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本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管理職責。
(二)增加本區職業社會工作者及其專業組織的管理職責。
(四)增加扶持、指導、促進本區志願服務發展職責。
(五)將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結婚證書頒發儀式、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工作交由相關事業單位承接。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主要職責
(二)編制本區民政事業經費年度計畫;檢查監督民政經費使用情況。
(三)負責本區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擬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協保生活困難補助、糧油幫困、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居民醫保補助、社區市民綜合幫扶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負責本區救災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上報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接收、管理、分配、監督和使用救災款物。
(五)負責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歷史老案平反糾錯人員、安徽下放居民幫困補助工作。
(六)負責本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擬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實施辦法,管理並指導街道、鎮開展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七)負責本區優待撫恤工作。擬訂優待撫恤實施辦法,負責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負責傷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調整等審核報批事項,負責優撫對象定期撫恤、傷殘撫恤、醫療補助、差額補助、困難補助等審批發放工作。
(八)負責本區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擬訂接收安置工作計畫及方案,落實軍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組織實施軍休服務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本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和政策,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組織居(村)委會開展選舉工作;承擔本區人民代表的選舉事務。
(十)負責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區服務政策,指導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組織社區志願者註冊;對社會公益服務項目進行監督評估。
(十一)負責本區社會福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無業精神病患者、棄嬰兒救助、成年孤兒回歸社會安置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指導各類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
(十二)負責本區慈善事業的促進工作。引導、扶持和規範本區慈善組織發展,指導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十三)負責本區老齡工作。擬訂老齡事業發展的規劃,指導社區老齡工作,落實老年人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本區職業社會工作者及其專業組織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社會工作者及其專業組織管理工作,制定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規劃,發揮職業社會工作者在完善社會服務、促進社區建設中的作用。
(十五)負責本區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福利彩票的銷售市場,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審批、監督和評估。
(十六)負責本區行政區劃工作。負責街道、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址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指導本區居(村)委會的新建、更名、合併、撤銷的審核報批。
(十七)負責本區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指導開展婚前保健服務工作。
(十八)負責本區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殯葬服務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推進殯葬改革。
(十九)負責本區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二十)負責本區社會組織的籌備審批,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審批;負責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和各類專項檢查。
(二十一)負責指導本區社會組織各項管理制度建設。開展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工資基金核定、年金報備工作,組織指導社會組織培訓工作,協助開展社會組織中黨組織的建設,指導開展民眾活動團隊備案工作。
(二十二)負責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對非法社會組織實施查處和取締。
(二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
上海市楊浦區民政局設9個職能科(室),即:
(一)辦公室(法制科)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信息化建設、外事交流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社會救助管理科
擬訂本市社會救助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城鄉臨時社會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負責社會救助政策和資金的落實並監督檢查;負責本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
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承擔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等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審核、申報革命烈士工作;指導優撫單位管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提出加強和改進本市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基礎保障建設;負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成員的培訓、表彰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區縣加強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聯繫街道辦事處的工作。
(五)老齡工作科
(六)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
(七)職業社會工作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統戰、僑務等工作;承擔本市民政人才隊伍建設的調查研究工作;擬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登記服務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工作;擬訂社會工作人才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工作者信息化建設;負責民政方面科技工作。
(八)婚姻收養管理科
(九)黨群工作科
領導信息
王莉靜 黨委書記、局長 領導局黨委和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黨群科、區民政財務結算中心。
兼任區雙擁辦主任、區老齡辦主任。
虞 軍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社團局局長 分管社團辦、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以及紀檢、監察、政風行風建設、統戰、工會工作,協管黨群科。擔任局新聞發言人。
劉 平 副局長 分管優撫安置科、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協管信訪、政務信息、意見提案辦理、語言文字、後勤保障工作。
兼任區雙擁辦常務副主任。
強雲峰 副局長 分管基層政權建設科、職業社會工作科,協管信息公開、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工作。
曹 珺 副局長 分管老齡工作科、區社會福利院和區老齡事業發展中心,協管安全生產、法製法宣、依法行政工作。
兼任區老齡辦副主任。
陶光宙 調研員 分管社會科、區社會救助管理站、區社會救助事務中心(收入核對中心、福利企業管理中心)。
徐崇偉 副調研員 分管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團員青年工作,協管組織人事工作。
王海燕 副調研員 分管婚姻登記管理科、區婚姻(收養)登記中心及婦女兒童工作。
湯恆發 副調研員 協管社會科、區社會救助管理站、區社會救助事務中心(收入核對中心、福利企業管理中心)。
辦事指南
受理居家養老服務
辦理項目
受理居家養老服務
辦理項目說明
1、所屬處室:社會福利處
2、辦理項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養老服務補貼
3、關鍵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養老服務補貼
4、辦理項目說明:辦理機構——老年人戶籍所在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5、申辦對象資格:
1)自費服務:60周歲以上本市戶籍老年人。
2)申請養老服務補貼:第一類,60周歲及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的本市戶籍老年人;第二類,80周歲及以上、獨居或純老家庭中、本人月養老金低於全市城鎮企業月平均養老金的、經評估照料等級為輕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戶籍城鎮老年人,在本人承擔50%居家養老服務費的前提下,按屬地化原則可申請獲得服務補貼。
6、申辦手續:
1)自費服務無須辦理申請手續,可到所在社區助老服務社,雙方直接進行服務約定。
2)申請養老服務補貼需到所在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辦理相關申請手續。
7、辦理程式:
1)補貼申請人向所在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進行諮詢。
2)補貼申請人應接受經濟狀況審核,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參保人員社保卡/醫保卡、由街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出具的低保、低收入證明、養老金收入證明及相關醫療證明),填寫《上海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申請表》。
3)由評估員上門對補貼申請人進行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出具評估結論。
4)由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提出初審意見,報區縣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審批,向符合補貼條件的老年人發放《準予服務補貼告知書》,同時告知社區助老服務社;向不符合補貼條件的老年人發放《不予服務補貼告知書》。
5)由社區助老服務社根據審批核准的補貼額度和評估結論確定服務內容,制定服務計畫,安排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6)由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對補貼對象進行持續評估,根據持續評估結論重新核定補貼額度和服務內容,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老年人終止補貼及服務。
8、辦理依據: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滬民福發[2009]26號)。
9、行政救濟:申請人如對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復檢評估。