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27日上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1982年2月27日上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82年2月27日上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水產養殖,保障水產養殖者的合法權益,發展水產事業,滿足人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根據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水域應當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鼓勵全民、集體單位和個人發展水產養殖業。第三條 ...
前款規定應當上繳的漁業資源費,徵收單位應當按季度上繳,不得截留坐支。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所徵收的養殖保護管理費,全部留用。第二十條 漁業資源費用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的使用範圍是:(一)購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
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 1986年 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 1987年 上海市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 1988年 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
為了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農業...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鰻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鰻苗的捕撈、收購、運輸、出口實行許可制度。第三條捕撈鰻苗必須向所在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並報市漁政...
七、對《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的修改 1.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凡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履行處罰決定。 2.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沒收的漁獲物和漁具、違法所得...
八是承擔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的具體事務工作,依法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九是負責對各區縣漁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十是完成市農委交辦的其他工作。內設機構 上海市漁政處設六個內設機構,包括 (一)辦公室 安排落實處領導的公務活動...
第七條 在水源保護區和準水源保護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在區、縣範圍內綜合平衡。一切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須控制在該地區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內,並須執行《上海市防止污染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一切...
第三十一條 出售幼魚、幼蟹及偷、搶、毒、炸水產養殖品的,按《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 違反衛生管理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本市衛生、...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等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畜禽飼養場、貯存場所、屠宰場、水產養殖水域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第十四條(生產基地、場所的環境保護)禁止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
第二十五條 出售幼魚、幼蟹及偷、搶、毒、炸養殖水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同漁政、公安部門按本市有關水產養殖保護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處理後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