(就業)期間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材料。
用人單位及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受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受理視窗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條(核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辦理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證件制發)
海外人才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負責發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按照市統一標準規範要求,同步制發電子證,並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庫。電子證與實體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內離職的,應當由原用人單位於30日內在本市“一網通辦”系統中辦理中止手續。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內所在單位、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於30日內在本市“一網通辦”系統中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證件續辦)
證件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續簽換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由用人單位在本市“一網通辦”系統中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四條(掛失補辦)
實體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由用人單位在本市“一網通辦”系統中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註銷)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證申辦條件或者主動提出註銷申請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註銷其證件。
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情節輕重,暫停或者取消用人單位申請資格,並註銷申請人證件。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和申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及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相關信息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四章 持證人待遇
第十七條(居留許可)
持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持證人,可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高層次人才證明,向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5年的居留許可。
第十八條(工作許可)
持證人是留學人員且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可以按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現行做法辦理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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